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16〕77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並加強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的管理,持續推進項目(課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科技計劃和經費管理的相關改革措施,我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辦法(試行)》,經委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6年12月30日
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關於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實《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2016〕36號)、《北京市深化市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管理改革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6〕55號)等科技計劃和經費管理改革措施,規範和加強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和北京市科技計劃課題(以下簡稱“課題”)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立項,並由北京市財政科技經費(以下簡稱“科技經費”)撥款支援的項目和課題。其中,“課題”包括項目下設課題和其他專項下設的課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課題)是指為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現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根據北京科技發展規劃,由市科委支援在北京地區註冊的法人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應用等相關活動。
第四條 項目(課題)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績效導向的原則,以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作機制為目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項目實行“項目-課題制”管理,即將項目的任務和目標分解落實到若干課題任務中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項目(課題)的管理責任主體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託負責項目(課題)管理、監督檢查等相關事務性工作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項目(課題)的參與主體包括項目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和諮詢專家。項目主持單位(以下簡稱“主持單位”)是項目的總負責單位,負責項目的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課題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是課題的實施單位,是課題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項目(課題)負責人是項目(課題)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的直接責任人。諮詢專家是指接受市科委委託,對項目(課題)進行評審與論證的個人。
第七條 市科委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項目(課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2.審議、確定立項項目(課題),組織立項方案論證,下達項目任務通知,簽訂課題任務書;
3.對執行中的項目(課題)進行指導、評估和監督檢查,協調並處理項目(課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項目(課題)驗收(結題);
5.開展項目(課題)科技報告工作管理;
6.開展項目(課題)檔案工作管理;
7.開展項目(課題)資訊公開工作管理;
8.開展項目的績效考評管理;
9.開展項目(課題)參與主體的信用管理;
10.建立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管理資訊系統),對項目(課題)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驗收(結題)、科技報告等進行資訊化管理。
第八條 主持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1.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組織編制《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項目實施方案》)並落實課題任務,協助市科委進行項目(課題)立項方案論證、招標等工作,與承擔單位一起同市科委簽訂《課題任務書》;
2.負責項目的任務分解,監督承擔單位落實課題實施的匹配經費、人員團隊及其他配套條件;
3.督促課題實施,及時向市科委報告管理項目及下設課題實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項目調整和終止結題申請,審核下設課題調整和終止結題申請,協助市科委進行項目及下設課題的調度評議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財務助理制度;
4.提交項目驗收(結題)材料,審查下設課題驗收(結題)材料,協助市科委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結題)的其他工作;
5.輔助承擔單位撰寫和提交科技報告,進行成果管理等相關工作,完成項目績效考評,開展項目及下設課題的檔案歸檔工作;
6.開展智慧財産權管理及技術保密工作;
7.開展項目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8.開展與項目相關的合作交流、人才培養、科技宣傳等工作;
9.完成市科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承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1.開展課題可行性研究,提出《課題實施方案》,配合市科委、主持單位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完成課題實施方案及經費預算論證,進行課題招標工作,與主持單位一起和市科委簽訂《課題任務書》;
2.落實課題實施的配套條件和經費,建立穩定的研究團隊,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財務助理制度;
3.負責課題實施,及時向市科委和主持單位(如有)報告課題實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課題調整和終止結題申請;
4.配合市科委完成課題驗收(結題)、科技報告撰寫和提交、成果管理等相關工作,協助主持單位完成項目績效考評,負責課題的檔案管理及技術保密工作;
5.負責課題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與管理,並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6.開展與課題相關的合作交流、人才培養、科技宣傳等工作;
7.完成市科委及主持單位(如有)委託的與課題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諮詢專家主要職責包括:
受市科委委託,遵循獨立、保密、回避原則,參與項目(課題)的可行性評估、立項方案論證、驗收(結題)評議等環節的工作。
第十一條 主持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主持單位應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主持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具備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科研人員管理、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産權管理、檔案與保密管理制度,擁有專業研究團隊和科研管理團隊,符合市科委的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3.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有本專業領域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在項目任務執行期內在職,具有較強的項目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身體健康並能切實履行職責,符合市科委對負責人的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第十二條 承擔單位及課題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承擔單位應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承擔單位應具有課題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具備健全的課題管理、財務管理、科研人員管理、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産權管理、檔案與保密管理制度,擁有專業研究團隊和科研管理團隊,符合市科委的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3.課題負責人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在課題任務執行期內在職,具有較強的課題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身體健康並能切實履行職責,符合市科委對負責人的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第十三條 諮詢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作風,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諮詢意見;
2.科技專家應從事與所諮詢項目(課題)相關的專業研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熟悉相關領域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經驗豐富,有突出業績,在本領域或行業內具有較高的水準;財務專家應從事財務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準;
3.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相關工作;
4.符合市科委對專家的信用評價等級要求。
第三章 需求調研及重點任務分解
第十四條 市科委根據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部署要求、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圍繞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增強原始創新能力,推動科技和經濟結合,構建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加強科技創新合作,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的總體思路,開展需求調研。
第十五條 市科委根據需求調研情況,凝練服務國家創新戰略和北京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任務,分解提出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年度目標,形成重大專項工作和重點支援領域,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項目(課題)。完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主持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
第四章 立項管理
第十六條 市科委按照科技計劃年度重點任務和科技經費預算要求開展項目(課題)立項工作。項目(課題)的立項套裝程式括實施方案編制、立項方案論證、項目(課題)任務下達與《課題任務書》簽訂等。
第十七條 主持單位按照項目任務要求,對項目研究計劃和經費預算方案進行專家諮詢和評議,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並組織承擔單位編制下設課題的《課題實施方案》或《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招標課題任務説明》(以下簡稱《招標課題任務説明》),報市科委審核。
第十八條 市科委按工作程式審核通過後,按照“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經費合理性”等原則,組織科技、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對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科技經費預算進行立項方案論證。
第十九條 立項方案論證通過的項目,主持單位將《項目實施方案》、《課題實施方案》、《招標課題任務説明》一併報市科委審核確認。市科委確認並形成相應項目(課題)的論證報告報市財政局審核後,向主持單位下達《關於下達××年度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項目任務通知》)。
第二十條 接到《項目任務通知》後,主持單位根據確認的《課題實施方案》組織承擔單位編制《課題任務書》,由項目(課題)參與主體共同簽訂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其他專項下設的課題,承擔單位自行編報《課題實施方案》,市科委組織課題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論證。論證通過的課題,《課題實施方案》報市科委審核確認。承擔單位根據確認的《課題實施方案》編制《課題任務書》,報市科委簽訂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項目(課題),由市科委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並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或主持單位協助進行招標。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課題)實施管理採取日常溝通、指導評估、監督檢查等形式。
第二十四條 項目(課題)管理實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重大事件”指項目(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重大進展,以及在項目(課題)的實施中嚴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出現嚴重影響《項目任務通知》、《課題任務書》實施效果並難以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課題)發生重大進展,主持單位(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委報告,並作為信用評級提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項目(課題)發生重大問題,主持單位(承擔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協調解決並向市科委報告;確需對項目(課題)進行調整、終止的,應及時提交書面申請,經市科委批准後執行。市科委也可根據執行情況做出項目(課題)調整、終止結題決定。
第六章 驗收(結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課題)任務期滿即進入驗收階段;確實未能完成任務且短期內無法達到驗收標準的進入結題程式。
第二十八條 課題應在任務期滿後三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項目應在全部下設課題完成驗收(結題)工作後一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
項目(課題)驗收由市科委組織,一般包括驗收準備、專家驗收、驗收確認三個環節。
第二十九條 在驗收準備階段,市科委在項目(課題)任務期滿前開展調度,擬定驗收計劃。主持單位(承擔單位)根據驗收計劃,結合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驗收準備,及時向市科委提交驗收材料。市科委審核驗收材料、考查項目(課題)完成情況,制定專家驗收方案。
第三十條 在專家驗收階段,市科委組織驗收專家組對項目(課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驗收評議,形成專家驗收意見。
第三十一條 驗收評議完成後,專家建議通過驗收的項目(課題),市科委進行驗收確認,並出具《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完成確認書》(以下簡稱《完成確認書》)。驗收確認未通過的項目(課題),市科委可終止項目(課題)或在兩個月內再次組織驗收。經專家認可科技人員已經盡職仍不能完成任務書規定考核指標的項目(課題),市科委確認結題,出具《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題確認書》(以下簡稱《結題確認書》)。相關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在三年內首次未能完成考核指標但專家認為存在合理原因的項目(課題),結題結果不納入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記錄。
第三十二條 終止的項目(課題)按結題處理。主持單位(承擔單位)按要求提交結題材料,由市科委審核後出具《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題確認書》。
第三十三條 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和項目(課題)負責人對項目(課題)驗收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向市科委提出申訴。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主持單位和承擔單位編制的《項目(課題)實施方案》中應包括項目(課題)經費預算。
第三十五條 市科委依據《項目任務通知》和《課題任務書》,按科技經費撥款程式撥付科技經費。項目(課題)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市科委會同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項目(課題)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市科委負責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側重依據項目(課題)任務書考核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情況,注重科技創新品質和實際貢獻,建立健全既適應科技創新規律、又符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的項目(課題)績效評價體系。市科委、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共同遴選、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經費審計的工作機制,加強科研項目經費審計結果的共用和應用。
第三十七條 項目(課題)經費結算與返還。
1.對於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的項目(課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承擔單位使用,在項目(課題)實施期結束後2年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項目(課題)實施期結束後2年內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2.終止的項目(課題),主持單位(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進行經費審計,按市科委的結題處理意見和審計結果返還相應經費。
第八章 科技報告與智慧財産權
第三十八條 項目(課題)管理實行科技報告制度。主持單位(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對項目(課題)實施的各個環節、路徑和實驗數據等進行記錄並整理形成科技報告,作為項目(課題)驗收材料的組成部分,通過管理資訊系統提交。科技報告撰寫品質和提交情況作為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記錄內容之一,拖延提交或報告內容不符合要求的記為信用不良。
第三十九條 市科委與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就項目(課題)可能産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産權在《課題任務書》中進行書面約定。主持單位應對項目及下設課題可能産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産權與有關單位進行書面約定並監督執行。
項目(課題)産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轉讓、科技獎勵等內容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條 市科委對項目(課題)參與主體實施全過程信用管理。市科委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驗收(結題)、績效評價等項目(課題)實施的各環節,建立對主持單位、承擔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諮詢專家等主體的信用記錄,並根據記錄進行信用評價,作為此後項目(課題)立項、科技經費安排、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諮詢專家遴選等的重要依據,並與科技經費結余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等掛鉤。同時將科研信用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實現信用資訊共用共用。
第四十一條 市科委不定期組織開展對主持單位和承擔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科技經費管理許可權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服務方式創新、內部控制機制建立、用於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落實等,對督查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並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章 資訊公開與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 項目(課題)管理實行資訊公開制度。除涉密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科委按規定在市科委網站上公開項目立項資訊、驗收結果和經費安排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承擔單位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課題)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研究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等,接受內部監督。
第四十三條 項目(課題)檔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檔案管理辦法》執行,涉密項目(課題)的檔案保密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國家科技秘密項目(課題)保密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市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和《北京市科技計劃國家科技秘密項目(課題)保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與主持單位、承擔單位就項目(課題)的保密工作在《項目任務通知》或《課題任務書》中進行書面約定並監督執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市科委從事項目(課題)管理的有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承擔項目(課題)及其中的任務。對於出現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等行為的管理人員,市科委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於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執行和驗收(結題)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等科研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項目(課題)任務並造成損失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或個人,市科委視情節輕重將採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課題)撥款、終止項目(課題)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課題)資金或取消單位(個人)一定期限內項目(課題)申報資格等措施。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市科委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市科委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試行。在本辦法發佈之前已制定的北京市科技計劃各相關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應當按本辦法執行或重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