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6〕8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居住安全,提升社會綜合治理水準,促進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合理利用,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號令公佈,根據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號令修改,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京建發〔2014〕236號,以下簡稱《使用規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開展地下空間綜合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京政辦函〔2015〕68號,以下簡稱《綜合整治方案》),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立足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定位,圍繞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建設“和諧海淀”的總體戰略佈局,在《管理辦法》《使用規範》和《綜合整治方案》等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按照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結合我區業態調整、疏解和升級、房屋違法出租治理、地下空間綜合整治等工作,進一步消除普通地下室各類安全隱患,統籌利用普通地下室資源利用,充分發揮其服務社會公益、服務人民群眾的作用,實現我區普通地下室的規範使用。
二、範圍與要求
本指導意見所稱普通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房屋建築修建且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不包括地下通道、地下環廊、地下隧道等地下構築物)。
本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要求:對存在散租住人等違法違規使用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普通地下室進行綜合整治;強化和落實産權人、使用人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街鎮、網格的分級日常巡查監督工作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引導普通地下室的合理利用;發揮公益便民作用,通過政府租賃方式實現規範使用。
三、基本原則
(一)安全使用原則
所有權人、受委託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確保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安全,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二)合法使用原則
所有權人、受委託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確保普通地下室的合法使用,不得違反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三)發揮效用原則
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要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充分發揮空間資源效用;要公益優先,服務社會和群眾;不得損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四、組織分工
建立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聯席會制度,聯席會下設辦公室。
(一)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聯席會
由主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區長和主管社區建設工作的副區長為召集人,聯席會主要成員包括:區房管局、區綜治辦、區實有人口辦、區政府督查室、區社會辦、區農委、海淀消防支隊、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文化委、區商務委、區市政市容委、工商海淀分局、規劃海淀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主要負責同志,公安海淀分局相關負責同志。
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聯席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區、街鎮、網格的三級管理和治理機制;明確重點工作、各項任務及各職能部門、屬地街鎮職責。
2.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組織全區對市、區挂賬綜合整治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普通地下室進行專項綜合治理;對普通地下室使用中發生致人傷亡事故的,進行綜合治理。
3.完善普通地下室長效管理機制,統籌全區各街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促進普通地下室公益便民使用,並按現行財政體制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4.制定普通地下室科技創安規劃,將重點地區、重點部位科技創安建設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二)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聯席會辦公室
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聯席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辦公室)設在區房管局,由區房管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單位包括:海淀消防支隊、公安海淀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工商海淀分局、區衛計委(公共委)、區地稅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社會辦、區農委、區民政局、區文化委、區商務委、區體育局、區市政市容委、區住建委、區綜治辦、區實有人口辦、區政府督查室、區民防局、區國資委、區安監局、規劃海淀分局、國土海淀分局、區信訪辦、區城市服務管理指揮中心(應急辦),各街鎮。
聯席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
1.&&開展普通地下室的綜合整治工作,督促各成員單位按照指導意見開展綜合整治工作。與區實有人口辦(違法群租房治理工作聯席辦)共同&&,指導、督促、協調各街鎮開展普通地下室散租住人治理工作。
2.負責全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動普通地下室空間資源用於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和居民生活服務。
3.統籌有關成員單位就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中出現的疑難、複雜問題進行會商。
4.做好對各成員單位的指導、檢查和督導工作;並與區政府督查室共同組織開展對各街鎮和各職能部門在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方面履責情況的考核工作,確保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5.建設海澱區普通地下室動態監管系統,開展普通地下室視頻監控點位建設,指導和督促各街鎮在需要重點監控的普通地下室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納入全區網格化圖像系統建設體系。
(三)職能部門分工
1.區社會辦、區農委:
(1)推動各街鎮開展規範使用工作。
(2)與聯席會辦公室共同制定街鎮租賃普通地下室用於社區活動室、社區辦公用房等補貼流程及考核辦法。
2.海淀消防支隊
(1)將用於散租住人的普通地下室列為重大消防安全隱患點位,對拒不配合綜合整治工作的普通地下室點位依法進行查處。
(2)全程參與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普通地下室的清理整治工作。
(3)對規範使用用途的普通地下室的消防條件進行確認並在改造後驗收。
3.規劃海淀分局
(1)負責對規劃用途不明的普通地下室進行規劃用途確認。
(2)負責對需要明確和改變規劃用途的普通地下室進行政策指導。
(3)對擬合理使用但規劃用途不明確的普通地下室,進行指導和幫助,推動合理使用。
4.公安海淀分局
(1)將用於散租住人的普通地下室列為重大治安安全隱患點位,對拒不配合綜合整治工作的普通地下室點位進行查處。
(2)全程參與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工作,對相關執法部門的檢查、取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執法保障,對妨礙行政執法工作的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5.區安監局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相關安全生産類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6.區城管執法監察局
(1)組織指導各基層分隊協助公安、消防等執法部門開展聯動執法,對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和使用人拒不拆除隔斷的,協助街鎮依法拆除。
(2)與各街鎮配合,清理整治社區周邊非法散發的各類普通地下室出租廣告。
7.工商海淀分局
(1)規範普通地下室經營行為,對普通地下室內的經營單位、企業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對利用普通地下室從事不須專項許可的超範圍經營、無照經營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取締;對涉及專項許可的,及時移送相關許可部門。
(2)全程參與經營性普通地下室的清理整治工作。
8.區衛計委(公共委)
(1)指導基層站、所積極參與普通地下室綜合治理工作。對利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公共場所經營的二次供水設施、涉水産品等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對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進行處罰。
(2)根據街鎮需要,參與普通地下室清理整治工作。
9.區地稅局
對利用普通地下室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行為進行查處。
10.區城市服務管理指揮中心(應急辦)
統籌協調開展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工作中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和執法許可權主動履職,積極參與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參照《海澱區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專項工作方案》)。
(四)各街鎮
各街鎮組織、協調、統籌並監督本轄區職能部門及相應的派出機構開展工作,明確負責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主管領導。屬地房管、城管、消防、公安、工商、地稅、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轄區的綜合整治和規範使用管理工作。
各街鎮主要職責為:
1.統籌轄區內普通地下室的規範使用和綜合整治工作。
2.受區房管局委託,開展普通地下室備案、資訊採集和納入監管工作。
3.建立轄區普通地下室臺賬,與普通地下室産權人或受託管理人簽訂安全使用責任書,確定年度綜合整治工作計劃和點位。
4.打擊違法違規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行為,清退存在散租住人等違法違規使用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普通地下室(安全隱患內容詳見附件1)。
5.組織相關執法部門開展轄區普通地下室聯動執法檢查,對不配合社區網格監管的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和使用人進行約談。
6.探索轄區普通地下室的公益使用、合理利用方式。
(五)社區網格
社區網格應當在普通地下室日常監管中發揮一線作用,督促普通地下室的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和使用人按照《管理規範》要求使用,具體職責為:
1.對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狀況和人員居住情況進行資訊採集,並填寫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資訊採集表(詳見附件2)。
2.對網格內普通地下室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巡查,並將巡查情況記入海澱區普通地下室安全檢查記錄表(詳見附件3);對用於住人和人員密集的普通地下室,進行重點監控,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巡查,且需填寫海澱區普通地下室安全檢查記錄表。
3.對不配合網格監管的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和使用人相關情況,向屬地街鎮報告。
4.對日常巡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突出的普通地下室,及時向街鎮和相關職能部門反饋。
五、聯動執法和綜合整治
本區普通地下室聯動執法和綜合整治工作由區聯席會、屬地街鎮和社區網格三個層級分別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其中聯席會辦公室承擔日常監管工作,在聯動執法中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各街鎮按照“屬地統籌、部門聯動”的原則,在轄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中發揮日常監管和綜合整治職責;社區網格要在普通地下室日常監管中發揮一線作用,做好日常巡查和報告工作。
(一)聯動執法
聯席會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執法檢查方案,每年“兩節”“兩會”和汛期組織各職能部門、各街鎮、網格共同參與聯動執法。
屬地街鎮在日常檢查和聯動執法中發現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可將違法證據組卷,並填寫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行政處罰移轉單(詳見附件4),將案件移送執法部門。被移送部門收到移交案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反饋至屬地街鎮。如涉嫌違法行為涉及多個執法部門,屬地街鎮可組織相關執法部門聯動執法。
屬地街鎮發現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中央企業管理的普通地下室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其産權人、使用人不配合屬地監管的,可向聯席會辦公室報告,由聯席會辦公室匯總後向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報告。
(二)綜合整治
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和使用人躲避、拖延、拒絕消除違法事項,且存在突出的消防、治安、衛生安全隱患的,由街鎮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綜合整治,並可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和使用人妨礙、抗拒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六、規範使用
(一)加強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管理
1.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落實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制度,符合條件的要全部備案。
2.經營類普通地下室督促備案率達到100%,且必須滿足以下使用要求:
(1)具有公安消防機關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2)具有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證明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衛生檢測合格證明。
(3)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與屬地街鎮簽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書,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責任制度。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管理的,所有權人與其受委託管理人簽訂安全使用責任書。
對於産權關係清楚、使用事實明確、因歷史遺留問題和原設計規劃用途問題暫不具備備案條件,但能夠按照安全使用的要求進行管理並主動配合監管的普通地下室,經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聯席會有關成員單位和屬地街鎮)形成會商意見同意後,納入監管範圍,允許規範使用,並參照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的程式和材料要求報送資訊和資料。
對於此類普通地下室作為生産、經營場所使用的,在形成會商意見同意後,可由區房管局開具證明函件供工商、衛生、食藥等部門辦理行政登記和行政許可事項時參考使用。
(二)不得利用普通地下室用於《管理辦法》和《使用規範》中規定的禁止事項
1.利用普通地下室散租住人。
2.將非居住用途的普通地下室出租住人。
3.將廚房、衛生間、地下儲藏室出租住人。
4.改變地下車庫的實際使用功能。
5.利用普通地下室開辦商品批發市場。
6.利用普通地下室生産、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和危險化學品。
7.其他禁止事項。
對違反上述禁止事項使用的普通地下室,列入綜合整治範圍,停止使用。
(三)堅持統籌使用、合理利用原則,提升服務群眾、服務社會效果
海澱區鼓勵優化普通地下室資源配置,結合各社區存量空間資源的使用情況和需求,探索由各街鎮、社區引導的普通地下室合理利用機制,在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基礎上,實現統籌使用、合理利用,完善社區配套功能,提升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效果。
1.社區活動場所
鼓勵街鎮、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將普通地下室用於公益,開發部分普通地下室的公益用途。
對社區黨支部、居委會辦公場所和群眾活動場所的地面房屋面積達不到標準的,屬地街鎮可將條件較好的普通地下室作為補充。
2.社區配套商業
街鎮、社區可根據社區居民的需求利用普通地下室作為便民菜店、便民超市、便民水站等用房,方便群眾日常生活。
3.社區服務人員宿舍
各街鎮、社區居委會可利用或租用普通地下室作為社區工作人員及便民菜店、便民超市、便民水站等社區服務人員的宿舍。物業服務企業可利用或租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普通地下室作為物業員工宿舍。
禁止利用員工宿舍容留除社區服務人員配偶和直系親屬外的其他人員。
4.家用儲藏室
對於社區內結合地面住宅房屋修建的普通地下室,按照優先滿足本樓居民使用的原則,鼓勵將普通地下室作為家用儲藏室使用。
(四)政府統籌租用
根據《綜合整治方案》中“可通過屬地政府購買服務或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促進地下空間公益便民使用”和“各區縣政府要將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年度預算”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區實際的普通地下室政府統籌租用機制,通過政府租用的方式實現對普通地下室的統籌管理。
1.政府統籌租用的主體為各街鎮。
2.對於南部地區年度挂賬整治的普通地下室,在清理整治完成後,應優先考慮租用,並按照發揮效用、服務公益、服務群眾的原則進行使用。
3.對於北部四鎮(溫泉鎮、上莊鎮、蘇家坨鎮、西北旺鎮)地區建設的拆遷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小區的普通地下室,各鎮要應躉盡躉、統籌使用,確保新增的普通地下室100%規範使用。
4.各街鎮應根據本轄區普通地下室使用現狀及年度綜合整治工作的進度,提前做好普通地下室租用計劃及預算資金安排。
5.普通地下室租金水準應通過協商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的方式確定。
6.各街鎮租用普通地下室所用資金原則上從各街鎮自有資金中列支,對於用於社區辦公和服務用房的,可依據《海澱區社會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社領辦發〔2015〕3號)向區財政申請資金支援。
7.街鎮統籌租用普通地下室後,應將其位置、建築面積、産權人、原規劃用途、實際用途、租金總額及租金水準等資訊報聯席會辦公室。
七、工作要求
各職能部門、屬地街鎮要高度重視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逐步消除普通地下室使用中的安全隱患,推進普通地下室的規範使用。
(一)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
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工作是貫徹落實市、區有關指示精神、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點工作,各職能部門、各屬地街鎮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落實&&部門,充實人員力量,全力推進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海澱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聯席會及聯席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屬地街鎮要發揮轄區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中的統籌協調作用。
(二)聯動執法,開展綜合整治
各相關職能部門及派出機構在區、街鎮統籌下,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執法機制,加大執法資源整合力度,開展聯合約談、聯合檢查、聯動執法。對拖延、躲避、抗拒普通地下室專項治理和規範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綜合執法,綜合執法範圍包括但不限于在普通地下室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督查考核,全面推進落實
將普通地下室規範使用納入全區績效考核體系,由聯席會辦公室和區政府督查室共同對全區各街鎮和各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考核,每季度將各街鎮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及聯動執法情況向全區通報,並根據年終考核測評結果進行獎懲。
(四)開拓創新,實現科技創安
以開展普通地下室綜合整治工作為契機,在消除普通地下室散租住人現象與各類安全隱患的同時,形成區、街鎮、網格三級監管機制及各街鎮與房管、民防、公安、消防、衛生、工商、規劃、城管、安監等職能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切實做到底賬清、責任明、網格管、合理用,實現普通地下室的有效監管和規範使用。建設完善“海澱區普通地下室動態監管系統”,實現資訊共用、數據分析和視頻監控等功能,推進普通地下室管理資訊化建設。建設完善普通地下室視頻監控體系,並將其納入全區網格化視頻圖像體系建設和管理。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