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殘發〔2016〕43號
各區殘聯、人力社保局、教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59號)精神,鼓勵用人單位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崗位,促進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現就繼續實施《關於實施促進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殘發〔2013〕33號,以下簡稱《通知》)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知》繼續實施三年,實施期限自2016年至2018年。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殘疾人畢業生在畢業學年內實習或畢業一年內見習,並與實習見習單位和戶籍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簽訂實習見習協議的,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實習見習補貼:
(一)對為殘疾人畢業生提供實習見習崗位的用人單位,給予補貼的標準由每人每月10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0元;
(二)對進行實習見習的殘疾人畢業生,給予生活費補貼的標準由每人每月8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500元。
三、社會職業中介機構每介紹成功1名殘疾人畢業生就業,且用人單位與殘疾人畢業生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獎勵的標準由1500元調整為2000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