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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國家工商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9-01
  5. [成文日期] 2016-08-31
  6. [發文字號] 工商標字〔2016〕1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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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標字〔2016〕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總局機關各司局、直屬單位:

  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加強對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工作的管理,工商總局制定了《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工商總局    

2016年8月31日  


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加強對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工作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受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委託,在地方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立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窗口,代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等業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擬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的,須填寫《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審批表》(附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送商標局。按照便利化原則,兼顧區域分佈、商標申請量等因素,經審核確有設立必要且具備運作條件的,經商標局批准並公告後開展受理業務。

  第四條 商標局工作職責:

  (一)確定受託單位受理業務範圍和受理區域範圍;

  (二)制定工作規程、業務品質標準和業務品質管理辦法;

  (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對受託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對受託單位商標註冊申請受理和規費收繳等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受託單位工作職責:

  (一)負責商標受理業務機構設置、人員安排、網路聯通建設、辦公場所和相關設備配置;

  (二)根據商標局有關規定,制定和落實業務品質管理辦法;

  (三)加強與商標局業務聯繫,定期向商標局彙報工作;

  (四)辦理商標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受理窗口工作職責:

  (一)在政務大廳或註冊大廳設置“商標受理業務”的明顯標識;

  (二)負責指定區域內商標註冊申請受理、規費收繳、代發商標註冊證等工作。接收、審核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確定申請日;

  (三)做好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管理工作;

  (四)開展商標註冊申請相關業務的查詢、諮詢等服務性工作。

  第七條 受託單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商標局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優良工作秩序,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二)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賬務管理,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取費用;收取規費應按期如數上繳,不得擅自挪用、滯留,保證國家規費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公正廉潔。不得洩露或越權使用未公開的商標註冊申請資訊,牟取不當利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受託單位,商標局將對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其停止工作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委託業務。

  對違反本規定,産生惡劣影響並造成損失的,視具體情況追究受託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審批表

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業務審批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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