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6〕6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維護居民的正常生産生活秩序,嚴防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爆炸、火災事故以及造成的次生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進一步凈化全區空氣品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就密雲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禁放限放地點、時間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下列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鼓樓街道、果園街道、密雲鎮、檀營地區的行政區域內。
限制燃放區域內(除禁放的地點外),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24小時,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密雲經濟開發區和密雲生態商務區在任何時間均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三、下列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20米;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及其周邊10米;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及其周邊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輸電線路及其兩側30米、變電站圍墻外30米;
(五)一級、二級和三級醫院及其圍墻外10米;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及其周邊10米;
(六)山林、苗圃、墓地、墳地等重點防火區及其周邊150米;
(七)重要軍事設施及其周邊10米;
(八)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單位及其周邊10米;
(九)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及其周邊10米;
(十)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
(十一)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大型停車場及其周邊10米;
(十二)建築工地及其周邊30米;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十三)設有外墻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十四)奧林匹克公園、飛鴻世紀公園、密虹公園、法制公園、濱河公園;
(十五)賓館、飯店、度假村及其“門前三包”區域。
(十六)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需要,確定和公佈的其他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禁止燃放的區域在任何時間均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空氣重污染預警一級(紅色)或二級(橙色)期間,採取臨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措施,密雲區行政區域內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五、禁放限放區域內涉及的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物業公司,以及經營場所,要嚴格落實主體安全管理責任,設置明顯的禁放限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明確具體人員進行看護,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人;對不聽勸阻的,進行現場錄影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各鎮街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禁放限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組織實施,按照“網格化管理”的原則,將禁放限放區域明確到各主責部門。
七、單位或個人在上述禁放限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在禁放限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行為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理。
九、鋻於本通告在起草過程中和密雲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政協密雲區第二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期間已廣泛徵求了各界意見,現予公佈,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密政發〔2013〕4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