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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2-15
  5. [成文日期] 2017-02-15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7〕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2-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13期(總第505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城鎮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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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7〕23號

各區市政市容委,各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

  為規範本市城鎮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地下燃氣管線安全事故發生,我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城鎮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消隱工程項目報送工作要求如下:

  1.各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於每年10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消隱工程計劃以及需要納入市級計劃項目庫的項目報所在區市政市容委。

  2.各區市政市容委於每年10月2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消隱工程計劃以及需要納入市級計劃項目庫的項目匯總後報市城市管理委。

  3.各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需要剔除或增加市級年度消隱工程計劃項目的,應在當年3月10日前、5月31日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區市政市容委。區市政市容委匯總後應在當年3月20日前、6月10日前報送市城市管理委。

  試行中,有何建議和意見請反饋我委,以便今後修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7年2月15日

北京市城鎮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城鎮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地下燃氣管線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安委會辦公室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鎮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是指管線本體結構及附屬管線構築物結構存在的可能影響管線安全運作、導致管線事故發生,或在事故發生後可能擴大事故範圍、加劇事故後果的危險狀態,如腐蝕、變形、錯口、破裂等。

  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分為管線本體結構性隱患和管線構築物結構性隱患兩類。

  管線本體指管線及其附屬的閥門、支架、管件、補償器、陰極保護等設施。

  管線構築物指沿着管線佈置的,用於保護管線,用作維護、檢查的構築物,包括隧道、管溝、檢查井等。

  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是指本市燃氣供應企業和燃氣自管單位。

  燃氣供應企業是指從事燃氣存儲、輸配、經營管理、運作維護的生産企業及銷售企業。

  燃氣自管單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戶範圍內自行負責相應的燃氣設施管理、運作維護工作的單位。

  第三條 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堅持“市級統籌、區級監管、企業主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全市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籌協調工作。

  (一)負責建立全市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體系,制定相關政策、標準、規範,指導、監督、檢查各區開展工作;

  (二)統計、匯總、編制各區報送的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消隱工程(以下簡稱地下燃氣管線消隱工程)年度計劃及5年的消隱工程滾動計劃項目庫;

  (三)對城市道路範圍內,需要由市有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或協調管路互隨、管管互隨等治理事項的消隱工程項目納入市級地下管線消隱工程計劃項目庫(以下簡稱市級計劃項目庫);

  (四)協調地下燃氣管線消隱工程涉及市管道路的規劃、園林、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審批手續,協調各類管線交叉配合作業;

  (五)對全市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統計、匯總。

  第五條 區市政市容委負責建立轄區內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負責轄區內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一)落實轄區內地下燃氣管線從開始到終端的全過程監管責任,明確各段管線的運作管理責任單位;

  (二)按照市有關部門制定的裏相關標準和規範,組織並督促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建立區級匯總台賬;

  (三)統計、匯總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報送的地下燃氣管線消隱工程項目,編制本區消隱工程年度計劃及5年的消隱工程滾動計劃項目庫,並實施動態更新;對城市道路範圍內,需要由市有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或協調管路互隨、管管互隨等治理事項的消隱工程項目單獨列明;

  (四)明確各項目的主責單位、治理時限、資金投入、應急預案,組織、監督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落實年度消隱工程計劃;

  (五)協調區管道路範圍內地下燃氣管線消隱工程與道路大修工程的同步實施;

  (六)協調地下燃氣管線消隱工程涉及區管道路的規劃、園林、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審批手續,協調各類管線交叉配合作業;

  (七)對轄區內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報送。

  第六條 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對運作管理的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承擔主體責任。

  (一)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區市政市容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本單位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二)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範和工作要求,制定並落實本單位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三)組織開展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對排查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隱患臺賬和數據庫,制定消隱工程年度計劃及5年的消隱工程滾動計劃項目庫,並實施動態更新;對城市道路範圍內,需要由市有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或協調管路互隨、管管互隨等治理事項的消隱工程項目單獨列明;

  (四)將自身結構性隱患常規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重點排查市、區路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年度道路大修工程中相應路段的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檢查井病害等,制定並落實隨道路大修工程同步實施地下燃氣管線消隱工程方案;

  (五)制定並落實地下燃氣自身結構性隱患消除前的監護措施及應急處置預案;

  (六)及時辦理消隱工程的相關手續,落實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治理資金,確保年度消隱工程計劃按要求實施;作業中,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施工安全管理、品質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 燃氣自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與供氣企業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自管範圍內地下燃氣管線消隱工程。需要市、區有關部門協調的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區市政市容委、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通過登錄使用市城市管理委的市級地下管線消隱工程計劃項目庫資訊系統,獲得下一年度的市、區道路大修計劃。

  第九條 對需要納入市級項目庫的項目,區市政市容委組織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提供以下材料,由區市政市容委匯總後向市城市管理委報送。

  (一)確定隱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檢測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

  (三)資金規模及來源渠道;

  (四)需要由市有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或協調的內容。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委對列入市級項目庫的項目編制印發市級年度地下管線消隱工程計劃項目彙編。

  第十一條 地下燃氣管線運作管理單位完成消隱工程後,依法變更、報備相關檔案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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