京安監發〔2008〕169號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産監督局:
《北京市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事故隱患統計報告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6月16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事故隱患統計報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事故隱患統計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地勘、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産經營單位,具體範圍見附表)安全生産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和報告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嚴禁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第四條 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産監督局,下同)對本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生産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依法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在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按照《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附表1),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送所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應當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生産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所在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報告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 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應當分別於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和下一年度2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和上一年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區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附表2)報送市安全生産監督局。
前款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本轄區生産經營單位報告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群眾舉報的、其他部門移交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七條 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經審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告知生産經營單位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應當監督生産經營單位落實重大事故隱患安全防範控制措施,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按照治理方案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對於因其他單位或者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外部因素致使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制定隱患治理方案。
第八條 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可以將下列重大事故隱患報請市安全生産監督局進行協調處理。
(一)需要兩個以上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處理的;
(二)需要跨兩個以上區(縣)協調處理的;
(三)其他需要由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協調處理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協調處理的,應當同時提交重大事故隱患評價報告和前期協調處理情況,並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第九條 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應當將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其治理防控可能影響本地區經濟運作和社會穩定的事故隱患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 各區(縣)安全生産監督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事故隱患統計報告的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京安監臨調1表,批准文號:京統函〔2008〕176號)
2.區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
附件1:
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 | |||||||
表 號:京安監臨調1表 | |||||||
製表機關: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 |||||||
批准機關:北京市統計局 | |||||||
批准文號:京統函[2008] 176號 | |||||||
有效期限:2010年10月31日止 |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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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
| 聯繫電話 |
| 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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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經營地址 |
| 行政區劃代碼 (6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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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類別 |
| 登記註冊類型 |
| 行業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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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隱患情況 | 隱患總數(項) | 一般隱患 | 重大隱患數量(項) | ||||
數量(項) | 落實資金(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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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隱患情況 | 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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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類別 |
| 危害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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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形成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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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範圍及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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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及治 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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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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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 |
| 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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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資金(萬元) |
| 整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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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區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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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表機關: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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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2010年10月31日止 | |||||
填報單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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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故隱患名稱 | 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 主體責任單位 | 詳細地址 | 是否納入下年度政府挂賬 | 是否需要市財政資金支援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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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繫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説明
一、調查範圍:全市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等採礦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企業。
二、報送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表在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季報於每季度後15日前、年報於下年1月31日前向區(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區縣安監部門匯總情況後上報北京市安監局。
三、指標解釋及説明
1.單位名稱:指經有關部門批准正式使用的單位全稱,企業的詳細名稱按工商部門登記的名稱填寫。
2.組織機構代碼: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1997),由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主管部門給每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的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法人單位和産業活動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均由八位無屬性的數字(或規定字母)和一位校驗碼組成。在填寫時,要按照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代碼填寫。
3.主要負責人:生産經營單位實際經營負責人。
4.單位經營地址:單位詳細地址。
5.行政區劃代碼:指單位所在地區的行政區劃代碼,統一按《北京市行政區劃代碼》目錄填寫。
《北京市行政區劃代碼》
6.行業類別:是根據單位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性質對各類單位進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代碼進行填寫。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7.行業監管部門:填寫行業主管部門;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單位填寫“無”。
8.登記註冊類型:企業或生産經營性單位的登記註冊類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類型填寫。如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發生變化,但未及時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企業應根據變化後的實際情況填寫。
登記註冊類型:
內資企業
110國有企業
120集體企業
130股份合作企業
141國有聯營企業
142集體聯營企業
143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149其他聯營企業
151國有獨資公司
159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營獨資企業
172私營合夥企業
173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174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210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220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
230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
240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31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20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30外資企業
340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安全生産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10.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一般隱患由生産經營單位負責整改治理。
11.落實資金:是指生産經營單位在治理一般隱患過程中的安全投入金額。
12.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産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在風險矩陣分析法和作業條件的危險性評價法中評價結果為一、二類的風險應納入重大風險管理。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産生原因;(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3)隱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2)採取的方法和措施;(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13.隱患類別: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分為:A物體打擊;B車輛傷害;C機械傷害;D起重傷害;E觸電;F淹溺;G灼燙;H火災;I高處墜落;J坍塌;K冒頂片幫;L透水;M爆破;N火藥爆炸;O瓦斯爆炸;P鍋爐爆炸;Q容器爆炸;R其他爆炸;S中毒和窒息;T其他傷害。
14. 危害: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
15. 危害等級:對物的危害等級按風險矩陣分析法劃分,對人的危害等級按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劃分。
(1)風險矩陣分析法説明:
事故危險性等級P:Ⅰ災難性的,人員死亡或系統報廢;Ⅱ嚴重的,人員嚴重受傷、嚴重職業病或系統嚴重損壞;Ⅲ輕度的,人員輕度受傷、輕度職業病或系統輕度損壞;Ⅳ輕微的,人員受傷和系統損壞輕於Ⅲ級。
可能性等級S:A頻繁,頻繁發生;B很可能,在壽命期內會出現若干次;C有時,在壽命期內可能有時發生;D極少,在壽命期內不易發生,但有可能發生;E不可能,很不容易發生,以至於可認為不會發生。
危險評價指數R=P×S。其與事故等級對應關係如表1:
表1 危險評價指數矩陣
評價結果:18-20,四類;安全的,不需評審即可接受;10-17,三類;臨界的,處於事故狀態邊緣,暫時尚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是有控制接受的危險,應予排除或採取措施;6-9,二類;危險的,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是不希望的危險,要立即採取措施;1-5,一類;不可接受的危險,會造成災難性事故,必須立即進行排除。
(2)作業條件的危險性評價説明:
作業條件的危險性評價(LEC法)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評價人員在具有潛在危險性的作業環境危險性的半定量評價方法。對於一個具有潛在危險性的作業環境,影響危險性的主要因素一般有3個:
①發生事故或危險時間的可能性;
②暴露於這種危險環境的情況
③事故一旦發生可能産生的後果。
用公式錶示,則為:
D=L×E×C
式中:D—作業條件的危險性;
L—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E—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率;
C—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
作業場所風險評價方法各項取值範圍見表:
表六:LEC評價方法取值範圍
評價結果:分數值>320,一類;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必須停産整改治理;
分數值160-320,二類;高度危險,要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
分數值70-160,三類;顯著危險,需要制定整改方案予以整改;
分數值20-70,四類;一般危險,需要注意,加強管理,防止缺陷産生;
分數值<20,五類;稍有危險,可以接受,維持現行管理。
16.隱患形成原因:即導致重大事故隱患形成的直接因素,包括企業自身原因、外部因素影響兩類。生産經營單位填報時應進行具體描述。
17.影響範圍及危害後果:是指事故隱患引發事故後,可能危及的地域空間和可能造成的人員財産損失情況。生産經營單位填報時應進行具體描述。
18.監控及治理措施:具體分為兩類,一是對具備治理條件,為徹底消除隱患採取的治理措施;二是對暫時不具備治理條件,為降低隱患風險等級採取的事故防範和監控措施。
19.效果評估:是指對重大事故隱患採取相應的監控和治理措施後,所能達到的安全狀態和風險程度。
20.治理資金:即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預計所需的資金總額。
21.整改期限:即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預計所需的整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