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依據
1.2 基本原則
1.3 適用範圍
1.4 區域概況
1.5 區域風險
1.6 事件等級
1.7 東城區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2.2 協調機制
2.3 聯動機制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指揮協調
4.2 處置與救援
4.3 響應升級
4.4 社會動員
4.5 應急結束
5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5.1 宣傳教育
5.2 培訓
5.3 演練
6 善後處置
6.1 屬地為主的原則
6.2 社會救助
6.3 保險
6.4 評估與總結
7 資訊報告及發佈
7.1資訊報告
7.2 資訊發佈
8 保障措施
8.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8.2 基本保障
8.3 應急隊伍保障
8.4 道路交通保障
8.5 醫療衛生保障
8.6 公共秩序保障
8.7 物資及後勤保障
8.8 資金保障
8.9 人員防護保障
8.10 法制保障
9 監督檢查與獎懲
9.1 工作考評
9.2 責任追究
9.3 制度落實
10 預案管理
10.1 預案編制與制定
10.2 預案審查與批准
10.3 預案印發、備案與公佈
10.4 預案修訂
10.5 預案實施
11 名詞解釋
1 總則
1.1 編制依據
為積極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降低各類風險,進一步鞏固“和諧、穩定、發展”的目標,提高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提升部門間的協調、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街道、地區及社會各方力量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將《東城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崇文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併修訂為《東城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是黨和政府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工作,深入宣傳發動,完善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案演練,使積極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控制危機,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整合管理資源,實現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社會管理和應急工作的銜接和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形成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專業處置的突發事件的應對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把社會、民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實現突發事件防控與處置的社會化。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東城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突發事件。
1.4 區域概況
東城區位於北京中心城區東部,人口稠密、建築密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及國際交流活動頻繁;市政交通設施完善,路網密布,公共電汽車、快速公交、機場快軌及地鐵等多條線路穿梭、環繞,連接整個城區。
東城區是首都功能核心區,是北京市政治中心的主要載體,全國性文化機構聚集地,傳統文化重要旅遊地區和國內知名的商業中心。王府井、前門等繁華商業區,雍和科技園區、體育産業園區,南新倉、鑼鼓巷、簋街等充滿北京文化特色的街巷,帶動東城區經濟文化蓬勃發展。
東城區是北京城文物古跡最為集中的區域,元、明、清三代的古建築比比皆是,是首都文物資源最豐富、分佈最集中、歷史文化街區最多的中心城區。
東城區是全國性文化機構聚集地之一,是承擔和實現北京城市服務功能的重要區域,在北京經濟發展和城市發展的格局中佔有重要地位。
因此建立科學、規範、切實可行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和機制,是東城區應急管理的基礎和保障。
1.5 區域風險
根據區域特點,推進公共安全監管新體系建設,以風險隱患調查、評估和動態更新為基礎,加強對高、中、低風險進行管控,實現監管、防控、應對、恢復等全面動態的風險管理。
1.6 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Ⅳ級)。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I級):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II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III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個別部門、有關單位、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IV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個別部門、有關單位或區縣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1.7 東城區應急預案體系
由區總體應急預案、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預案、區分應急指揮部預案、社區應急預案、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2.1.1東城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對於情況特別重大並影響東城區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突發事件,由區委統一領導相關處置工作。
區應急委的職責:
● 研究制定全區處置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 審定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規則、工作方案;
● 負責本區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善後工作;負責本區內發生的一般突發事件指揮處置工作;
● 在處置突發事件工作中,負責協調聯繫駐區中央國家機關、市級機關、駐區部隊等有關部門;
● 當突發事件超出東城區處置能力時,依程式報請北京市應急辦支援;
● 定期召開應急委全會和季度形勢分析會;
● 分析總結全區年度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2.1.2 東城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是區應急委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公室,作為區應急委處置突發事件的綜合協調指揮平臺,負責統籌指導和組織協調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應急演練和培訓宣教等工作,承擔區應急委的具體工作。
區應急辦職責:
● 執行區應急委的決定,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東城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 負責收集、分析相關突發事件的情況和資訊,及時向區應急委和市應急辦報告,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辦批准後,發佈有關預警資訊;
● 定期完善修訂東城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審核區專項指揮部、分指揮部預案,指導轄區各相關單位的應急預案制定;
● 負責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資訊通信系統,維護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平臺;
● 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協助配合市應急辦和市專項指揮部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
● 組織、檢查和落實專業部門、相關單位、社區和市民進行預案演習,開展有關處置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工作;
● 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區應急委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本單位行政辦公室或指揮中心。
2.1.4 區應急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17個街道、5個地區突發事件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分指揮部),分指揮部辦公室統一設在街道、地區行政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預案修訂、風險評估、資訊報送、宣傳培訓及應急演練等工作,按照區應急辦統一部署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社區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2.1.5 除專項指揮部、分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根據《北京市東城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設置與運作指導意見》,由事件主責部門及區應急辦協調相關部門成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由主責部門主要領導任現場執行指揮,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事件主責部門應及時抽調人員負責落實現場指揮部各種命令指示、會議和處置措施、有關文電的整理、記錄、服務保障等工作。
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置:
(1)專業處置組(2)治安交通組(3)宣傳資訊組
(4)物資協調組(5)綜合保組障(6)醫療救護組
(7)通訊保障組(8)專家顧問組
現場指揮部工作要求:
(1)現場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首控、專業處置”的原則,明確處置分工,組織搶險救災,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公安、交通、消防、醫療急救和屬地分指揮部等部門的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維護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人員搶救、現場控制、交通保障、疏散安置群眾等各項工作,組織、動員幫助群眾自救互救和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續報相關資訊。
(2)根據事態發展和規模,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儘快研究確定突發事件處置方案。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職能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現場各專業組應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變化和搶險救災情況。
(3)突發事件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組織具有豐富應急處置和科研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研判、風險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向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報告,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按相應程式報區政府有關領導,通知相關單位,上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辦);指揮、調動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區政府值班人員根據區領導指示,及時對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
(5)屬地分指揮部積極聯繫、協調轄區內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各單位,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和臨時指揮部場所,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緊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6)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區外事辦及東城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按照現場指揮部工作要求,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2.2 協調機制
在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各專項指揮部、各分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具體負責突發事件預防控制、指揮協調、處置及善後恢復等工作,各委辦局行政一把手為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專項指揮部主責部門可根據處置需要確定協作與保障部門,明確與分指揮部的協同機制。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各分指揮部根據處置需要服從專項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負責聯繫、調度區域內的成員單位,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做好屬地保障工作,及時協助配合專項指揮部處置轄區內的各類突發事件,維護區域安全穩定。
2.2.1 根據突發事件發生及發展,結合實際需要,區應急辦負責協調各專項指揮部分別聘請專家,成立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 為東城區中長期應急管理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 對較大(含)以上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提出相關建議;
● 發生較大(含)以上突發事件時,為區應急委提供科學而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2.2 區民防局指揮系統是區應急委指揮機構的備份平臺。
2.2.3 區應急委成員單位:
區委辦、區委宣傳部(區新聞中心)、區政法委(區維穩辦)、區綜治辦、區政府辦、區發改委、區教委、區住建委、區城管委、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國資委、區社會辦、區民宗僑辦、區外事辦、區法制辦、區信訪辦、區信息辦、區危改辦、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安全監管局、區體育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旅遊局、區民防局(地震局)、區房管局、東城公安分局、東城工商分局(區食品辦)、區質監局、東城藥監分局、東城交通支隊、東城消防一支隊、東城消防二支隊、雍和園管委會、前門大街管委會、北京站管理處、區城管大隊、區城管監督中心、和平裏街道辦事處、安定門街道辦事處、交道口街道辦事處、景山街道辦事處、東華門街道辦事處、東直門街道辦事處、北新橋街道辦事處、東四街道辦事處、朝陽門街道辦事處、建國門街道辦事處、前門街道辦事處、崇外街道辦事處、東花市街道辦事處、龍潭街道辦事處、體育館路街道辦事處、天壇街道辦事處、永外街道辦事處、東二環建管辦、王府井建管辦、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區環衛一中心、區環衛二中心、區房地一中心、區房地二中心、區紅十字會、武警六支隊、區應急辦。
2.3 聯動機制
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區應急委統一指揮下,區應急辦負責協調各分指揮部與駐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聯繫和溝通;區武裝部負責與駐區部隊的聯繫和溝通;各專項指揮部、各分指揮部、綜合應急隊伍、志願者隊伍及相關部門,要保持資訊暢通、資源共用、密切配合,共同開展突發事件處置和善後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本區依託常態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充分利用公共安全網格化監管體系,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防控。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 區屬各專業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發佈格式和程式;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不斷完善和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各類突發事件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 區應急辦根據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區應急委和市應急辦。
3.1.5 對於重要資訊,按照管理規定,做好資訊保密工作。
3.2 預警
3.2.1 區應急委負責本區域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事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級別(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級別(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級別(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級別(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 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和黃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負責發佈和解除;橙色和紅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發佈和解除。
(2)根據東城區實際情況,需要發佈本地區預警資訊,及時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4 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和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區應急辦依據相關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加強資訊報告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應對知識的宣傳。
(2)發佈橙色和紅色預警後,在採取藍色和黃色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區應急委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運作;
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5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市應急辦對預警級別進行調整,區應急委及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區預警級別,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3.2.6 當確認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按照市應急辦要求,區應急委立即宣佈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7 預警資訊發佈、調整、解除,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8 區應急委發揮公共安全管理平臺作用,建立區域風險管理系統,提高資訊收集、監控、檢查、分析和處理能力,對區域風險實行常態化、動態化管理,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指揮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4.2 處置與救援
突發事件發生後,針對事件性質、特點、波及範圍和危害程度,成立現場指揮部,在統一指揮下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屬地分指揮部,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1 先期處置
(1)各分指揮部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在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況下,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救援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報告。
(2)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安保力量和工作人員,在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營救受困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上報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對因單位內部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和帶離工作。
(3)事發地分指揮部要按照區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社區和其他組織開展宣傳動員,號召居民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公安、消防、民防、衛生、交通和屬地分指揮部等,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困人員,疏散、撤離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做好區域警戒;
(2)區安全監管局、區環保局、區衛生局、東城消防支隊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協調、組織區專業力量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標明危險區域;對現場及周邊可能出現的環境及水源污染等情況進行監測;東城公安分局按專業部門劃定的危險區域組織警戒維持秩序,依程式開展調查;東城交通支隊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交通管制或採取其他控制措施,開闢綠色救援通道;武警六支隊根據指揮部命令,對轄區內重點目標、重要場所實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
(3)區發改委、區城管委、區住建委按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市專業部門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及市政等公共設施。
(4)事發單位或屬地分指揮部協同區民政局,根據應急疏散預案,對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引導,安排臨時場所,提供生活必需品。同時根據事件規模,由社會辦、團區委組織號召志願者和公民共同參與應急救援及應對工作,區衛生局、區紅十字會實施醫療救治和採取衛生防疫措施;
(5)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現場處置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場所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6)根據現場指揮部決定,啟用財政預備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區應急物資保障指揮部統一調配急需物資、設備、工具;
(7)區發改委、區國資委、區商務委、區質監局、東城工商分局、東城藥監分局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8)東城公安分局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9)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3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儘快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訊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重點單位、重要機關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2.4 東城區突發事件處置任務分工
序號 | 事件類別 | 處置主責部門 |
1 | 氣象災害(暴雨、大風、沙 | 區城管委、區住建委、區環衛中心、區 |
2 | 地震災害 | 區地震局 |
3 |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區園林綠化局 |
4 | 危險化學品事件 | 區安全監管局 |
5 |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件 | 區住建委 |
6 | 火災事故 | 東城消防支隊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東城交通支隊 |
8 | 供、排水突發事故 | 區城管委 |
9 | 供熱事故 | 區城管委 |
10 | 地下管線事故 | 區城管委 |
11 | 電力突發事故 | 區發改委 |
12 | 網路與資訊安全事件 | 區信息辦 |
13 | 人防工程事故 | 區民防局 |
14 | 普通地下室安全事故 | 區房管局 |
15 | 特種設備事故 | 區質監局 |
16 | 輻射事故 | 區環保局 |
17 | 突發環境事件 | 區環保局 |
18 | 重大傳染病疫情 | 區衛生局 |
19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區衛生局 |
20 | 職業中毒事件 | 區安全監管局 |
21 | 藥品安全事件 | 東城藥監分局 |
22 | 重大動物疫病 | 區衛生局 |
23 | 食品安全事件 | 東城工商分局(區食品辦) |
24 | 恐怖襲擊事件 | 東城公安分局 |
25 | 刑事案件 | 東城公安分局 |
26 | 重大群體性事件 | 東城公安分局 |
27 |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 區商務委 |
28 |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 區發改委 |
29 | 涉外突發事件 | 區外事辦、東城公安分局 |
30 | 群體訪聚集事件 | 區維穩辦、信訪辦 |
31 |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 區民宗僑辦、東城公安分局 |
32 | 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 區教委、東城公安分局 |
33 | 旅遊突發事件 | 區旅遊局、區體育局 |
34 | 群體性討要工資事件 | 區人力社保局 |
4.3 響應升級
依據事件等級,區應急辦及時趕赴現場,組織協調主責部門、相關單位和屬地分指揮部,做好屬地首控工作;配合市應急辦或市專項指揮部處置突發事件;當突發事件已經波及本區大部分地區,危害程度已經十分嚴重,超出東城區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北京市或其他區縣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經區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區政府值班人員根據領導指示,依程式及時上報市應急辦。
4.4 社會動員
(1)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處置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通過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2)依據突發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全區或部分地區應急處置預案時,發佈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佈災害資訊,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
(3)全區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在區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由社會辦、區委宣傳部、區應急辦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指導並組織區屬各單位開展全區社會動員工作。
4.5 應急結束
4.5.1 突發事件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5.2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承擔事件處置工作的主責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總結。
4.5.3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依程式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5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5.1 宣傳教育
5.1.1 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各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5.1.2 區民防局、區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加強防災減災站點建設和人員培訓,協助區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5.1.3 區應急委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對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與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5.1.4 充分利用東城區現有的刊物、報紙、網站等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逃生避險基本知識和技能。
5.2 培訓
5.2.1 區應急委成員單位的培訓。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區應急委各成員單位應急管理人員,定期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指揮、綜合協調、資訊報告、應急保障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5.2.2 東城區領導幹部、公務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區應急辦負責協調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區委黨校(行政學院)、區紅十字會,在組織各類培訓中,增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及應急知識培訓課程。
5.2.3 應急志願者的培訓。區社會辦、團區委、區紅十字會會同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區屬相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5.2.4 基層單位人員和社區積極分子的培訓。區應急委成員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面向基層單位、個體商戶、社區積極分子進行不定期的培訓,區應急辦會同區紅十字會積極參與給與指導。
5.3 演練
5.3.1 區應急辦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區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計劃、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和統籌全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定期組織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5.3.2 區屬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本領域的應急演練工作,加強對各分指揮部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分指揮部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
5.3.3 應急演練包括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報告、處置、保障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聯動機制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6 善後處置
6.1 屬地為主的原則
善後處置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委辦局、分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
相關委辦局、分指揮部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社會秩序維護、疫病控制、城市基礎設施修復、生活必需品供應和災情核定等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受災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災後恢復計劃,並迅速實施。
6.2 社會救助
6.2.1區民政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會同區應急保障指揮部和相關分指揮部,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發放,保障災民基本生活。
6.2.2 區民政局、屬地分指揮部應組織力量,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逐戶核實,登記造冊,並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6.2.3 區紅十字會、區慈善機構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組織應在各自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援助活動。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區民政局要進一步規範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區監察局、區審計局負責對救災捐贈援助款項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事後審計。
6.3 保險
相關單位應提前辦理應急救援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聯繫保險機構對出險人員進行保險理賠;屬地分指揮部積極協助保險機構對受災人員的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6.4 評估與總結
各專項指揮部負責本領域內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調查及處置結果及時報區應急辦,根據區應急委領導指示,及時報告市應急辦;在市應急辦統一指揮組織下,區應急辦參與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評估與總結工作。
7 資訊報告及發佈
各專項指揮部、各分指揮部及相關委辦局,按照資訊報送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突發事件資訊,資訊報送貫穿于突發事件預防與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資訊,必須立即上報。
7.1資訊報告
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政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資訊報告員要及時向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或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7.1.1 突發事件發生後,屬地分指揮部各相關單位要立即將事件資訊上報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及時向區應急委領導和市應急辦報告。
7.1.2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嚴重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資訊必須立即報告。對於涉及入境澳駐京機構、港澳臺人員,外國在京機構、人員或市屬駐外(港澳)派出機構、赴外(港澳)人員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同時報區外事辦。
7.1.3 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的程度,參照上述規定做好資訊的上報和續報工作。
7.1.4 上報突發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7.2 資訊發佈
突發事件發生後,資訊發佈工作應按照中央、國務院、北京市和東城區相關規定進行,在區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應確定新聞發言人,指派專人負責迅速調查了解事件基本情況,起草資訊發佈稿和情況公告,做好資訊發佈準備工作。區應急辦協調相關部門及屬地分指揮部及時、準確提供事件相關資訊,由區委宣傳部(區新聞中心)負責審核,統一口徑,正確引導輿論導向,按照資訊發佈程式統一發佈。
同時,應根據事態發生、發展,及時向社會發佈資訊,以及區政府採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區通訊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應急辦、東城公安分局、區民防局和運維單位,負責保障指揮技術支撐體系正常運作,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
8.2 基本保障
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區城管委、區住建委、區民防局、區安全監管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東城消防支隊、區房地中心等部門,及時為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提供相應裝備。必要時區應急保障指揮部負責統一調配急需的裝備保障,屬地分指揮部負責聯繫現場指揮部臨時指揮場所,並做好相應服務保障。
各專項指揮部、各分指揮部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器材,由區城管委、區住建委、區民防局、東城消防支隊及可能涉及的部門提供保障,必要時區應急物資保障指揮部負責統一調配或由區應急辦向市應急辦請求支援。
8.3 應急隊伍保障
8.3.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東城公安分局、東城消防支隊、東城交通支隊、區衛生局、區城管委、區民防局、區住建委、區安全監管局、區食品辦、區發改委、區信息辦,是區應急委處置突發事件的專項指揮部,是基本的搶險救援及保障部門;十七個街道和五個地區是東城區突發事件的分指揮部,是屬地首控的主要力量;駐區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志願者隊伍是搶險救援的補充力量。
8.3.2 社區和志願者應急隊伍建設。健全社會力量動員機制,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隊伍,在第一時間減少和降低災害的損失。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社會辦、團區委、各分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負責。
8.3.3 應急隊伍調動。在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按照專業處置、屬地首控的原則,一般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辦負責協調、組織各應急隊伍開展工作。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按照市應急委或市專項指揮部的命令,由區應急委統一協調、組織區屬各應急隊伍開展先期處置和善後工作。
8.3.4 應急隊伍演練。區應急辦定期組織開展全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各專項指揮部結合行業特點,每年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綜合或專項演練;區應急委其他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結合風險隱患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對突發事件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式化。
8.4 道路交通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後,東城交通支隊要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組織交通設施的修復,保障交通暢通,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區城管委等相關部門,組織協調專業隊伍,儘快恢復已損壞的道路;東城消防支隊根據職責和任務分工協助做好搶險和相應的應急準備。
8.5 醫療衛生保障
8.5.1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東城區急救站、區屬各醫院的應急搶救小分隊,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醫院負責院內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8.5.2 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時,區衛生局應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趕赴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同時積極協調有關單位做好傷病人員的現場轉移。組織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衛生監督所、社區衛生服務管理中心、各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傳染性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區環保局及時監測災區飲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區衛生局、東城藥監分局負責迅速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8.5.3 區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建立公共衛生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8.6 公共秩序保障
8.6.1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東城公安分局、東城交通支隊和屬地分指揮部負責治安保障,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8.6.2 由東城公安分局負責,駐區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重要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屬地分指揮部要積極發動、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8.6.3 突發事件發生後,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根據事態擴大和實際需要,區發改委、區城管委、區安全監管局、區環保局、東城公安分局、東城消防支隊等主管部門,要果斷採取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疏散人員等措施,及時對現場及周邊環境、水源進行監測,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8.7 物資及後勤保障
8.7.1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由區應急物資保障指揮部根據不同突發事件和災害種類,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做好物資的儲存、調撥,制定工作方案。
8.7.2 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區應急物資保障指揮部根據需求,及時對各類物資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與市及其他區縣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8.7.3 區應急物資保障指揮部由區發改委&&,會同區國資委、區商務委、區民政局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東城藥監分局負責藥品的儲存和供應的協調工作。
8.7.4 區發改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國資委、區商務委、東城工商分局、區質監局、東城藥監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掌握本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市場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經營企業現有庫存的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場,組織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
8.7.5 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根據應急指揮部命令,為應急指揮部提供相應後勤服務保障。
8.8 資金保障
8.8.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有關條款,按照區財政支出預算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區財政和街道財政要在一般預算支出中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保障資金,提高突發事件資金保障和管理水準。
8.8.2 突發事件發生後,經區應急委主任批准,動用突發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
8.8.3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財政局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啟動《東城區財政資金撥付應急預案》,簡化工作環節,對有關應急措施的撥款事宜,按照《資金撥付應急預案》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8.8.4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監管和事後審計。
8.9 人員防護保障
根據存在的風險隱患,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需求提前做好準備,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需要。
8.9.1 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裝備,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和救援程式。在應急處置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8.9.2 區民防局(地震局)、區城管委、區教委、區園林綠化局、區體育局、東城規劃分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在市民生活及工作地點周圍,規劃、改造或建設、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各指揮部及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是應急避難的重要場所,根據實際應逐步完善、配備、建設必要設施。
8.9.3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需的基本保障設施。區民防局按照北京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設置標誌牌,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區政府予以資金補助和支援。
8.10 法制保障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根據需要,區法制辦按區政府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9 監督檢查與獎懲
9.1 工作考評
區應急委對區應急委各成員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評比考核,通過公共安全監管平臺網上檢查結果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公共安全日常管理與應急處置等全方面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9.2 責任追究
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資訊;不履行值守應急職責;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未按要求認真組織開展風險排查或對風險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截留、挪用、擠佔應急資金等情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 制度落實
區應急委各成員單位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實際,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值守應急制度,嚴格執行資訊報送規定,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程式,定期檢查應急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
10 預案管理
10.1 預案編制與制定
本預案由區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區應急辦具體負責。
10.2 預案審查與批准
本預案由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審定。
10.3 預案印發、備案與公佈
本預案以區政府名義印發,報市應急辦備案。同時,向社會及時公佈,對保密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10.4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應急演練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區應急辦適時組織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10.5 預案實施
本預案于2011年5月12日經區應急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自發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11 名詞解釋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為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分應急預案:是街道和地區為了保障總體應急預案有效實施,結合街道或地區的實際,制定的行動計劃和規範程式。
應急保障預案:是針對本區涉及全局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系和機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部門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責,為應對已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規範程式。
單位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度根據區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區政府批准後可用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余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