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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品質監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1-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6〕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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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14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我市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結構品質和安全,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立預拌混凝土生産、使用管理資訊平臺,通過信息化監管手段,利用資訊技術,採集、上傳預拌混凝土生産、運輸、使用等數據,實現對預拌混凝土生産、運輸、使用的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一)各預拌混凝土企業通過建設網辦事大廳登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綜合辦公門戶登錄。各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按照平臺發佈的“預拌混凝土生産運輸資訊採集介面”數據標準,完成企業生産、管理系統與平臺的對接工作,並應對其上傳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及時性負責。

  (二)各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在承擔本市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混凝土供應任務時,應將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的相關資訊錄入平臺,實時上傳生産過程數據,列印有二維碼標識的《預拌混凝土運輸單》以及《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

  (三)混凝土運輸至施工現場後,施工單位應當首先對《預拌混凝土運輸單》進行驗收,並與掃描二維碼資訊進行核驗,確認無誤後簽收。未通過平臺出具的《預拌混凝土運輸單》不得作為工程技術資料。

  (四)市、區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核查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出具的《預拌混凝土運輸單》以及《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在數據上傳中存在以下行為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進行記分處理:

  1.未按規定上傳數據的;

  2.上傳數據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3.在上傳數據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由委託的評估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每季度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的生産品質狀況進行評估。

  (一)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預拌混凝土企業執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的情況,預拌混凝土企業的品質行為,原材料品質、設備管理、試驗室管理、生産過程品質控制、出廠混凝土品質、上傳管理資訊平臺數據、資料管理等品質狀況。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定期發佈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將作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預拌混凝土品質動態監管、有效實施差別化監管的重要參考。

  鼓勵工程各參建單位參考評估結果選擇確定技術品質保障能力強的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定期對評估單位進行履約考核。

  (四)各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評估單位進行評估,不得干擾阻撓評估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産、採購和使用過程管理。

  (一)簽訂採購預拌混凝土合同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會同建設、監理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的生産地址、生産條件、技術品質保障能力、品質信譽等進行實地考察,並留存考察報告。

  (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預拌混凝土原材料品質、生産配合比執行情況、混凝土工作性能等進行抽查抽測,並形成檢查記錄。

  (三)各有關單位應當對預拌混凝土出廠取樣、施工現場取樣以及澆築過程留存影像資料備查;應當嚴格落實《關於在本市建設工程增加7天混凝土見證檢測項目的通知》有關要求,及時了解混凝土強度狀況,加強品質預控,在確保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四)混凝土結構工程品質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進行抽樣檢測。

  四、工程參建單位、各級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回彈儀和鋼筋掃描器,加強對施工過程中混凝土強度和鋼筋安裝品質的檢查;各級工程品質監督機構還應當重點檢查工程參建單位對混凝土品質責任的落實情況、混凝土試件檢測結果不合格處理情況,進一步加大對預拌混凝土生産和使用的監督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及時消除品質隱患。

  五、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採購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六、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完善服務和自律機制,促使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七、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關於發佈預拌混凝土品質控制價的通知》(京建法〔2014〕2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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