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監發〔2016〕60號
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市屬企業、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66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7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要求,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研發了市級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並制定了《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並就貫徹實施和資訊系統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做好資訊系統應用工作
目前,市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已初步建設完成。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資訊系統的應用工作。對於列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企一標準、一崗一清單”編制試點範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規定,使用新的資訊系統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於在原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註冊使用的生産經營單位,各區安全監管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梳理企業臺賬,督促其逐步由使用舊系統轉變為使用新系統。各區要制定工作計劃,做好新舊系統的轉換工作。
二、積極配合,實現系統數據的共用對接
使用自建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的地區和企業,要對照有關標準對系統功能和數據標準進行分析研究,做好資訊系統數據共用對接工作。達不到相關功能要求和數據對接條件的單位,要及時對資訊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確保系統數據共用對接工作的如期完成。自身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的地區和企業,要按照要求,應用市級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
三、強化宣傳,加大系統培訓工作力度
各地區要突出重點,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工作,不斷提高企業的認知度,為隱患排查系統全面推廣應用奠定良好基礎。要結合“一企一標準、一崗一清單”編制試點工作,加大對企業資訊系統使用的培訓力度,研究制定培訓計劃,確保企業真正掌握隱患資訊系統應用能力。
四、加強執法,強力推進系統的應用推廣
各區要緊密結合年度執法計劃,按照市政府第266號令等法規要求,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專職安全員的作用,對企業使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要求使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各區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自由裁量決定是否予以處罰。經復查逾期仍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罰款。
資訊系統對接使用工作已納入對各區政府安全生産綜合考核內容,年底將對系統對接使用工作開展考核。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強化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的信息化,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和《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填報登記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産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安全生産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本市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用於全過程記錄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預測安全生産形勢,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的信息化。
鼓勵生産經營單位自建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實現與安全生産監管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數據共用對接。
第二章 工作職責及程式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對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的應用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相關標準規範,建立健全適應本單位特點的、個性化的隱患排查標準;同時按照崗位將自查標準分解到崗位和人員,明確排查內容、排查周期、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形成崗位清單。
(二)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中填寫本單位的基本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標準清單等資訊,指定相應管理機構或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的應用工作。
(三)根據本單位隱患排查標準和崗位清單,開展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通過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過程管理,實現隱患相關資訊的實時錄入更新。不具備實時登錄條件的,至少每半月登錄一次系統錄入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資訊。
(四)應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對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七條 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對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做好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日常維護、運作管理和操作培訓等工作,實現市、區兩級和生産經營單位資訊系統的數據共用對接。
(二)建立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情況,分析、預測安全生産形勢,及時總結分析工作中存在問題。
(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結合年度執法計劃,定期指導和監督檢查生産經營單位隱患資訊系統應用工作開展情況。
第八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推廣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要求,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産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要求使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二)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清單制定完善情況,是否按照要求錄入資訊系統。
(三)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存在事故隱患漏報、瞞報的現象。
(四)生産經營單位是否存在隱患排查治理填報情況與實際檢查不符的現象等。
第三章 獎懲規定
第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生産監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鼓勵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的應用、推廣、落實工作,列入安全生産信用體系建設和對區政府的年度安全生産綜合考核內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區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管理辦法(試行)》(京安監發〔201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