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1-15
  5. [成文日期] 2016-08-31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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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現將納稅人代開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産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由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一)在地稅局委託國稅局代徵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産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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