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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6-10-21
  5. [成文日期] 2016-10-21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6〕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0-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關於修改《關於簡化程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法〔2016〕15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相關單位和相關業主:

  依照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現就修改《關於簡化程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3〕20號)的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第五條中“所選施工單位不在本市應急維修施工企業名錄(見附件8)的,需提交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和複印件”修改為“所選施工單位需提交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和複印件”。

  二、刪除第五條中“可供選擇的鑒定、造價諮詢機構見附件6”及附件6。

  三、刪除第七條及附件8。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於簡化程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佈。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1日

關於簡化程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2016年11月22日印發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關於修改<關於簡化程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修改發佈)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各相關單位和相關業主:

  為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第34條規定的6種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能夠得到及時維修,本着“確保安全,明確職責,減少交叉,規範程式,方便使用,依法追責”的原則,根據《物權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京建物83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應急維修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無需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就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應急維修的有關情況告知業主;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告知。

  二、應急維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尚未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具體地址見附件1)提出申請;維修資金已經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業主委員會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不願意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且換屆未完成、名存實亡或業主委員會怠於履行職責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申請應急維修的,由相關業主向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物業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代修申請。相關業主是指《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的6種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權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申請職責的,事後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應急維修使用本市系統單位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通知原售房單位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門(具體地址見附件2)提出申請;售房款和維修資金記在物業服務企業名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危改回遷住房原售房單位不願提出申請或找不到原售房單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已經滅失的,由其上級單位提出申請,上級單位不願申請或沒有上級單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公有住房原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申請應急維修的,由相關業主向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門提出代修申請。

  應急使用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售後公有住房(含職工住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通知原售房單位到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提出申請;使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在京單位售後公有住房(含職工住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通知原售房單位向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具體地址見附件3)。

  三、商品住宅小區或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既有商品住宅又有售後公有住房的小區實施應急維修,維修資金尚未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維修資金已經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因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扯皮、不能履職無法實施應急維修,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由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組織代修,或由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或房管局與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同時追究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責任。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主要是公有住房和售後公有住房的,應急維修由原售房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原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維修的,由物業所在區縣建委、房管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同時追究相關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四、應急維修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由産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産權屬於開發建設單位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分攤;産權屬於單位的,由單位分攤;産權屬於個人的,由個人分攤。對個人購買的房改房,分攤應支付的維修資金先使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差額部分從個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應急維修工程涉及的應分攤業主尚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立即補交應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或分攤相應的維修費用。拒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分攤相應維修費用的業主,在辦理所涉及房屋産權登記、過戶、繼承等手續時,應先補繳專項維修資金及其滯納金,滯納金交納標準可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在《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中約定。

  區縣建委、房管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的,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五、應急維修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程式

  (一)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售後公有住房原售房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應急維修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或應急維修使用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1、附件4-2);

  2.所選施工單位需提交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和複印件;

  3.應急維修工程預算書;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明細表(見附件5-1、附件5-2)。

  各區縣審核部門不得擅自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材料作為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要件。

  (二)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各區縣建委或房管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的決定;情況特別緊急的,應當場作出同意決定。申請材料有問題的,應指導申請單位或個人抓緊補正相關材料。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各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如果對申報材料無確切把握,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造價諮詢報告或有關部門出具的整改意見書。各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發現有虛報維修範圍、虛報工程預算的情況,應依法依規嚴厲查處。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申請人持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復材料(應急維修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應急維修使用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及加蓋審批部門公章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明細表)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具體地址見附件6)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至業主大會專用賬戶的,由申請人持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同意備案的批復材料到業主大會開戶銀行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業主大會開戶銀行應當在接到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經辦銀行應當配合將維修資金及時轉賬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單位指定賬戶;發生特別緊急的情況時,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經辦銀行應當在接到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審批材料有問題或付款失敗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應當及時通知原審批部門及申請人抓緊補正相關材料。

  六、應急維修工程完工後,施工企業應書面向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公有住房原售房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報告。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可以由社區居委會召集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出具工程驗收報告,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意見;不合格的,施工企業要無條件整改到工程合格。區縣建委或房管局組織代修的,工程完工後,施工企業應向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報告,區縣建委或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意見;不合格的,施工企業應無條件整改到工程合格。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公有住房原售房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區縣建委或房管局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實施應急維修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所實施維修工程的品質保證責任,保修期內出現品質問題應及時修復。施工企業可以為其所實施的維修工程投保,出現品質問題後所需的修復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

  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原售房單位或其上級單位虛報維修範圍、虛報工程預算,一經發現,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八、各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員在受理和審核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過程中,不得設置障礙刁難申請人,不得故意拖延審核時限。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在接到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批復材料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資金支付手續,不得無故拖延。各區縣建委或房管局、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對行政管理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

  九、應急維修工程完工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組織維修的單位,應將工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費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告知業主,業主提出質疑的,組織單位應給予明確書面答復。

  十、各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20日內,對所管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排查,建立應急維修臺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在3個月內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建立維修資金臺賬,按戶登記業主姓名、房屋面積、維修資金餘額,建立産權明晰,資金數量準確的維修資金明細賬。

  十一、本通知中所稱使用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售後公有住房(含職工住宅)、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在京單位售後公有住房(含職工住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是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與商品住宅和本市系統單位售後公有住房有交叉的房屋。

  十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實行具結方式房改售房的,不再封存單位和個人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經封存的,遇到應急維修,須解封支取單位和個人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需另行提供《解除封存通知書》。

  十三、應急維修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工作政策性強,涉及業主的切身利益,各區縣建委、房管局要加強指導,及時組織培訓,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

  十四、應急維修的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履職的,可向bjwyjb@163.com郵箱投訴,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查處。

  十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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