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2〕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十一五”以來,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有關加強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全面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圓滿完成黨的十七大、2008年奧運會和國慶60周年等重大消防保衛任務,火災防控基礎和能力顯著增強,火災形勢總體平穩,為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着首都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發生幾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眾安全需求不相適應,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與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首都消防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和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戰略部署,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災防控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準,堅決維護首都火災形勢穩定,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安居樂業創造優良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進一步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改革創新,進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體制;堅持綜合治理,進一步夯實城鄉消防安全基礎;堅持關口前移,進一步落實更高更嚴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堅持科技支撐,進一步提升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基本落實,市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設施裝備建設基本達標,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覆蓋城鄉,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進一步完善,重特大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強化組織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嚴格督查考評;要依據《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消防事業發展建設規劃》組織制定消防規劃並納入本地區城鄉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消防裝備建設;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經費,落實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防〔2011〕330號),明確消防經費保障標準,理順消防經費保障渠道,2013年底前全部達到市財政局、市公安局有關區縣公安消防部隊業務經費保障標準規定的每人平均保障經費最低標準;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獎勵激勵制度,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各區縣、各街道(鄉鎮)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完善分析研判、協調推進、督促落實等工作機制,每季度至少1次專門聽取消防工作彙報,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督促檢查,紮實推進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
(五)強化依法監管。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部門、各單位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旅游、文物、民防、市政市容、園林綠化等部門要依法切實加強對建築工地、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賓館飯店、旅游景區(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地下空間等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監管、工商、質監、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消防産品、壓力容器、軌道交通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並及時報告屬地政府,採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依法從嚴查處嚴重危及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的消防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強化主體責任。社會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依法履行責任,保障消防投入,切實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提升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評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應急通道暢通,不得埋壓、圈佔、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擠佔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要落實每日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組織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七)強化責任追究。各區縣、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組織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市、區縣兩級政府督查、監察部門要加大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督查、監察力度,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排查整治火災隱患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切實加強消防基礎工作
(八)加大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力度。各區縣、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消防事業發展建設規劃》確定的目標,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確保規劃確定的支隊級指揮中心、消防站、訓練保障基地、東西北三個供水分隊、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按期完成,實現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達到國家標準;要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中沒有消防規劃內容的,不得批准實施;要制定出台北京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明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建設、維護、管理主體及責任,理順投資渠道,落實維護管理專項資金來源;要結合各區域和既有建築群落實際以及老舊城區改造,切實解決消防站點佈局存在盲區、消防水源缺乏、消防道路不暢等問題,消防、規劃等部門要針對消防站點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建設方案及年度推進意見,完善消防站點建設標準,本着合理、實用的原則,統籌推進大型、中型、小型消防站點規劃和建設,保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配備達到國家標準並能正常投入使用。
(九)構建網格化火災防控管理體系。各區縣、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納入社區、農村發展工作,推進社區、農村消防志願服務,加強社區、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提升社區、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水準;各街道(鄉鎮)要設立消防工作站,各社區、行政村要設立消防警務室,支援、鼓勵各居民樓院、社會單位設立專、兼職消防協管員,落實人員編制、經費保障以及辦公用房等,明確日常巡查檢查、集中排查整治、開展宣傳培訓、規範臺賬管理、撲救初期火災等職責任務;要定期組織開展網格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把各類建築、院落納入網格化管理,實現基礎資訊底數清、情況明、服務到位、管理規範;要制定實施北京市社區村莊消防設施建設管理標準,明確社區、村莊消防設施建設的種類、標準、資金保障、維護管理等職責,提升社區、農村消防設施建設管理水準。
(十)提升消防管理科技水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規劃、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照高於全國標準的要求,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及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滅火救援等方面的消防規範和技術標準;科技部門要繼續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研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援消防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和推廣應用;要加強高層建築、地下空間、軌道交通和建築外墻保溫材料等防火、滅火救援技術與裝備研發,推廣應用消防新産品、新技術、新材料,加快推進消防救援裝備向通用化、系列化、標準化方向發展;要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消防事業發展建設規劃》,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充分應用物聯網技術,推進和加強建築消防設施遠端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消防監督移動執法終端建設,保障消防信息化建設經費,不斷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準。
(十一)推進火災預警和消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消防專項風險管理體系,出台北京市火災風險評價預警管理規定,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年度整體火災風險評價和重大政治、社會活動火災風險評價制度,形成常態化和重大活動火災風險評價預警機制,推動火災風險評價社會化;出台北京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落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和執業人員資格認定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級體系,規範發展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和水準;要加強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完善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制度,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探索建立行政許可類消防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推進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建設。
四、切實強化火災預防措施
(十二)強化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市、區縣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消防安全需要,保障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符合標準;要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産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社保、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游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對生産、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産品的,質監部門要依法取消其相關産品市場准入資格,工商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和産品品質法,依法進行查處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産品的,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查處;要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品質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要建立消防行為評價及公告制度,將消防資訊納入企業信用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準。
(十三)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區縣、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進一步完善火災隱患情報資訊機制,落實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制度,推進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定期組織開展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築、地下空間、易燃易爆單位、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平房區、集生産儲存居住為一體的“三合一”場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環節消防安全治理,尤其要強化落實商場、市場、文化娛樂場所、賓館旅店等人員密集場所分級分類監管措施。要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産停業整改報告後,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督促整改;對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整治工作規劃,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督促採取改造、搬遷、停産、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組織開展違法違章建築聯合檢查和執法,明確和落實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責任,有效解決違法違章建築和出租房屋中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要落實高層建築、地下空間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控制室標準化管理,制定《高層建築、地下空間滅火救援、安全疏散導則》,建立高層建築、地下空間自防自救隊伍,提升高層建築、地下空間消防安全水準。
(十四)強化高危場所消防管理。要制定北京市火災高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界定火災高危場所範圍、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要建立火災高危場所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要研究制定火災高危場所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和嚴格消防安全監管制度,出台北京市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辦法,督促火災高危場所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準和自防自救能力,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險;要嚴格建築工地、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監管,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用火用電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築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並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推廣、鼓勵使用不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難燃材料,不得使用可燃和易燃材料。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要抓緊修訂相關標準規範,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築保溫材料,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築外保溫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減少火災隱患。
(十五)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衛生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廣泛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深化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識;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教育、國民教育內容;各區縣要依託公園、防災館、科技館、應急避難場所等至少建設1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購置集消防教育、逃生體驗、消防知識展示為一體的消防宣傳車,規範消防宣傳內容,經常性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各區縣每年至少組織1次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安、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要注重加強對老人、婦女、兒童和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各街道(鄉鎮)要組織人員定期深入鰥寡孤獨人員家中開展消防宣傳,流動務工人員管理部門要在進京登記、崗前職業培訓時加入消防安全教育內容;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教育部門要指導大、中、小學在相關課程中落實消防教育,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鼓勵高等學校開設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支援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培訓,積極培養社會消防專業人才。
五、切實提升應急救援水準
(十六)完善應急救援響應機制。市、區縣要依託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社會聯動機制,明確應急救援所需裝備器材和物資種類,理順應急救援經費保障渠道和應急隊伍建設場地保障方式,形成社會化應急聯勤聯動保障體系,提升綜合應急救援保障能力;建立應急救援四級響應機制,同時建立並完善消防與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工程搶險、氣象等13個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以及區縣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聯勤聯動機制,落實資訊資源共用、定期會商和要情通報制度,確保在應急救援中快速反應、有效聯動、緊密協同。
(十七)推進多種形式隊伍建設。出台北京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標準和管理規定,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明確規劃選址、建築、消防車輛、消防器材、防護裝備標準和消防人員配置要求,確定合同制消防員勞動關係和錄用制度,規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執勤模式,落實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保障措施;“十二五”期間未規劃建設公安消防隊的街道(鄉鎮)政府所在地,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街道(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産、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街道(鄉鎮),以及市重點鎮,要全部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
(十八)建立應急救援預案體系。針對本市災害事故規律特點和跨區域增援需要,深入開展技戰術研究,制定完善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和跨區域協同作戰預案,明確公安消防部隊和社會應急救援聯動單位的職責任務、響應聯動、組織指揮、通信聯絡、戰鬥編成、處置程式、行動要求和應急保障;建立北京市綜合應急救援專家庫,建立專家例會和重大災害現場會商制度,為綜合應急救援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
(十九)強化應急救援訓練保障。加快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建設,實現特殊火災撲救和綜合應急救援訓練由操場訓練向基地化、模擬化轉變,提高參戰隊員撲救火災和搶險救援的技戰術水準;研究制定高層建築、地下空間、人員密集場所、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軌道交通及地震等火災和災害事故處置指導方法,探索使用直升機進行應急救援,廣泛開展力量集結、戰鬥編成、通信聯絡、組織指揮、現場處置、安全防護等應急救援業務訓練和培訓,建立實地實裝實戰演練機制,圍繞提高救人能力、縮短控制火災時間開展滅火救援技戰術演練,提高滅火應急攻堅能力;建立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機制,按照實際需要,在市、區縣建立專門的應急物資儲備基地,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市、區縣兩級財政預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