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27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二、北京市鄉村集體企業承包經營條例(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三、北京市農民負擔管理條例(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四、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五、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六、北京市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七、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八、北京市博物館條例(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九、北京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十、北京市産品品質監督管理條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産品品質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