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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7-29
  6. [發文字號] 建房〔2016〕1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8-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産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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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2016]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房地産中介行業是房地産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房地産中介行業發展較快,在活躍市場、促進交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存在着經營行為不規範、侵害群眾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等問題。為加強房地産中介管理,保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中介服務行為

  (一)規範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機構在接受業務委託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産中介服務合同並歸檔備查,房地産中介服務合同中應當約定進行房源資訊核驗的內容。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二)加強房源資訊盡職調查。中介機構對外發佈房源資訊前,應當核對房屋産權資訊和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委託人同意後到房地産主管部門進行房源資訊核驗,並編制房屋狀況説明書。房屋狀況説明書要標明房源資訊核驗情況、房地産中介服務合同編號、房屋坐落、面積、産權狀況、掛牌價格、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以及其他應當説明的重要事項。

  (三)加強房源資訊發佈管理。中介機構發佈的房源資訊應當內容真實、全面、準確,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佈的同一房源資訊應當一致。房地産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佈房源資訊。中介機構不得發佈未經産權人書面委託的房源資訊,不得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資訊。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資訊從門店、網站等發佈渠道上撤除;對委託人已取消委託的房屋,中介機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資訊從各類渠道上撤除。

  (四)規範中介服務價格行為。房地産中介服務收費由當事人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品質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等法律法規,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均須單獨標價。提供代辦産權過戶、貸款等服務的,應當由委託人自願選擇,並在房地産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中介機構不得實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五)規範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當由委託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並提供當地的貸款條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産信貸政策,供委託人參考。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委託人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産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

  (六)規範中介機構涉稅服務。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協助房地産交易當事人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如實告知稅收規定和優惠政策,協助交易當事人依法誠信納稅。稅務機關對在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和取得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其協助房地産交易當事人辦理申報納稅事項誠信記錄良好的,應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從業人員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資訊的工作牌。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成交價格;不得幫助或唆使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不得倒賣納稅預約號碼。

  二、完善行業管理制度

  (七)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驗服務。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要對房屋産權人、備案的中介機構提供房源核驗服務,發放房源核驗二維碼,並實時更新産權狀況。積極推行房地産中介服務合同網簽和統一編號管理制度。房地産中介服務合同編號應當與房源核驗二維碼關聯,確保真實房源、真實委託。中介機構應當在發佈的房源資訊中明確標識房源核驗二維碼。

  (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網簽制度。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全面推進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建設。備案的中介機構可進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的市、縣,要進一步完善系統,實現行政區域的全覆蓋和交易産權檔案的數字化;尚未建立系統的,要按規定完成系統建設並投入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開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系統建設和使用情況的專項督查。

  (九)健全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佔、挪用交易資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的市、縣,要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不斷優化監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臺監管辦法,明確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所轄市、縣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將落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十)建立房屋成交價格和租金定期發佈制度。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房屋成交價格和租金的監測分析工作,指導房屋交易機構、價格監測機構等建立分區域房屋成交價格和租金定期發佈制度,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三、加強中介市場監管

  (十一)嚴格落實中介機構備案制度。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到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房地産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到機構所在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並到服務覆蓋地的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産、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工商登記和備案資訊,並在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備案、未備案的中介機構名單,提醒群眾防範交易風險,審慎選擇中介機構。

  (十二)積極推行從業人員實名服務制度。中介機構備案時,要提供本機構所有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資訊。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要對中介從業人員實名登記。中介從業人員服務時應當佩戴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資訊的工作牌。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要積極落實房地産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鼓勵中介從業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升職業能力和服務水準。

  (十三)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加快建設房地産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時將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以及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管理平臺,並向社會公示。有關部門要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誠實守信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辦理房源核驗、合同網簽、代辦貸款等業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在選擇中介機構運營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租房時,優先考慮誠信中介機構。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有關部門要在依法依規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資訊共用,對嚴重失信行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從事各類房地産中介服務。有關部門對中介機構作出的違法違規決定和“黑名單”情況,要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對嚴重失信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等,要聯合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逐步建立全國房地産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並納入全國社會信用體系。

  (十四)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健全地方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協會要建立健全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爭議處理規則,推行行業品質檢查,公開檢查和處分的資訊,增強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監督、協調、服務等方面的功能。各級行業協會要積極開展行業誠信服務承諾活動,督促房地産中介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準則,保護消費者權益,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十五)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省級房地産、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産中介行業管理和組織協調,加強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中介價格行為監管,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作用,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通信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産中介網站管理,依法處置違法違規房地産中介網站;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介機構工商登記,依法查處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中介業務的機構;金融、稅務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房地産中介行業管理工作。

  (十六)強化行業監督檢查。市、縣房地産主管部門要加強房地産中介行業管理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訴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廣隨機抽查監管,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開展聯合抽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記入信用檔案;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取消其網上簽約資格。對嚴重侵害群眾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中介機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將其清出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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