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領辦發[2016]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樞紐型”社會組織制度體系和運作機制,提高整體工作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根據中央和本市關於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推動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規範的“樞紐型”社會組織,在業務工作上具備6個要素,即:開放式體系、支援型平臺、常態化機制、創新型載體、引導性規範、品牌化特徵。
第三條 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加強綜合協調、提供相應支援的同時,逐步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引導和促進“樞紐型”社會組織進一步提質增效,全面提升整體效能。
第二章 構建開放式體系
第四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是廣泛吸納同性質、同類別、同領域社會組織,形成有規模、有品質、有向心力的社會組織集群;實現這一要求和目的的根本理念,是堅持“開放、包容、共用”,克服認識不深、動力不夠、擔當不足,以及在固有體系內封閉運作等問題。
第五條 構建開放式體系的方法和形式包括:
(一)以會員制等形式廣泛吸納有意願的社會組織加入體系;
(二)以政策解讀、業務培訓、項目實施、資源共用、舉辦活動、開展公益等多種形式為紐帶,同非主管、非會員、非挂靠的社會組織建立工作聯繫;
(三)以形成價值認同和建立統一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等為基礎,達成合作意向;
(四)以群眾需求和行業發展為導向,主動培育、孵化有發展潛力的社會組織;
(五)具有業務主管單位資格的群團組織,切實主動作為,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機構納入進來。
第六條 有垂直指導關係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應採取有效形式,加強對區、街(鄉鎮)相應機構的工作對接、指導,形成上下聯動、協調配合的工作體系。
第三章 搭建支援型平臺
第七條 堅持服務導向,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支援平臺,為社會組織提供專業性、多樣化服務,是“樞紐型”社會組織的重要工作職責。
第八條 樹立“跨界合作”的理念,借勢、借力、借智,多渠道籌措資源:
(一)同黨政部門保持良性互動,在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積極爭取支援;
(二)充分挖掘自身資源,發揮內部各業務系統的綜合優勢,為社會組織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三)同相關基金會、“支援型”組織、志願服務團體、專業社工機構等建立夥伴關係,為本領域社會組織爭取資金、項目、策劃、諮詢、人力資源等要素支援;
(四)積極利用企業、媒體、資訊、公共關係等資源,幫助社會組織擴大“朋友圈”、獲得多樣化支援。
第九條 採取適當形式,搭建為本領域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集約式服務的“一站式”平臺,主要包括:
(一)設立“孵化中心”(“服務基地”、“服務指導中心”、“創客空間”等),提供孵化、指導、互動等服務;
(二)引入“支援型”組織,委託其為有需求的社會組織提供“託管式”、“陪伴式”等能力建設服務;
(三)在內部成立“社會組織服務專委會”並吸收有關專家加入,提供諮詢、顧問、指導、評估等服務;
(四)依託本領域相關綜合性社會組織,在整合資源、輻射帶動、服務指導等方面發揮平臺作用。
第十條 除爭取財政資金支援外,積極為社會組織搭建社會資源利用平臺,可採取的方式包括:
(一)集中舉辦大型展會(如“公益博覽會”、“資源對接會”等),幫助本領域社會組織推介項目、匹配資源;
(二)整合政府、市場及社會資源,探索舉辦“公益眾籌”、“公益創投”、“服務項目大賽”等活動,支援公益創業、發展有價值的社會創新項目;
(三)幫助本領域社會組織對接街道、社區等基層單位,促進優秀服務項目在基層落地;
(四)利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搭建網路眾籌、網上資源對接、網上展覽展示等大容量、開放式互動平臺;
(五)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之間“組團式”發展,通過項目合作、設施共用、經驗借鑒、互動交流等方式,實現優勢互補、規模發展。
第十一條 鼓勵“樞紐型”社會組織結合本領域實際,主動研究和關注社會企業模式,支援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向社會企業轉型。
第十二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在實際工作中,應綜合考慮本領域社會組織發展需要,本着公平、公開、透明等原則,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惠及本領域廣大社會組織。
第四章 提升常態化機制
第十三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日常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遵循,是着力固化、提升業已形成的常規性、基礎性工作機制和服務模式,奠定更加穩固的發展基礎。
第十四條 健全完善社會組織秘書長工作例會制度。基本要求是:
(一)原則上至少每個季度召開一次;
(二)可以“聯席會議”、“工作沙龍”、“專題研討”等多種形式體現;
(三)會議內容以解讀政策、通報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問題等為主,或在徵求社會組織意見基礎上確定適當主題;
(四)及時將每次工作例會情況(包括議題、規模、決議、成效等)報送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制訂、完善本領域社會組織建設的政策制度等。重點是:
(一)發展規劃、促進意見或相關專業性、綜合性文件;
(二)總結提煉工作中的成熟經驗和做法,通過文件、通報等形式予以推廣;
(三)根據市社會建設專項資金、本系統有關支援經費的使用要求等,制定項目申報、資金使用、績效評估等操作辦法。
第十六條 高標準、常態化加強社會組織資訊平臺建設。主要包括:
(一)完善基礎數據庫,及時、動態掌握所聯繫的社會組織數量規模、組織類型、人員狀況、業務開展等基本資訊;
(二)建立資訊聯絡員制度,及時收集、掌握本領域社會組織工作動態;
(三)按要求建立本領域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
(四)分類整理、彙編本領域社會組織的服務項目、産品等,向社會推介;
(五)利用網站、刊物以及微信群、QQ群、APP軟體等資訊載體,展示、交流社會組織工作動態;
(六)加強同社會建設等部門的資訊聯動,及時報送本領域社會組織相關資訊。
第十七條 鼓勵“樞紐型”社會組織在開展常規性業務培訓基礎上,探索具有本領域特色的社會組織培訓模式、課程體系及人才認定標準,切實提高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的整體水準。
第五章 建立創新型載體
第十八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激發活力、增強動力的根本所在,是貫徹落實創新發展理念,建立符合社會組織需要、符合社會工作特點、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新的工作載體。
第十九條 群團組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本領域探索成立社會組織“聯合會”或“促進會”等,協助做好日常聯繫、服務和管理工作,用章程認同、組織結盟、同業自律等方式進一步增強聯合效果和社會化屬性。
第二十條 非財政撥款單位的“樞紐型”社會組織要集約利用政府購買管理崗位、管理服務等支援措施,單獨成立“社會工作部”(加挂“黨建工作辦公室”牌子),進一步聚焦和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服務管理工作,實現“黨建和業務一起抓”。
第二十一條 工作覆蓋面已達到相當規模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應積極探索“二級樞紐”的有效實現形式,主要包括:
(一)以行業、專業、工作對象、機構類型等為依據,對社會組織進行適當分類,引導其成立相應“工作聯盟”;
(二)根據實際組建本領域“社會志願服務聯盟”,積極推動志願服務工作開展;
(三)將社會組織劃分為若干群組,嘗試採取輪值制等形式,在每個組別中明確牽頭單位;
(四)把本領域一些具有聚合功能的社會組織認定為“二級樞紐”,發揮其引領帶動作用;
(五)發揮本領域有關基金會、“支援型”組織的支援、輻射作用,探索建立資源型、平臺型工作“樞紐”。
第二十二條 通過多種形式推動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工作。主要包括:
(一)用“協商民主”的理念和要求改造、提升現有的秘書長工作例會制度,在討論一般事務性工作基礎上,嘗試圍繞業內相關重要議題,進行更高水準的協商、討論;
(二)發揮同黨政部門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探索同黨政部門進行“組團式”協商民主的有效工作機制;
(三)物色、培養本領域社會組織代表人士,在推薦先進、遴選代表、資政問詢等方面做好人才儲備;
(四)培育一批具有協商意識、懂得協商規則、掌握協商能力的社會組織,引導、支援其探索開展具有明確主題的“協商民主”活動並努力形成品牌。
第二十三條 鼓勵功能型特徵突出的“樞紐型”社會組織積極整合行業資源,建立為全市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的新載體。
第二十四條 探索建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專委會”,協調、整合本領域矛盾糾紛調解資源,指導、培育和推動成立社會化、專業化調解機構,積極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多元調解工作。
第六章 加強規範化引導
第二十五條 “樞紐型”社會組織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進行規範化引導是政府依法監管的有效補充,主要通過倡導核心價值、形成共同理念、進行章程約束、推動誠信自律、履行社會責任等社會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結合工作實際,通過以下方式引導社會組織規範發展。
(一)推動成立本領域社會組織誠信自律聯盟,發佈“自律公約”、制訂行為準則等,強化規則意識;
(二)探索建立社會組織“推優檔案”,通過聲譽評價、表彰先進等方式進行引導和約束;
(三)編輯發佈本領域社會組織“工作指南”、“實務手冊”等,提供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典型案例等工作指引;
(四)積極研究、了解、掌握本領域、本行業的工作動態、最新政策、法律法規、發展狀態、改革趨勢等整體情況,切實做好對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
(五)探索建立對本領域“草根”組織的引導機制。
第二十七條 鼓勵“樞紐型”社會組織結合實際,在本領域開展現代社會組織建設試點工作,通過制訂考核評價辦法、發佈業務規範標準等方式,引導和推動社會組織加強能力建設。
第二十八條 積極配合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在開展行業協調、日常服務、外事管理以及登記、年報、執法等方面發揮好協同配合作用。
第七章 打造特色化品牌
第二十九條 高度重視自身及本領域社會組織服務品牌的創建、傳播與推廣,增強競爭力、提高美譽度,更好地吸引合作夥伴、爭取外部資源。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品牌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品牌效應突出。在相關社會服務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品牌名稱明確,能標誌化地凝練概括公益服務的內涵及本質特徵,具有相應的標識系統,易於識別、宣傳和推廣。
(二)彰顯公益特徵。着力於提供社會所需、實效明顯的公益産品和服務,能夠補充、完善社會服務領域的缺失和不足,服務對象評價良好。
(三)體現核心業務。能夠集中反映該社會組織的核心業務,突出體現該組織的工作理念、文化內涵、服務領域等要素,對本組織的整體工作有較強的引領和帶動作用。
(四)發展基礎牢靠。經過較長時間的運營和積累,具有專業性、公益性、穩定性等特徵,已形成比較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穩定的服務對象,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預期。
第三十一條 品牌創建應緊密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重點突出以下方面:
(一)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
(二)在生態環保、矛盾調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導、應急救助、交通治理、城市安全、社區治理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三)為“京津冀”協同發展、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大城市病”治理等提供助力;
(四)在服務“一帶一路”倡議、促進國際交往等方面,培育一批能夠“走出去”的社會組織及其工作品牌。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與品牌創建相配套的工作體系,主要包括:
(一)以“社會組織公益行”及本領域相關特色活動為載體,廣泛動員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在公益活動中發現亮點、鍛造能力、凝聚共識;
(二)結合本領域工作實際,制訂、公佈社會組織服務品牌的評價、遴選、認定流程及標準;
(三)制訂激勵措施和辦法,對評選産生的社會組織品牌予以適當表彰、獎勵,營造良好氛圍;
(四)搭建、參與綜合展示平臺或借助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對表現突出的品牌項目、品牌組織等進行宣傳、推廣,擴大社會影響力。
第三十三條 鼓勵“樞紐型”社會組織積極採取措施,指導和幫助本領域社會組織掌握必要的“品牌管理”、“品牌行銷”等專業理念及知識,進一步增強品牌意識,提高品牌創建水準。
第三十四條 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組織全市性的社會組織服務品牌評選、表彰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可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規範研究制定本區“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的相關規範和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由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