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氣象應急保障預案

列印
字號:        

  1 總則
  1.1 北京氣象災害現狀
  北京市位於華北平原的西北邊沿,地勢由西北向東南傾斜。枕山面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典型的季風型大陸性氣候,以及首都大城市備受關注的特徵,使得北京地區的氣象災害呈現出頻發、突發、局地性強和高影響等特點。
  北京市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主要有暴雨、雪災、道路結冰、沙塵暴、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大霧、霾、寒潮和霜凍等氣象災害及與之對應的高影響天氣。這些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往往會引發多種次生或者衍生災害,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城市運作、重大活動保障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1.2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設“繁榮、文明、和諧、宜居”的首善之區,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促進社會穩定為目標,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部門聯動、全社會共同防禦”的原則,以科學技術為支撐,依靠全市力量,構建高科技、高品質、高效益的首都公共氣象服務體系和氣象災害應急保障體系,切實增強對各類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綜合防禦、應急保障能力,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各項重大活動以及廣大市民提供優質的氣象服務。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
  (2)預防為主。
  (3)部門聯動。
  (4)全社會共同防禦。
  1.4 編制目的
  (1)明確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應急保障工作的任務、職責和運作機制;
  (2)規範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資訊的溝通、發佈和分級標準;
  (3)明確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應急響應部門聯動工作流程;
  (4)提出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應急保障的有關要求。
  1.5 編制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2)中國氣象局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3)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4)其他有關政策依據及市氣象局有關規範性文件。
  1.6 事件分級
  依據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將氣象災害的事件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氣象災害事件(Ⅰ級):指即將或已經發生特別嚴重的氣象災害,且將對首都公共安全、城市運作、重大社會活動和人民生命財産帶來特別嚴重的危害;
  (2)重大氣象災害事件(Ⅱ級):指即將或已經發生嚴重的氣象災害,且將對首都公共安全、城市運作、重大社會活動和人民生命財産帶來嚴重危害;
  (3)較大氣象災害事件(Ⅲ級):指即將或已經發生比較嚴重的氣象災害,且將對首都公共安全、城市運作、重大社會活動和人民生命財産帶來比較嚴重的危害;
  (4)一般氣象災害事件(Ⅳ級):指即將或已經發生一般性氣象災害,且將對首都公共安全、城市運作、重大社會活動和人民生命財産帶來一定危害。
  1.7 適用範圍
  (1)本市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
  (2)本市其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氣象保障;
  (3)首都重大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活動的氣象應急保障;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市氣象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市氣象災害應急保障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和指揮。
  組長由聯繫氣象部門的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氣象局局長擔任。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職責:
  (1)執行市應急委的決定,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指導開展本市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2)研究確定應對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重要決策和指導意見,指導和協調突發事件及重大社會活動的氣象保障工作;
  (3)負責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狀況的調查、分析和評估,制定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和年度應急保障工作計劃;
  (4)負責氣象系統專業隊伍建設和管理;
  (5)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下設市氣象災害應急保障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氣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氣象局局長擔任。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市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
  (2)負責組織本市應急天氣會商,負責協調本市周邊各省、區、市氣象部門開展跨區域天氣聯防;
  (3)負責全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資訊平臺建設;
  (4)負責直接發佈本市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和氣象災害藍色、黃色預警信號;負責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的建議,批准與授權後迅速發佈;
  (5)負責向本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提供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根據需要,為處置突發事件和重大社會活動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6)協助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及氣象災害聯動部門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和修訂相關氣象應急預案;
  (8)負責制定應對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宣傳教育規劃,普及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防禦指南及相關知識;
  (9)負責建立全市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應急工作資訊聯絡網,按照市政府、中國氣象局相關規定和要求,做好上傳下達等方面的工作;
  (10)負責收集分析相關氣象資訊,及時向市應急辦、中國氣象局報告;
  (11)負責組織協調專家顧問組工作;
  (12)承擔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由市相關部委辦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在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的監測與防禦等工作,並負責向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供氣象災害及防禦資訊和有關資料。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氣象災害事件處置工作的新聞發佈,配合開展相關知識宣傳,加強對網際網路資訊的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應對工程市級固定資産投資,指導氣象災害應急規劃的編制和執行。
  (3)市民政局:負責氣象災情的收集與報告。
  (4)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應急設施運作預算資金。
  (5)市國土局:負責因暴雨等氣象災害引發的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面塌陷等突發地質災害的監測、勘察和預警、預防;負責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有關數據資訊等相關工作。
  (6)市市政管委:負責協調所轄部門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有關的數據資訊共用等相關工作。
  (7)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市城市道路、公路、橋梁的搶修與恢復工作和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8)市水務局:負責協調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有關的水文資料資訊共用等相關工作。
  (9)市農委:負責協調所轄部門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有關的數據資訊共用等相關工作。
  (10)市環保局:負責本市空氣品質監測、預報、預警;負責協調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有關的環境監測資料資訊共用等相關工作。
  (11)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提供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有關的資料資訊共用等相關工作。
  (12)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市氣象局:負責本市範圍內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和跟蹤服務等工作。
  (14)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負責協調所轄部門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有關的數據資訊共用等相關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情況應急下通信網路應急恢復工作。
  (16)北京衛戍區:負責根據需要協調人工影響天氣應急減災作業實施的空域及相關氣象資訊工作。
  (17)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負責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災前預防、災後救援和生産恢復工作,並及時向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氣象災害和災後救援等情況。
  2.4 現場工作組及其職責
  在發生較大氣象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後,以及重大社會活動舉辦時,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必要時派出由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顧問組相關人員組成的現場工作組。
  其主要職責是:
  (1)進行氣象災害現場監測和分析,必要時進行氣象災害及災情延伸預測指導工作;
  (2)與氣象災害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主責部門及時溝通資訊並提供現場氣象保障服務;
  (3)根據要求做好重大社會活動現場氣象保障服務;
  (4)完成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5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氣象應急專家顧問組成員由在京單位氣象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對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進行預測預報分析,為應對工作做好技術諮詢、技術指導和決策建議等方面的工作;
  (2)參與並指導對突發氣象事件的調查分析和後果評價;
  (3)指導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及相關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完善。
  3 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的監測與預警
  市氣象部門是本市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氣象災害實況資訊製作和發佈的主責單位。
  3.1 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的監測與報告
  (1)按照世界氣象組織(WMO)、中國氣象局技術規範和國家行業標準,充分利用氣象衛星、氣象雷達、閃電定位儀、風廓線、氣象自動站網等現代探測技術,對可能影響本市的各類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實施有效監測。
  (2)短時臨近預報員負責實時監視雷達回波演變,監視重要天氣的發生、發展,發現未來一段時間內將有氣象災害發生,或預測到未來一段時間將有氣象災害引發的其他次生災害發生時,及時向短期天氣預報值班員報告監測和預警資訊。
  (3)短期天氣預報員負責嚴密監視各類探測系統資訊,及時向值班首席預報員報告高影響天氣監測資訊。
  (4)各區縣氣象局及時將觀測或收集的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情況及受災情況上報市氣象臺,並積極與本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聯繫,及時報告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情況,主動了解受災情況。
  (5)市、區縣氣象部門根據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導致的受災情況,及時趕赴實地調查了解情況,做好現場氣象服務,並及時通過各種手段、多種形式上報災情和氣象服務情況。
  (6)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通過多種手段和途徑記錄氣象災害事件,向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及時提供有關資訊。資訊提供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氣象災害特徵,發生時間,地點和範圍,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以及聯繫人、聯繫方式等。
  3.2 各類氣象災害的預警及級別劃分
  (1)氣象災害的預警及級別劃分,根據中國氣象局有關規章、《北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防禦標準》和《北京市氣象災害預警資訊製作發佈業務暫行規定》執行,預警時按照氣象災害的嚴重程度,由低到高原則上劃分為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表示。
  (2)當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未達到《北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防禦指南》所規定的有關標準,但可能對城市運作、重大社會活動和突發事件處置産生影響時,市氣象臺應發佈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加以提示。
  3.2.1 暴雨
  (1)降雨高影響天氣預警。
  當預計本市可能或已經出現的降雨達不到暴雨災害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的重大活動以及交通等城市正常運作造成影響時,發佈降雨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2)暴雨藍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雨藍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暴雨可能或已經造成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帶短時積水;
  ——暴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其正常舉辦;
  ——暴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一定影響。
  (3)暴雨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雨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暴雨可能或已經造成環路出現20釐米以下積水,或山區、平原河道發生洪水;
  ——暴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暴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4)暴雨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雨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預計暴雨可能或已經造成交通幹線及放射線出現20—30釐米積水,或山區、平原可能出現較大洪峰;
  ——暴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暴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5)暴雨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雨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暴雨可能或已經造成交通幹線及放射線出現30—50釐米積水,或大型水庫及主要河道出現較大洪峰;
  ——暴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暴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2 暴雪
  (1)降雪高影響天氣預警。
  當預計本市可能或已經出現的降雪達不到大雪災害的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的重大社會活動、交通等城市正常運作造成影響時,發佈降雪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2)暴雪藍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雪藍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降雪量將達4毫米以上,或者已達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對交通或者農業有影響;
  ——降雪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降雪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一定影響。
  (3)暴雪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雪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降雪量將達6毫米以上,或者已達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對交通或者農業有影響; 
  ——降雪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降雪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比較嚴重影響。
  (4)暴雪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雪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降雪量將達1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或者已經對交通或者農業有較大影響; 
  ——降雪可能或已經造成機場、高速公路、鐵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
  ——降雪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降雪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5)暴雪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暴雪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降雪量將達15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續,可能或者已經對交通或者農業有較大影響; 
  ——降雪可能或已經造成機場、高速公路、鐵路連續封閉24小時以上;
  ——降雪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降雪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3 道路結冰
  (1)道路結冰高影響天氣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道路結冰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預計未來12小時內出現降水,且氣溫低於0℃,可能發生部分路段的道路結冰,且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或市民出行造成一定影響;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對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地區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一定影響。
  (2)道路結冰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道路結冰黃色預警資訊:
  ——當路表溫度低於0℃,出現降水,12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有影響的道路結冰;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較大影響;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3)道路結冰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道路結冰橙色預警資訊:
  ——當路表溫度低於0℃,出現降水,6小時內可能出現對交通有較大影響的道路結冰。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4)道路結冰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道路結冰紅色預警資訊:
  ——當路表溫度低於0℃,出現降水,2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出現對交通有很大影響的道路結冰;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道路結冰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4 寒潮
  (1)寒潮高影響天氣預警。
  當預計本市可能或已經出現的大風降溫天氣達不到寒潮標準,但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的重大社會活動或對交通等城市正常運作以及農業生産或生活造成一定影響時,發佈寒潮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2)寒潮藍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寒潮藍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48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8℃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陸地平均風力可達5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8℃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平均風力達5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寒潮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寒潮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一定影響。
  (3)寒潮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寒潮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10℃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4℃,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寒潮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寒潮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4)寒潮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寒潮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12℃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寒潮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寒潮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5)寒潮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寒潮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已經下降16℃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0℃,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寒潮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寒潮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5 大風
  (1)大風高影響天氣預警。
  當預計本市出現未達到發佈大風天氣預警信號標準的大風天氣,但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的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影響,或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時,發佈大風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2)大風藍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大風藍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7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6—7級,或者陣風7—8級並可能持續;
  ——大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大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産生一定影響。
  (3)大風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大風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9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者陣風9—10級並可能持續;
  ——大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大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産生較大影響,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
  (4)大風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大風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1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者陣風11—12級並可能持續; 
  ——大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大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産生嚴重影響,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5)大風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大風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或者已經受大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2級以上,或者陣風13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大風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大風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産生特別嚴重影響,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3.2.6 沙塵
  沙塵天氣包括沙塵暴、揚沙和浮塵三種災害性天氣現象。
  (1)沙塵高影響天氣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沙塵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出現揚沙和(或)浮塵天氣,或者已經出現並可能持續;
  ——預計揚沙和(或)浮塵天氣可能或已經發生,且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經濟社會影響;
  ——揚沙和(或)浮塵天氣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揚沙和(或)浮塵天氣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一定影響。
  (2)沙塵暴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沙塵暴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出現沙塵暴天氣(能見度小於1000米),或者已經出現沙塵暴天氣並可能持續;
  ——沙塵暴天氣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沙塵暴天氣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3)沙塵暴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沙塵暴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出現強沙塵暴天氣(能見度小於500米),或者已經出現強沙塵暴天氣並可能持續;
  ——沙塵暴天氣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沙塵暴天氣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4)沙塵暴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沙塵暴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出現特強沙塵暴天氣(能見度小於50米),或者已經出現特強沙塵暴天氣並可能持續;
  ——沙塵暴天氣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沙塵暴天氣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7 高溫
  (1)高溫高影響天氣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高溫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預計未來連續三天日最高氣溫維持在33℃、且相對濕度在85%,可能或已經對供水、供電等能源供應造成影響,或造成人員中暑事件;
  ——高溫天氣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高溫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一定影響。
  (2)高溫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高溫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連續三天日最高氣溫將在35℃以上; 
  ——已出現35℃以上日最高氣溫,預報未來兩天內最高氣溫仍將持續以上強度,或該強度高溫範圍會進一步發展;
  ——高溫可能或已經造成供水、供電等能源供應緊張,或造成一定的人員中暑事件;
  ——高溫預計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高溫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3)高溫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高溫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37℃以上; 
  ——已出現37℃以上日最高氣溫,預報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仍將持續以上強度,或該強度高溫範圍會進一步發展;
  ——高溫可能或已經造成供水、供電等能源供應緊張,或造成24小時內較重的人員中暑、死亡事件;
  ——高溫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高溫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4)高溫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高溫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40℃以上; 
  ——已出現40℃以上日最高氣溫,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仍將持續以上強度,或該強度高溫範圍會進一步發展;
  ——高溫可能或已經造成供水、供電等能源供應特別緊張,或24小時內引起特別嚴重的人員中暑、死亡事件;
  ——高溫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高溫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8 乾旱
  (1)乾旱高影響天氣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乾旱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預計3個區縣以上綜合氣象乾旱等級可能或已經達到中旱等級,且預報未來7天以上情況仍將持續;
  ——乾旱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生産和生活以及農作物、牲畜等造成較大影響。
  (2)乾旱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乾旱橙色預警資訊:
  ——預計未來7天3個區縣以上綜合氣象乾旱指數達到重旱(氣象乾旱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區縣有40%以上的農作物受旱;
  ——預計3個區縣以上綜合氣象乾旱等級可能或已經達到重旱等級,且預報未來7天以上情況仍將持續;
  ——乾旱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生産、生活以及作物、牲畜等造成嚴重影響。
  (3)乾旱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乾旱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7天全市3個以上區縣綜合氣象乾旱指數達到特旱(氣象乾旱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區縣有60%以上的作物受旱;
  ——當預計3個以上區縣綜合氣象乾旱等級可能或已經達到特旱等級,且預報未來7天以上情況仍將持續;
  ——乾旱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生産、生活以及作物、牲畜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9 雷電
  (1)雷電高影響天氣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雷電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出現雷雨天氣,且可能或已經對生産生活造成一定影響;
  ——雷電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2)雷電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雷電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發生雷電活動,可能會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雷電可能或已經造成人員受傷或停電事故;
  ——雷電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3)雷電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雷電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小時內發生雷電活動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經受雷電活動影響,且可能持續,出現雷電災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較大;
  ——雷電可能或已經造成人員傷亡,或造成大面積停電及通訊網路事故;
  ——雷電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雷電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4)雷電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雷電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小時內發生雷電活動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經有強烈的雷電活動發生,且可能持續,出現雷電災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雷電可能或已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大面積停電和通訊網路事故;
  ——雷電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會造成特別嚴重後果,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雷電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10 冰雹
  (1)冰雹高影響天氣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冰雹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預報未來6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在部分地區出現分散的冰雹,造成相對較大的供電及通訊設施損壞和作物損失等;
  ——冰雹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冰雹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冰雹可能或已經在局部地區引發其他突發事件;
  ——冰雹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影響。
  (2)冰雹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冰雹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出現冰雹天氣,並可能造成雹災;
  ——冰雹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嚴重的人員受傷、財産損失;
  ——冰雹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嚴重供電及通訊設施損壞和作物受損等;
  ——冰雹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嚴重後果;
  ——冰雹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3)冰雹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冰雹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小時內出現冰雹可能性極大,並可能造成重雹災;
  ——冰雹可能或已經出現成片的強冰雹,造成嚴重的房屋等損毀、供電及通訊設施損壞和農作物絕收等;
  ——冰雹可能或已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
  ——冰雹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冰雹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3.2.11 霜凍
  (1)霜凍藍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霜凍藍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48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0℃以下,對農業將産生影響,或者已經降到0℃以下,對農業已經産生影響,並可能持續。
  (2)霜凍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霜凍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降到零下3℃以下,對農業將産生嚴重影響,或者已經降到零下3℃以下,對農業已經産生嚴重影響,並可能持續;
  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3)霜凍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霜凍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4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對農業將産生嚴重影響,或者已經降到零下5℃以下,對農業已經産生嚴重影響,並將持續。
  3.2.12 大霧
  (1)大霧高影響天氣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大霧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部分地區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並將持續;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一定的影響;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正常舉行;
  ——大霧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一定影響。
  (2)大霧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大霧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大於等於200米的霧並將持續;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較大的影響,機場、主要公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大霧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3)大霧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發佈大霧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大於等於50米的霧並將持續;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嚴重的影響,機場、主要公路連續封閉24小時以上;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大霧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4)大霧紅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大霧紅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米的物,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米的霧並將持續;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機場、主要公路連續封閉48小時以上;
  ——大霧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
  ——大霧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3.2.13 霾
  (1)霾黃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發佈霾黃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3000米的霾,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續;
  ——霾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較大的影響,機場、主要公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
  ——霾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延遲原計劃活動;
  ——霾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較大影響。
  (2)霾橙色預警。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佈霾橙色預警資訊: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2000米的霾,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續;
  ——霾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嚴重的影響,機場、主要公路連續封閉24小時以上;
  ——霾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
  ——霾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3.3 預警的發佈與解除
  3.3.1 預警資訊的製作
  (1)由天氣預報人員根據中國氣象局有關規章和《北京市氣象災害預警資訊製作發佈業務暫行規定》,綜合分析各種監測資訊和天氣實況以及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可能産生的影響,及時製作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的預警資訊。
  (2)由相關主責部門,依據國務院或國務院確定的相關部門標準,負責製作因氣象因素引發的其他各類突發災害的預警資訊。
  3.3.2 預警的發佈與解除
  當氣象部門監測到當前或預計未來一段時間本市有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發生時,由本市氣象部門及時製作併發布預警資訊;當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結束後,本市氣象部門應當及時發佈預警解除資訊。
  (1)藍色和黃色預警資訊以及影響範圍在3個區縣以下的橙色和紅色預警資訊:由市氣象臺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2)橙色預警資訊:由市氣象局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分管市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氣象局發佈和解除。
  (3)紅色預警資訊:由市氣象局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氣象局發佈和解除。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其他各類突發事件,其預警資訊由相關主責部門負責製作併發布。可按照有關程式,通過市預警資訊發佈平臺發佈。
  3.4 預警資訊的傳播
  3.4.1 決策預警資訊報送
  市氣象局在第一時間通過傳真、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平臺、專用通訊渠道等,將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發送至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辦以及有關部門;通過手機短信發佈系統將災害性天氣預警資訊發送至市各相關部門應急責任人。
  3.4.2 公眾預警資訊傳播
  (1)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的領導和協調下,建立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資訊新聞發佈制度,由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手機短信等渠道及時、準確、權威地向社會公佈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監測、預警、處置、服務等資訊;重大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以及相關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況的新聞發佈,由市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協調小組統一組織。
  (2)市氣象局及時將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預報預警資訊通過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平臺或公共資訊播發設施發送到各媒體,充分利用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路,以及廣播、電視、報紙、電子顯示屏、農信機、手機短信等多種手段向公眾快速傳播氣象預警資訊。
  (3)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傳播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為主動防禦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爭取時間。
  4 應急響應
  4.1 基本響應
  (1)氣象災害預警或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發佈後,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及時向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傳送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發生發展情況及跟蹤預報預測服務資訊。
  (2)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應及時到崗,按照本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3)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將監測到的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資訊傳送相關聯動部門或單位。
  (4)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和市屬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氣象災害預警等級,或已發生氣象災害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等實際情況,按照事件級別,迅速啟動相關預案進入相應應急程式。
  (5)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根據氣象災害預警等級,以及已經發生的氣象災害事件的嚴重程度,通過IP視頻會議系統或800兆電台等應急專用設備加強會商,及時研究決策應對災害的措施和決定。
  (6)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根據應對其他突發事件或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需要,做好針對性氣象保障服務工作。市屬有關單位應主動及時向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具體氣象應急保障服務的需求,並提供突發事件地點、範圍、事件類別等資訊。
  4.2 部門聯動
  當市氣象部門發佈高影響天氣或氣象災害預警後,各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積極按照本部門職責,採取相應措施防禦或避免高影響天氣或氣象災害可能帶來的影響。
  4.3 社會響應
  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發佈後,社會公眾應積極採取防禦措施,主動做好應對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準備工作。
  4.4 分級響應
  4.4.1 Ⅳ級響應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市氣象部門發佈高影響天氣或藍色氣象災害預警資訊後,應當啟動下列應急程式:
  (1)市氣象局應急辦成員到崗,掌握災害性天氣或高影響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
  (2)市氣象局所屬相關業務單位加強對發生或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區縣的天氣預報、預測技術和産品進行指導,必要時與國家氣象中心及北京區域相關省區市氣象部門會商,及時向主管局領導彙報有關情況。
  (3)市氣象局應急辦應當及時收集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發生、發展情況,以及預報服務情況,上報主管領導,並及時向市應急辦、中國氣象局應急辦報告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發生、發展及預報服務情況。
  (4)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及時向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傳送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發生發展情況及跟蹤預報預測服務資訊;根據其他突發事件或重大活動需求,做好針對性氣象保障服務。
  4.4.2 Ⅲ級響應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市氣象部門發佈黃色氣象災害預警資訊後,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應當迅速啟動下列應急程式:
  (1)市、區縣氣象局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全面掌握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跟蹤預報預測服務。
  (2)市氣象局加強與國家氣象中心及發生或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區縣的天氣會商,加強對發生或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區縣天氣預報、預測技術和産品的指導;必要時組織北京區域的各省區市和在京軍地氣象同行單位的天氣會商。
  (3)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發生後,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酌情調派應急隊伍,進入抗災現場,做好相關的監測、現場氣象服務等工作。
  4.4.3 Ⅱ級響應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發佈橙色氣象災害預警資訊後,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應當啟動下列相應的應急程式:
  (1)市氣象局應急辦成員全部到崗待命,實行24小時領導帶班制度,全程跟蹤災害性天氣或高影響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並及時向市政府和中國氣象局領導彙報。
  (2)市氣象局加強與國家氣象中心、北京區域氣象中心、各省區市以及在京軍地氣象同行單位的天氣會商,隨時與發生或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區縣氣象局保持聯繫。
  (3)區縣氣象局根據需要,按照市氣象局要求及相關實施方案的規定,啟動加密氣象觀測,並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傳送有關資訊。
  (4)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發生後,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調派人員或通知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發生地區縣氣象部門調派應急隊伍,進入抗災現場,進行相關的監測、現場服務等工作。
  4.4.4 Ⅰ級響應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發佈紅色氣象災害預警資訊後,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應當迅速啟動下列相應的應急程式:
  (1)市、區縣氣象局全部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領班制度,密切監視、全面掌握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做好跟蹤預報預測服務。
  (2)市氣象局加強與國家氣象中心、北京區域的省區市以及在京軍地氣象同行單位的天氣會商,隨時與發生或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區縣氣象局保持聯繫。
  (3)各成員單位及協調小組辦公室24小時保持資訊溝通、發佈渠道暢通。市氣象局進一步加強對發生或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區縣天氣預報、預測技術和産品的指導。
  (4)市氣象局應急辦在市委宣傳部的指導下,根據需要在適當時候向社會公佈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有關情況。
  (5)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發生後,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迅速調派應急隊伍,進入抗災現場,做好相關的監測、現場服務等工作。
  對於突發事件及重大社會活動的氣象服務響應等級,均根據有關部門需求,按照市氣象局《突發公共事件氣象服務保障服務應急預案》、《大型活動氣象保障方案及應急氣象服務預案》執行。
  4.5 響應結束
  當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結束後,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報告市應急辦,並向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應急處置聯動部門下達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預警解除資訊。應急響應結束分為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內部應急結束和應急處置相關聯動部門應急結束。
  4.5.1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應急結束
  (1)一般和較大的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預警,由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確定應急結束。
  (2)重大和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預警,由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或市應急辦審核,經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組長或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後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4.5.2 應急處置相關聯動部門應急結束
  參與應急聯動處置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結束應急響應。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本市屬地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在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5.2 總結評估 
  5.2.1 對影響程度在較大以上的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事件,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在事件結束後7個工作日之內,將應急情況總結報市應急辦。
  5.2.2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或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在較大氣象災害發生後,根據情況組織氣象災害現場調查評估組,開展氣象災害影響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送市應急委。
  6 保障措施
  建立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間資訊交流制度,由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定期進行情況交流,溝通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氣象服務需求,不斷完善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機制。
  6.1 通信保障
  參與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應急處置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通信暢通,並將值守電話和輔助通信方式報市應急辦和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通信幹線中斷或出現網路盲區等,必要時由市通信保障和安全應急指揮部協調本市通信資源,為氣象災害預警等資訊的傳送和應急氣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6.2 技術保障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事件應急響應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提高綜合應急響應和處置聯動能力。
  6.3 資金保障
  應急基礎設施建設、資訊發佈系統建設列入同級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計劃予以保障;資訊發佈系統維護、應急技術支援、人員培訓、演練等應急系統的正常運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6.4 交通保障
  因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的氣象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氣象探測等基礎設施遭破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應當提供快速通道,保證搶修氣象設施車輛通行。
  7 宣傳、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並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防禦知識科普工作,提高廣大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各種社會媒體應當加大對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防禦知識的宣傳。
  7.2 培訓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經常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應對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事件的相關培訓,逐步完善應急工作機制。
  7.3 演練
  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及區縣氣象局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相關演練,增強對氣象災害和高影響天氣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8 附則
  8.1 監督檢查
  預案啟動期間,市氣象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負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以保障應急措施的到位。
  8.2 獎勵和撫恤
  對在參加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8.3 法律責任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生氣象災害後,有關部門謊報災情或者知情不報,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理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干涉災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8.4 名詞、專業術語説明
  (1)氣象災害
  因天氣、氣候因素引發的北京地區突發災害事件及次生災害事件,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城市運作、重大活動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構成威脅。北京地區的氣象災害主要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13種。
  (2)氣象災害預警資訊
  依據中國氣象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辦法》及北京市氣象局有關業務規定,市氣象臺站向社會公眾發佈的氣象災害預警資訊。包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預警文字資訊兩種。預警信號由氣象災害名稱、圖標、標準和防禦指南組成;預警資訊由氣象災害名稱和防禦指南組成。
  (3)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當預計北京地區災害性天氣發生或已經發生,但未達到中國氣象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辦法》及北京市氣象局有關業務規定的預警標準,且可能或已經對本市的重大社會活動或對交通等城市正常運作以及農業生産或生活造成一定影響時,市氣象臺發佈高影響天氣預警資訊。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5 預案管理
  8.5.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區縣氣象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應急保障預案、並按照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
  8.5.2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8.5.3 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8.5.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