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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2-01
  5. [成文日期] 2016-12-09
  6. [發文字號] 〔2016〕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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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65號

  為推進工業機器人行業健康發展,按照《機器人産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部署,我們組織制訂了《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現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9日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機器人産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加強工業機器人産品品質管理,規範行業市場秩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護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和工業機器人整合應用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按照鼓勵技術進步、規範競爭行為、促進安全生産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制定《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

  (二)鼓勵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和工業機器人整合應用企業按照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條件公告,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佈,引導各類鼓勵政策向公告企業集聚。

  (三)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和工業機器人整合應用企業。

  二、綜合條件

  (四)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取得營業執照。

  (五)符合國家相關産業政策要求。

  (六)具有獨立研發、生産、專業技術服務能力。

  (七)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具備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手段。

  (九)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應具備與所開展的工業機器人研發、生産等活動相適應的研發、生産、起重、運輸等設施設備。

  (十)工業機器人整合應用企業應具備與所開展的工業機器人系統整合、專業技術服務等活動相適應的研發、設計、生産、裝配、起重、運輸等設施設備。

  三、企業規模

  (十一)財務狀況良好,財務數據真實可信,並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二)具有固定的研發/生産場所,並與企業的研發能力/生産規模相適應。

  (十三)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或年産量不低於2000台套。

  (十四)工業機器人整合應用企業,銷售成套工業機器人及生産線年收入總額不低於1億元。

  四、品質要求

  (十五)企業應具備工業機器人本體、整合系統相適宜的過程檢測設備和出廠檢測設備,所有檢測設備都需要有效計量,有CNAS認可的有效校準報告。

  (十六)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和應用整合企業研發生産使用的機器人本體、關鍵零部件産品須獲得“國家機器人CR認證標誌”,機器人應用整合系統須經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的安全評估合格。

  (十七)企業應按照GB/T 19001-2015標準建立品質管理體系,經在境內設立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能有效運作。

  (十八)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至少具有三坐標檢測儀(量程及精度高於産品設計要求)等定位和精度檢測儀器設備,並且保證校準周期不超過12個月;

  2.至少具有以下定位和精度檢測等儀器設備,並且保證校準周期不超過12個月;

    定位精度和重復定位精度測試設備:量程及精度高於産品設計要求;

    耐壓儀:量程及精度覆蓋産品設計指標要求;

    高精度工件尺寸測試設備:量程及精度覆蓋産品設計指標要求;

    減速器測試設備(AGV除外):量程及精度覆蓋産品設計指標要求;

    伺服電機測試設備(AGV除外):量程及精度覆蓋産品設計指標要求。

  3.至少應符合以下標準及産品標準,並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GB 11291.1-2011 工業環境用機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機器人;

    GB 5226.1-2008 機械安全機械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JB/T 8896-1999 工業機器人驗收規則;

    JB/T 10825-2008 工業機器人産品驗收實施規範;

    GB/T 12642-2013 工業機器人性能規範及其試驗方法;

    GB/T 20868-2007 工業機器人性能試驗實施規範;

    GB/T 15706-2012 機械安全涉及通則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

    GB/T 17799.1-1999 電磁相容通用標準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中的抗擾度試驗;

    GB/T 17799.2-2003 電磁相容通用標準工業環境中的抗擾度試驗;

    GB/T 17799.3-2012 電磁相容通用標準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中的發射;

    GB/T 17799.4-2012 電磁相容通用標準工業環境中的發射。

  4.可靠性、環境適應性和耐久性水準接近國外同類産品水準,平均無故障時間不低於50000小時。

  (十九)工業機器人整合應用企業還應至少符合以下通用標準及産品標準,並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GB 11291.2-2013 機器人與機器人裝備工業機器人的安全要求第2部分:機器人系統與整合;

  GB/T 15706-2012 機械安全設計通則風險評分與風險減小;

  GB 5226.1-2008 機械電氣安全機械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16655-2008 機械安全整合製造系統基本要求;

  GB/T 20867-2007 工業機器人安全實施規範;

  GB/T 16855.1-2008 機械安全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第1部分:設計通則;

  GB 28526-2012 機械電氣安全相關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控制系統的功能安全。

  五、研發創新能力

  (二十)企業對其主要産品應享有知識産權,其中工業機器人相關産品和整合方案的授權專利不少於6項(發明專利不少於1項)或與産品核心功能有關的軟體著作權不少於10項,且3年內未出現侵權行為。

  (二十一)企業單獨設立研發團隊/部門,每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於上一年度總營業額的4%。

  (二十二)企業應具有省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或工業機器人相關産品及技術取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科技獎勵(包括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

  六、人才實力

  (二十三)企業領導中應有專人負責技術、品質管理工作,該企業領導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背景或主管相關工作的經驗。

  (二十四)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經相應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率達100%。同時應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培訓與考核制度,並能有效實施。

  (二十五)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産企業或應用整合企業,從研發、設計等技術工作的人員數量不少於15人,且佔企業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七、銷售和售後服務

  (二十六)産品售後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建有完善的産品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産品,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操作培訓和維修服務。

  (二十七)工業機器人産品保修期不少於1年。

  八、社會責任

  (二十八)企業應按《安全生産法》和《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規定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十九)企業應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九、監督管理

  (三十)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管理工作。申請企業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工業機器人生産、系統整合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相關專業機構依據規範條件制定相應的評審細則,並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審查並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三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已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的;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撤銷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十、附則

  (三十二)本規範條件所引用的標準均以適用的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三十三)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十四)本規範條件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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