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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經濟體制改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6-10-11
  5. [成文日期] 2016-10-11
  6. [發文字號] ​京財經一〔2016〕19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0-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工業企業結構調整中央專項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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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一〔2016〕192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253號)、《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建〔2016〕321號)的有關規定,支援本市化解煤炭過剩産能,加強中央財政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工業企業結構調整中央專項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0月11日

北京市工業企業結構調整中央專項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化解煤炭過剩産能,規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中央專項獎補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253號)、《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建〔2016〕32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獎補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援地方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産能過程中職工分流安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是指北京京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煤集團”)下屬有關煤炭生産企業。

  第二章 支援範圍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獎補資金專項用於煤炭主業企業職工分流安置費用開支:

  1、企業為退養職工按規定需繳納的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以及需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和內部退養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規定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3、企業接收內部分流職工的補貼。

  優先用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規定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資金支援方式為撥款補助。資金補助標準、審核程式等按照本市化解煤炭過剩産能職工分流安置有關方案確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三章 分配及使用程式

  第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中央財政當年預算批復文件要求下達專項獎補資金,在“首都之窗”公示資金分配結果,公示期一個月。

  第七條 專項獎補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年度安排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制定當年職工分流安置方案,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職工代表大會畢會期間由職代會聯席會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由單位法務部門審定後,每年年底前京煤集團報送下一年度職工分流安置方案(附分流職工花名冊、職代會決議或職代會聯席會會議紀要等材料),經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抄送市財政局。

  第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制定內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本《細則》要求,明確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監督、考核等內容,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使用資金。

  第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建立資金髮放全流程檔案,保存專項獎補資金髮放流程的相關資料,每一環節發放責任人和接收每人平均需簽字留檔備查。京煤集團應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將專項獎補資金上月發放情況及相關附件材料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專項獎補資金髮放備案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專項獎補資金髮放報告(需蓋公章),包括資金使用總體情況、分配人員數量、所屬單位、安置方式、發放資金額度、補助標準、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二)作為報告的附件資料,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接收專項獎補資金的安置人員花名冊(含姓名、所屬單位、身份證號、安置方式、聯繫方式等資訊,詳見附表),應與《北京市化解煤炭産能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一致,並經單位法務部門審核簽章;

  2、每一環節發放責任人和接收人簽字留檔材料複印件;

  (三)《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四)上述材料分別報送紙質和電子介質材料各一份。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京能集團作為化解煤炭過剩産能的第一責任主體,要發揮第一責任主體的突出作用,確保完成目標任務。積極籌措資金,統籌平衡安排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對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安置人員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京煤集團提出的年度職工安置方案進行審查,負責核定企業提出的年度職工安置人員範圍。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撥付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獎補資金,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配合財政部等上級有關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清算。

  第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專項獎補資金使用、人員安置、化解産能、債務處理等文件和影像資料,特別是化解産能過程的照片和視頻資料,配合中央及市級有關部門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備案、清算、專項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十六條 京煤集團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監督管理,專項獎補資金必須用到政策既定的範圍,防止虛報冒領。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合理分配、專款專用、講求實效,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專項獎補資金,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專項獎補資金中提取工作費、管理費或獎勵費等各類費用,不得將專項獎補資金用於經營行為。如資金使用單位弄虛作假申請或使用專項獎補資金,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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