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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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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本市煤礦和非煤礦礦山救護隊(以下簡稱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和管理工作,依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和《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礦山救護隊三級、四級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審批和管理,以及本市礦山救護隊申請一、二級資質的審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非煤礦礦山救護隊三級、四級資質申請的受理、審批、資質證書的頒發管理工作;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本市煤礦礦山救護隊三級、四級資質申請的受理、審批、資質證書的頒發管理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統稱市資質認定機關)分別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煤礦礦山救護隊資質的監督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煤礦礦山救護隊申請一、二級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四條 礦山救護隊從事救援技術服務活動,必須進行資質認定,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與礦山企業簽訂救護協議或者面向社會從事有關救援技術服務。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可以獨立承擔本礦(場)救援工作;取得三級資質證書以上的礦山救護隊可以面向社會從事礦山救援及相關救援服務活動。

  第五條 礦山救護隊申請四級資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機構

  1.救護隊員不少於18人。

  2.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二)隊伍素質

  1.隊長、副隊長應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有相應的礦山專業知識,會正確使用氧氣呼吸器。

  2.經過專業培訓,救護隊長、副隊長取得資格證,救護隊員取得合格證。

  (三)救護裝備

  1.所有隊員全部配備有氧氣呼吸器。

  2.至少有1輛礦山救護車。

  3.配備值班錄音電話和聲能災區電話。

  4.配有自動蘇生器、滅火器具和氣體檢測儀器等。

  (四)基礎設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裝備室、戰備器材庫。

  3.具有訓練場所、訓練設施。

  (五)綜合管理

  1.實行準軍事化管理,重大活動統一着裝,佩戴礦山救援標誌。

  2.堅持參加礦山救援業務訓練。

  3.救護經費有保障,為救護隊從業人員辦理有工傷社會保險。

  4.堅持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備有服務礦井的有關圖紙資料。

  第六條 礦山救護隊申請三級資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機構

  1.礦山救護隊組建1年以上。

  2.救護中隊編制,不少於3個救護小隊,每個救護小隊不少於9名救護隊員。

  3.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每天保證有值班小隊和待機小隊。

  (二)隊伍素質

  1.隊長、副隊長應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從事礦山生産、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礦山救護工作3年以上,會正確使用氧氣呼吸器。

  2.礦山救護隊配備有技術負責人。

  3.救護中隊隊長、副隊長的年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年齡不應超過40周歲。

  4.經過專業培訓,隊長、副隊長取得資格證,救護隊員取得合格證。

  (三)救護裝備

  1.所有隊員全部配備有氧氣呼吸器。

  2.每個救護中隊不少於2輛礦山救護車。

  3.配置值班錄音電話,行動電話和聲能災區電話。

  4.配備多參數氣體測定儀,高倍數泡沫滅火機。

  5.配有電腦、傳真機、影印機等資訊設備,設專用電子信箱。

  (四)基礎設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機休息室並配備相應設施及設備。

  2.具有會議室、學習室、裝備室。

  3.具有訓練場所、訓練設施和綜合訓練器材。

  4.具有車庫、器材庫等設施。

  (五)綜合管理

  1.實行準軍事化管理,統一着裝,佩戴礦山救援標誌。

  2.堅持開展標準化達標活動,救護隊品質標準化不低於省級。

  3.堅持參加礦山救援業務訓練和技術競賽。

  4.救護經費有保障,為救護隊從業人員辦理有工傷社會保險和人身傷害意外保險。

  5.堅持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備有服務礦井的有關圖紙資料。

  第七條 礦山救護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資質認定: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礦山救護隊申請資質認定,由礦山救護隊提交資質認定申請書(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礦山救護隊申請資質認定由所在企業集團(總公司)提交資質認定申請書(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三)礦山救護隊申請一、二級資質的,送市資質認定機關簽署初審意見後,報國家資質認定機關。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八條 礦山救護隊申請資質認定,應當對照礦山救護隊資質條件進行自查,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組織機構及隊伍的編制情況(在冊人員統計表);

  (三)參加重大事故搶救與處理情況簡介;

  (四)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五)礦山救護隊負責人(包括隊長、副隊長、總工程師)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複印件;

  (六)救護人員參加培訓、考核情況登記表及證書複印件;

  (七)礦山救護隊的資産證明、經費主要來源説明,主要救護裝備清單、訓練場地及設施的現狀;

  (八)救護隊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登記表及保單複印件;

  (九)經市資質認定機關確認的品質標準化等級批復文件複印件。

  第九條 市資質認定機關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資質認定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等示範文本、表格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並在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網站公佈。

  第十條 市資質認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分別作出當場更正、補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事項屬於市資質認定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市資質認定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單位;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一條 市資質認定機關對已受理的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做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決定。

  作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資質證書;不予頒發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不予頒發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並出具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現場核查通知書,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市資質認定機關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三、四級資質礦山救護隊的申請材料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三條 本市取得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主要負責人、隸屬關係、業務範圍和地址等其中之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寫礦山救護隊資質變更申請書,向市資質認定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未經市資質認定機關予以變更的,不得從事礦山救援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填寫礦山救護隊資質延期申請書,向市資質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和資質證書副本。

  第十五條 本市申請延期的礦山救護隊符合下列條件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市資質認定機關予以辦理延期手續:

  (一)日常管理嚴格,能夠勝任相應資質職能的;

  (二)接受市資質認定機關監督檢查的;

  (三)未發生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礦山救護隊員傷亡事故的。

  第十六條 本市礦山救護隊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市資質認定機關提出資質晉級申請;經市資質認定機關審查同意的,可以逐級晉級:

  (一) 取得資質證書2年以上的;

  (二) 圓滿完成各項應急救援工作的;

  (三) 取得資質證書後,加強日常礦山救護管理,及時更新和補充救護裝備,改善礦山救護演習訓練設施,達到晉陞資質等級條件的。

  第十七條 市資質認定機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資質認定工作。加強資質管理,建立、健全資質證書檔案分類、備案的管理制度。定期在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網站公佈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和礦山救護隊資質延期、變更或資質晉級資訊。

  第十八條 市資質認定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礦山救護隊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擅自從事救援技術服務,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不再具備資質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資質審查、發證、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請單位和有關人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本市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資質認定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暫扣資質證書、降低或者依管理許可權向有關資質認定機關建議降低其資質等級:

  (一)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礦山救護隊員傷亡事故的;

  (二)取得資質認定後,不再具備礦山救護隊相應等級資質條件的;

  (三)實施礦山事故救援時,應召不到、畏縮不前、臨陣脫逃或者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的;

  (四)在礦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本市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資質認定機關吊銷或者依管理許可權向有關資質認定機關建議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轉讓、買賣、出租、出借、使用偽造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或者允許他人冒用資質證書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三)暫扣資質證書後,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礦山救護隊資質,或者被吊銷資質證書,或者未經審查批准晉級、延期、變更,擅自在本市從事礦山救援技術活動的,由市資質認定機關依法取締。

  第二十二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挂式,副本為折頁式。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和編號。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延期、變更、晉級申請書,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礦山救護隊資質審查書、現場核查通知書,證書頒發或不予頒發通知書等文書,採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格式。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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