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法發〔2016〕13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局屬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規,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京綠法發〔2016〕6號)要求,結合園林綠化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及執法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實施行政處罰職權的規定》,現予印發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區園林綠化局行政處罰主體、職權的確定可以參照該規定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6年9月30日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實施行政處罰職權的規定
一、執法主體
市級園林綠化實施相關行政處罰主體為:市園林綠化局,市林業種子苗木管理總站、市林業保護站,松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二、市園林綠化局實施的行政處罰權範圍
(一)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獨立實施的行政處罰;
(二)本市發生的跨行政區的有關園林綠化行政案件;
(三)市園林綠化局決定查處的園林綠化行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林業局和北京市政府等上級部門交辦,並經市園林綠化局決定查處的有關案件。
二、市林業種子苗木管理總站實施的行政處罰權範圍
(一)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林業種子管理機構獨立實施的行政處罰;
(二)本市發生的跨行政區的林木種苗類行政案件;
(三)未設置林業種苗管理機構的區發生的林木種苗類行政案件;
(四)市林業種子苗木管理總站決定查處的林木種苗類行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
三、市林業保護站實施的行政處罰權範圍
(一)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
(二)本市發生的跨行政區的林業植物檢疫類行政案件;
(三)未設置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的區發生的林業植物檢疫類行政案件;
(四)市林業保護站決定查處的林業植物檢疫類行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
四、松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實施的行政處罰權範圍
自然保護區法規規定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