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務服貿字〔2016〕26號
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及相關企業:
根據《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關於高新軟體出口企業確認事項有關工作意見的函》(京經信委函〔2016〕183號),鋻於國家取消了“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産品的登記備案”行政審批事項,市經濟和資訊化委不再對“高新軟體出口企業”進行認定。經我委與市經濟資訊化委協商,現對我市報關出口軟體合同登記的有關要求修訂如下:
一、對報關出口軟體進行合同登記時,不再要求提供“高新軟體出口企業確認書(複印件,通過海關出口9803類軟體企業提供)”,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接包合同資訊表(網上列印);
(二)簽訂生效協議(主合同或框架合同)/執行情況(訂單或變更協議),複印件(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譯本);
(三)自理報關出口證明(複印件);
(四)出口軟體內容説明(須企業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通過海關出口9803類軟體企業提供,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軟體名稱、軟體描述、軟體設計方法、軟體著作權及智慧財産權等);
(五)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複印件);
(六)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營業執照未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即未進行“一照一碼”登記的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七)企業進出口資質證明:內資企業提供《進出口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港澳臺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八)其他所需材料。
二、其他有關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合同登記的要求仍按《關於全面下放我市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合同登記管理的通知》(京商務服貿字〔2015〕5號)執行。
請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及時更新修訂有關辦事流程,按新的要求做好報關出口軟體的合同登記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201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