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1-02
  5. [成文日期] 2016-11-02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6〕18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1-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變動應急救助預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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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6]18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變動應急救助預案》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2016年11月2日

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變動應急救助預案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保障城鄉低收入群體生活水準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預案。

  一、保障對象

  本市城鄉低保人員、特困人員、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含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定期撫恤金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孤殘兒童、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二、啟動條件

  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1.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時;

  2.本市CPI中,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時;

  3.糧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價格漲幅達到其專項價格調控預案規定的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之啟動條件時;

  4.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情形。

  三、終止條件

  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或相關社會保障待遇標準調整時,終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四、補貼發放

  價格臨時補貼採取“按月測算、按月發放”的辦法,在月度指數發佈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放。測算公式為: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本市當年城鄉低保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

  依據啟動條件3所啟動的應急救助,補貼標準依照相應政策制定具體方案。

  五、資金來源

  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從市級價格應急調節資金中列支。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匯總相關情況並向市政府提出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的建議,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預案保障政策。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負責及時提供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食品價格指數等相關數據,會同政府相關部門測算臨時性價格波動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平均影響。

  市民政局負責城鄉低保(除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外)、特困人員、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含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定期撫恤金的見義勇為人員、孤殘兒童的認定、補貼發放、匯總和通報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認定、補貼發放、匯總和通報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需求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七、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變動應急救助預案》(京發改〔2014〕1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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