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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民航
  2. [發文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6-11-01
  5. [成文日期] 2016-09-29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0-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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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民航運輸提質增效,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決定深化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票價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市場調節價航線範圍,800公里以下航線、800公里以上與高鐵動車組列車形成競爭航線旅客運輸票價交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航線目錄,由民航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運輸市場競爭狀況實行動態調整,具體目錄在民航局網站公佈。

  二、航空公司制定、調整市場調節價航線具體票價種類、水準、適用條件,應當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並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抄報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航空公司上調市場調節價航線無折扣的公佈票價,原則上每航季不得超過10條航線,每條航線每航季票價上調幅度累計不得超過10%。上述航季分為夏秋航季和冬春航季,具體起止日期由民航局規定。

  三、航空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合法、公平、誠信”原則,制定市場調節價航線旅客運輸票價定價辦法,並主動在其門戶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為廣大旅客提供質價相符的民航旅客運輸服務。航空公司和銷售代理人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除標明每條航線實際執行票價外,還應當標明票價外收取的改簽費、退票費、逾重行李費等各項費用對應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監測制度,加強對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票價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對航空公司及其銷售代理人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理。要加快推進民航價格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航空公司、客票銷售代理人的信用管理,構建航空公司和客票銷售代理人的價格信用檔案,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票價的監管,維護航空運輸市場價格秩序。強化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航空公司及客票銷售代理人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標價外另行收費、質價不符、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各類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廣大旅客合法權益;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作用,認真及時查處群眾舉報,鼓勵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價格監督。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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