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昌平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1.2 昌平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 目的和依據
1.5 適用範圍
1.6 事件等級
1.7 昌平區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專項指揮機構
2.4 專家顧問組
2.5 鎮(街道)應急機構
2.6 基層應急機構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3 監測與預警支援系統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2 先期處置
4.3 指揮協調
4.4 處置措施
4.5 現場指揮部
4.6 響應升級
4.7 社會動員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9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員防護保障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 氣象服務保障
6.11 資金保障
6.12 技術開發與儲備
6.13 法制保障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應急演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8.2 監督檢查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9 附件
9.1 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9.2 區級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9.3 昌平區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框架圖
1 總則
1.1昌平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1.1.1昌平區是首都的中郊區,最南端距市中心10公里,在歷史上素有“京師之枕”的美譽。根據2005年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城市發展總體規劃(2005—2020)》,昌平屬於城市發展新區,也是首都規劃建設的11個新城之一,功能定位是“重要的高新技術研發産業基地,引導發展高新技術研發與生産、旅游服務、教育等功能”。
1.1.2昌平區位於京西北地區,處於華北地震帶內張家口——渤海地震帶中段,山區、半山區面積佔全區總面積的近60%,地形、地貌和地質條件較為複雜,受多種氣象災害影響,存在諸多産生突發事件的自然條件。同時,昌平是首都城市發展新區,城鄉發展不平衡,人口機械增長較快,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多,存在諸多産生突發事件的社會因素。
1.1.3當前,昌平區正處於加快經濟發展、調整産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推進城鄉一體化的關鍵時期,這一階段是加速發展的機遇期,也是矛盾凸顯期和突發事件易發期,制定本預案,對於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準,建設一流的現代化城市發展新區具有重要意義。
1.2昌平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昌平是一個突發事件頻發的地區,主要突發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23分類49種(見表1)。
1.2.2 昌平區突發事件以頻發的非自然因素為主,災害種類多、損失重、影響大、連發性強、處置難度大,特點是: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着昌平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線、生産安全、旅游安全、環境污染、化學、火災等事故災難頻發;各種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遷、農村佔地補償、企業拖欠工資以及其他經濟社會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陳情事件、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個人極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突發事件呈上升趨勢。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些仍將是昌平發生頻率高、傷亡多、危害大的突發事件。
危害程度嚴重。由於突發事件的連發性強,次生、衍生災害嚴重,損失的放大效應顯著,往往會對社會秩序、社會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嚴重的破壞,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的衝擊。
處置協調難度大。昌平區有眾多的中央市屬單位、駐昌部隊和大量流動人口,機構和人員情況複雜,增加了協調處置突發事件的難度。
1.2.3大風及沙塵暴、濃霧、冰雪、暴雨和雷電等城市氣象災害以及地質、地震災害仍將是昌平區的主要自然災害。環境污染、資訊安全、有限空間及地下營業場所空間安全、城市軌道及道路交通安全、建築及森林火災事故、城市路橋事故等仍將是昌平的主要事故災難。新發或烈性傳染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等將是主要潛在致災因素。
1.3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承和鞏固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新中國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服務保障的成果,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社會穩定,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一流的現代化城市發展新區的需要出發,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全面履行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
1.3.2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是黨委和政府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的原則。落實“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把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城市安全運作各個環節,加強基礎工作,增強監測預警,做好應急演練,提高防範意識,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條塊結合的原則。實行專業處置,屬地管理。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在區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負責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善後恢復和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充分依靠廣大群眾,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公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實現突發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目的和依據
1.4.1目的
針對昌平區突發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要達到以下目的:
(1)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和資訊等資源,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
(2)通過規範突發事件的分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3)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完善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
(4)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進一步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5)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2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國家及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昌平區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昌平區的有關機構、單位或人員,應由昌平區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6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具體分級標準參照國務院和北京市有關規定。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超過昌平區應對能力,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超過昌平區應對能力,需要市應急委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區應急委調度相關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單位調度相關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1.7昌平區應急預案體系
本區應急預案體系分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管理,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及單位應急預案、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2.1.1北京市昌平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體系框架見9.3。對於較大且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相關處置工作由區委統一領導。
2.1.2區應急委主任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委分管副書記和常務副區長擔任,委員由區委、區政府分管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和處置的區領導,區委宣傳部部長,區委辦、區政府辦主任、公安分局局長、區武裝部、預備役團主要負責人擔任。組成人員為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
2.1.3建立區應急委的協調機制,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總協調人,區委辦、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區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區委宣傳部副部長協助總協調人開展工作。
2.1.4區應急委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處置較大、一般突發事件;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中央、市屬各部門、駐昌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
(5)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
(6)分析總結全區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2辦事機構
2.2.1北京市昌平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是區應急委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公室,同時挂區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協助區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區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承擔區應急委的具體工作。區應急辦根據區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2.2.2區應急指揮中心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委的指揮平臺。區民防局指揮平臺是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3專項指揮機構
2.3.1區應急委設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包括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地震應急指揮部、區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重大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區反恐和重大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等。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區領導擔任。
2.3.2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區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具體指揮本區相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鎮(街道)開展相關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善後處置和後勤保障工作;
(4)分析總結本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除以上專項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區領導和和相關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的指揮和處置等工作。
2.3.4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有關部門,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2.3.5區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工作。
2.3.6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商務委、區民政局、藥監分局等部委辦局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保障部門。各類突發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分工見表2。
區武裝部、預備役團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規定。
2.3.7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明確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協作部門、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明確應急管理機構。
2.4專家顧問組
區應急委、各專項指揮部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分別聘請專家,成立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昌平區公共安全管理、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為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5鎮(街道)應急機構
各鎮(街道)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設立或確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專業應急隊伍,鎮(街道)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設在鎮(街道)政府辦公室。各鎮(街道)在區應急委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轄區內一般等級以下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工作,做好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善後恢復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2.6基層應急機構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區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本區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各鎮(街道)、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各鎮(街道)、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區應急辦、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鎮(街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類突發事件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各鎮(街道)、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區應急辦,並通報區相關部門。
3.1.5公安分局指揮中心、交通支隊指揮中心、消防支隊指揮中心、區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和市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昌平分中心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資訊,對於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
3.1.6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的保密工作。
3.2預警
3.2.1本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區應急辦負責全區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鎮(街道)和相關委辦局負責依據各自職責分工,並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向區應急辦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2.2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按國家和北京市標準執行。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預警發佈和解除。
(1)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負責接收並及時向區有關部門通報由市應急辦、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向全市發佈的預警。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本區預警級別的建議,由區應急辦報請區應急委領導批准後調整本區預警級別,並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部門備案。
(2)各鎮(街道)、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負責依照突發事件監測結果和各自應急預案規定的預警等級,向區應急辦提出發佈和解除昌平區行政區劃內預警的建議。藍色、黃色預警由區應急辦報分管區領導和區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組織對外發佈或宣佈取消,並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橙色、紅色預警應以區應急委名義協調市應急辦組織對外發佈或宣佈取消。
(3)對於可能影響本區以外其他地區的預警資訊,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應在報請分管區領導批准後,及時上報市有關部門,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必要時,由區應急辦報請區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後上報市應急辦。
(4)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5 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區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鎮(街道)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
定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資訊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鎮(街道)在採取藍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6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者危險已經解除時,區應急辦應立即宣佈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7 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監測與預警支援系統
3.3.1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氣象、環保、金融、旅游、商務等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資訊系統建設。
3.3.2區應急辦會同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資訊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並逐步實現與市政府及其部門突發事件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依託區氣象局建立本區統一的預警資訊發佈平臺。
3.3.3區應急辦會同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本區綜合風險管理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地區、跨行業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預警。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鎮(街道)應建立專業的區域風險管理系統,提高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區應急辦、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道),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1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資訊報告員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4.1.2發生在各鎮(街道)的一般以上等級突發事件資訊,應及時向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應急辦報告。並同時通報區委宣傳部、相關部門,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4.1.3對於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資訊必須立即報告區應急辦。對於涉及入境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的事件,應立即同時通報區臺辦、區政府外事辦和區委宣傳部。
4.1.5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並做好資訊續報工作。
4.1.6區應急辦對於接報的一般以上等級的突發事件資訊,在報請區應急委領導批准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4.1.7上報涉及各類突發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4.2先期處置
4.2.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2.2各鎮(街道)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
4.2.3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鎮(街道)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4在境外發生涉及本區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區政府外辦(區政府臺辦)及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市對應部門做好境外領事保護工作。
4.3指揮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相應級別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Ⅳ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分管區領導趕赴現場,並成立由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件屬地鎮(街道)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分管區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由區應急委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趕赴現場,並成立由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件屬地鎮(街道)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區主要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區分管領導、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市應急辦、市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協助開展工作。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區主要領導和分管區領導應趕赴現場,組織採取先期處置措施,並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處置措施
4.4.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鎮(街道)或區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區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4.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由區應急委組織相關專項指揮部或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涉外機構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現場指揮部
4.5.1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牽頭,依託區相關專項指揮部或臨時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可設專業處置組、宣傳資訊組、治安交通組、綜合保障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並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5.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按處置方案發佈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5.3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鎮(街道)和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5.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區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6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部門、鎮(街道)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7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區政府外事辦、區臺辦、區委宣傳部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5.8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6 響應升級
4.6.1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昌平區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區應急委名義,報請市應急委協調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參與處置工作。
4.7社會動員
4.7.1區應急委和各鎮(街道)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7.2全區範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區應急委提請市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局部小範圍的社會動員,由區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報市政府備案。區委社會工委、區社會辦、區應急辦負責全區社會動員,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8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8.1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應按照北京市及本區相關規定,由區委宣傳部會同區應急辦進行管理與協調。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資訊,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4.8.2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辦在上報區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4.8.3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區委宣傳部負責請示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批准,並組織新聞發佈、現場採訪管理等工作,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突發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對於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區委宣傳部積極配合市委宣傳部做好相關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
4.9應急結束
4.9.1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9.2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由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相關專項指揮部或區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或市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
4.9.3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資訊。
4.9.4應急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或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總結。總結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後1周內完成,並報區應急委。必要時,按要求將總結報告提交市應急委或相關突發事件調查組。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1.1宣佈應急處置結束後,在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鎮(街道)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5.1.2區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環保部門提出事故後污染處置建議,由事發地鎮(街道)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電力、市政、水務、交通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改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鎮(街道)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鎮(街道)組織基層政權組織,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撥發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
5.2.1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並會同商務等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區民政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社會捐助物資的接收、登記和儲備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
5.2.3各級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並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區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工作條例,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
5.2.5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6區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3 保險
5.3.1各鎮(街道)、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4 調查評估
5.4.1本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4.2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區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較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本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5.4.3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突發事件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4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並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無具體規定的,一般期限應在60日內;特殊情況下,經區應急委批准,期限可適當延長。
5.4.5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區應急辦負責組織規劃,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道)配合,建立本區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資訊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資訊發佈系統等。
6.1.2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鎮(街道)配合,建設完善昌平區政務地理空間資訊資源共用服務平臺,形成應急地理空間資訊資源更新維護的長效機制。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鎮(街道)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資訊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應急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援。
6.1.3公安分局負責,區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和鎮(街道)配合,加大整合全區各級各類圖像資訊資源力度,完善本區圖像資訊管理系統建設。
6.1.4區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鎮(街道)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決策水準。
6.2應急隊伍保障
6.2.1綜合應急救援隊
區政府依託昌平公安消防專業隊伍,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區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處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難以應對的事件。
6.2.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建設工作。區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統籌規劃本領域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原則上應組建或者確立至少1支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未組建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相關領域部門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使用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有權調用區級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由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6.2.3區武裝部、預備役團是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2.4應急志願者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把應急救援志願者服務納入本區應急管理體系,依託有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和專門學會,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願者成立專業救援隊,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教和普及,隨時準備參與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區財政部門給予支援和幫助。
6.3通信保障
6.3.1區通訊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本區各電信運營企業和廣播電視傳輸網、昌平區有線政務專網、市800兆無線政務網的運作單位,建立本區資訊安全與應急通信保障隊伍。
6.3.2區通訊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有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昌平區有線政務專網和市800兆無線政務網為核心,形成覆蓋區、鎮(街道)、社區(村)的3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6.3.3由區通訊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和協調相關企業,在市800兆無線政務網、有線電視傳輸網、公網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現場與區應急辦、區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之間的聯繫。
6.4交通運輸保障
6.4.1突發事件發生後,昌平公路分局、區住建委、區市政市容委和區水務局等部門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4.2區應急辦牽頭,會同交通支隊、區交通局等部門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交通支隊負責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後,要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區交通局負責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運輸車輛的組織調度。
6.5物資保障
6.5.1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定期組織徵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的種類,會同發改、規劃、財政等部門,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等工作。
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産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産和供給。
6.5.2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區農委、工商分局、區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掌握本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區衛生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應急藥品、物資裝備;藥監分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區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5.3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4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區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其他區縣需要調撥本區應急物資時,由區應急委統一協調。
6.5.5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市有關部門、部隊、其他區縣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區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5.6必要時,區應急委可以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産、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産、保證供給。
6.6醫療衛生保障
6.6.1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由區衛生局組織或聯繫專業醫療機構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區紅十字會應組織群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救援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6.6.2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區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安全情況。藥監分局負責協調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和供應。
6.6.3 區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區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公安分局負責,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鎮(街道)和社區(村)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7.3突發事件發生後,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6.8 人員防護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6.9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1區應急辦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範、標準,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6.9.2由規劃分局牽頭,會同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編制昌平區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並納入昌平區城市規劃體系。區地震、園林、市政市容、體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門和各鎮(街道)依據規劃,在群眾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區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群眾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6.9.3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運作正常。區財政應當給予資金補助和政策支援。
6.9.4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區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10 氣象服務保障
由區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氣象局應立即提供事件發生地或附近的天氣情況,並儘快對該地未來天氣情況進行預測。
6.11資金保障
6.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區財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安排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並按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適當提高提取比例。
6.11.2區財政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明確資金的使用範圍及審批流程等。突發事件發生後重大資金動用經區應急辦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6.11.3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經區應急委批准後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11.4 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11.5區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11.6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11.7區有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區財政局應當予以保障並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6.12技術開發與儲備
由區科委負責,區經信委、科技園區等部門配合,依託科研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應急管理相關技術開發體系,加強公共安全科技創新機制和應對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核心技術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重點加強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輔助決策、特種救援等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提出科學配備的方案。
6.13法制保障
6.13.1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6.13.2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區政府法制辦按照區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13.3區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宣傳教育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區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街道)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區民防局、區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區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本區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區教委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2培訓
7.2.1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面向區屬機關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幹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幹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2.2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願者的培訓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團區委會同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區相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其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協作能力。
7.3應急演練
7.3.1區應急辦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區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全區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7.3.2區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鎮(街道)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鎮(街道)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
7.3.3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8 附則
8.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事件: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鎮(街道)黨(工)委、政府和區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針對區、鎮(街道)涉及全局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制和機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部門應急預案:由區委、區政府相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責,為應對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單位應急預案: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為應對某項大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應急儲備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區政府財政部門在一般支出預算“其他支出”中增設的應對突發事件的專項準備資金。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事件成立的指揮部、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
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指與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區屬各部、委、辦、局(包括主責部門、協作部門和保障部門)和與本區突發事件應對有關的、列為區應急委組成單位的有關單位。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應急演練:是指各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組織應急人員與公眾,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對應急預案啟動、預警與預警響應、應急響應和應急保障等工作環節進行的應對過程訓練。
單項應急演練:由單一的應急機構針對本部門、本地區應急預案以及其他相關預案中涉及自身職責而組織的應急演練。注重在一個部門內,針對某一個特定環節或功能的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由多個應急機構參與並共同針對相關的應急預案而開展的應急演練。在一個或多個部門內,針對多個環節或功能進行檢驗,並特別注重檢驗不同部門之間、條與塊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
8.2監督檢查與獎懲
8.2.1區應急委定期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各鎮(街道)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其限期整改。
8.2.2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或者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3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各鎮(街道)應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並建立相應獎懲制度。
8.3預案管理
8.3.1預案編制與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區應急辦具體負責。
8.3.2預案審查與批准
本預案由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審定。
8.3.3預案印發、備案與公佈
本預案以區政府名義印發。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8.3.4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區應急辦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8.3.5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9 附件
9.3昌平區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框架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