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財〔2016〕26號
市教委機關各處室,各市屬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中央和我市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制定重點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財綜函〔2016〕76號)要求,進一步推進我委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工作,經市教委2016年第20次主任辦公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9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6年9月27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北京市關於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有關文件精神,推進我委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工作,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資金管理、規範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工作的實施,結合我委工作實際,經研究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實施方案(試行)。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轉變政府工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自2016年起,逐步推進我委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支出比例,擴大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範圍和規模,更好的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逐步完善和規範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到2020年,基本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工作體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符合我市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方向和社會公眾對公共教育服務需求的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工作機制,不斷提升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品質。
二、購買主體
購買主體包括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機關和教委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他市教委所屬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參照執行。
三、承接主體
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四、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主要內容
根據市財政局《北京市2016-2017年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內容,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十三五”期間市教委機關和各預算單位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內容是:符合我市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方向和社會公眾對教育服務的需求,適合採取市場化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教育服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色教育教學課程開發、引入與實施。指挖掘、整合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社會資源單位的各類教育教學資源,為學生提供更豐富的教育教學課程和活動,包括:
1.初中開放性科學實踐活動課程的組織與實施;
2.中小學引入民辦學校特色、優勢課程的組織與實施;
3.基礎教育特色校本課程資源開發與實施;
4.高校、社會力量參與中小學體育美育發展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5.學生健康教育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6.學生國防教育和軍訓教育教學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7.中小學創新型陽光體育運動推廣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8.優秀連環畫和少兒影片等德育課程資源開發與實施;
9.中高職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課程的組織與實施;
10.職業院校引進國外先進國家職業教育課程的組織與實施;
11.學生法治教育培訓課程開發和組織實施。
(二)學生體育、藝術等校外競賽和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1.大中小學生運動會、籃球、排球等陽光體育運動項目的競賽及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2.大中小學生校園足球、冰雪運動的競賽及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3.民族藝術進校園、高雅藝術進校園、大中小學生藝術節、學生演出季、國際青少年藝術周等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4.學生科技節、科普進校園、中小學創客秀等學生科技競賽及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5.學生法治教育競賽、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6.陽光少年等校外系列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7.中小學生語言能力提升競賽、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三)教育政策宣傳與推廣。指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和各種宣傳形式對北京市重大教育改革政策、方案、教育教學方式方法、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等進行宣傳、發佈,包括:
1.重大教育改革方案的宣傳推廣;
2.重大教育教學方式方法的宣傳推廣;
3.重大教育管理政策的宣傳推廣;
4.教育服務資訊、教育資訊的發佈等。
(四)國際教育交流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1.大中小學生(含外籍和港澳臺僑學生)在中國境內的中國文化體驗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2.境外及港澳臺師生來京交流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3.赴境外開展學生體育、藝術、科技等國際交流活動;
4.赴境外參加中外學生技術技能大賽等文化交流活動。
(五)學生就業創業服務。
1.大學生創業園綜合運營管理服務;
2.大學生創建企業初期及運轉所需的法律、金融、社會保險、財務等諮詢服務;
3.中高職、大學生就業創業培訓、指導服務;
4.高校畢業生檔案託管服務。
(六)公益性教育活動組織和實施。指面向社會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教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實施,包括向社會公眾提供的語言文字教育活動如市民語言文化大講堂等。
(七)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教育服務事項。
五、購買計劃
各單位開展公共教育服務中適合採取市場化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教育服務均應做到“應買盡買”。對於新增的公共教育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對應當由單位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教育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公共教育服務項目,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六、購買方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對於未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項目,可以按照“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單位內部採購管理規定執行。各購買主體單位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品質等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須履行公開招標程式;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及經批准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按照市財政局《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採購。
七、資金管理
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所需資金堅持“以事定費”的原則,按照現行預算管理辦法列入各購買主體單位的部門預算,統籌管理。各預算單位應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資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資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市財政局關於《北京市市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資金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各項工作。
八、信息公開
對於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項目,除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公開採購資訊外,各單位還應就確定購買公共教育服務的採購需求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北京市政府採購網上徵求公眾意見,並將驗收結果於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九、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做好對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工作的全過程監督。
各單位應按照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對本單位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項目實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由單位內部逐步向社會公佈,接受單位內部人員和社會的監督。
各單位要配合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對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重點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並將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選定政府購買公共教育服務項目承接主體、安排項目預算資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