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發〔2016〕28號
各區工商分局、宣傳部、公安分局、廣電中心、文委、金融辦(打非辦),各廣告經營單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金融機構:
當前非法集資問題形勢嚴峻,案件高發頻發,作案方式手段花樣翻新,有擴散蔓延趨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廣告擴大社會影響,對非法集資活動推波助瀾,欺騙誤導性較強。為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高發蔓延勢頭,加大防範和處置工作力度,加強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監管,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關於印發<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工商辦字〔2016〕61號)、《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開展2016年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資訊排查清理活動的通知》(處非聯發〔2016〕4號)、《北京市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16〕2號)以及有關法律規定和市政府會議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加強監管
各有關部門要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下,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充分利用各自監管的職能和手段,採取多種措施,積極履職、齊抓共管,注重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繼續加大對金融投資理財類違法廣告的打擊力度。
(一)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金融投資理財類和支付服務類廣告的日常監測和監管,加大對違法廣告的查處力度,曝光典型虛假違法廣告,及時向相關單位通報廣告監測及案件查處等情況,加強溝通協調,就廣告中涉及的金融機構、金融活動及有關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要通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甄別處理,將違法廣告中涉及的媒體交由媒體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宣傳部門要指導和監督媒體在廣告發佈活動中加強自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引導和促進媒體堅持正確的廣告導向,建立和落實領導責任追究制。
(三)網信部門要加強對新聞網站和具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商業網站的日常管理,指導督促網站嚴格落實廣告審查相關規定,對工商、金融辦、人行、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通報的網際網路上金融投資理財類和支付服務類非法廣告及資訊,協調相關網站及時予以處置。
(四)公安部門要加強與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銜接,配合工商、金融辦、人行、銀監、證監、保監、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做好執法保障,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處。
(五)通信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行業管理,強化與工商、金融辦、人行、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聯動配合,對經相關部門認定需要關閉的發佈違法廣告或資訊的網站,及時依法予以關閉處理。
(六)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要加強媒體管理,監督指導媒體落實廣告審查制度,對工商部門通報的因發佈違法廣告給予處罰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要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佈業務。
(七)市金融局(市打非辦)、區金融辦(區打非辦)依職責做好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核查工作,市清理整頓交易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協同做好要素市場的監管核查工作,發現經營活動中容易出現的共性問題並通報相關部門。要素市場問題由市清理整頓交易所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相關部門。
(八)人行營管部做好全市金融穩定協調與金融資訊溝通共用工作,指導轄區內金融機構做好非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監測預警、風險排查、宣傳教育工作,並依法做好非銀行支付機構和徵信機構的風險管控工作,對認為涉嫌構成從事非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和未經許可從事支付業務、非法從事徵信業務宣傳的,按規定移送偵查機關並通報相關部門。
(九)北京銀監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銷售、間接代售投資理財産品的不規範行為進行監測和風險排查;對於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嫌非法投資理財産品的售賣行為,銀監部門可協助配合督導;對網路借貸平臺行業風險,銀監部門可協助配合地方政府發現和處置經營活動中容易出現的共性問題並通報相關部門。
(十)北京證監局做好非法證券期貨經營活動等行為的風險排查,根據監管職責,指導開展股權眾籌平臺、私募股權類行業風險排查處置工作,發現經營活動中容易出現的共性問題並通報相關部門。
(十一)北京保監局做好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的排查處理工作,發現經營活動中容易出現的共性問題並通報相關部門。
二、完善部門間協調溝通機制,形成監管執法合力
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要強化資訊溝通共用,建立和完善通報制度,注重部門間工作銜接,特別是行刑銜接工作,進一步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增強工作合力。
(一)各部門對於職能範圍內查辦的非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相關資訊,特別是非法集資活動相關資訊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對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工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職責進行查處,嚴厲打擊發佈虛假違法廣告行為。
(二)金融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金融廣告發佈的市場准入清單,明確發佈廣告的金融及類金融機構是否具有合法合規的金融業務資格、可以從事何種具體金融業務等。研究制定禁止發佈的負面清單和依法設立金融廣告發佈事前審查制度。對利用傳統媒介和形式設計、製作發佈虛假違法金融廣告或類金融廣告的,各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查處。對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職責責令停止相關廣告發佈活動。
(三)市工商局、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對發現的金融投資理財涉嫌違法廣告,依法展開調查工作,就廣告中涉及的金融機構、金融活動及有關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要通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甄別處理,金融管理部門要及時向通報部門反饋甄別結果。
(四)市工商局每月要將《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監測報告》抄送人行營管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和市金融局,並協助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的監管工作,充分實現廣告監測數據的綜合利用。
(五)根據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要定期召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情況通報會議,通報工作情況、提出和研究監管難點;遇有重大問題時,經相關部門提議可隨時召開工作會議,共同協商解決方案。為維護首都金融市場穩定,防止非法集資等違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和非法從事支付活動利用廣告擴大影響,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全市範圍內暫停發佈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各單位要積極協調、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活動的監管長效治本機制。
三、強化自律意識,依法從事廣告經營活動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要嚴格按照《廣告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關於印發<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關於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開展2016年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資訊排查清理活動的通知》、《北京市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管理辦法》及金融管理等相關法律規範要求,依法從事廣告經營活動。
(一)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內容要符合規定要求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欺騙、誤導投資人,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警示,顯著標明“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的風險提示語,並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含有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佈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等內容或與許可不相符的內容。
2.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4.含有對投資理財類産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投資者的內容。
5.含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産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誇大表述的內容。
6.使用不真實或不準確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
7.含有《廣告法》、《關於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關法律規範中明令禁止出現的內容。
(二)廣告主應當對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1.要保證廣告內容與實際經營情況相符,不得超出行政審批和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非金融企業不得自行設計發佈含有預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資類産品廣告,非金融企業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産品必須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廣告中必須標明金融産品名稱,明示金融産品本質屬性(如存款、貸款、債券、基金、股票、信託等)。
2.發佈廣告前,要主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提交營業執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資信證明等材料原件。
3.要嚴格自律,守法經營,建立健全投資人評級、風險提示等制度,向投資人提供或推薦恰當的金融産品或服務,充分揭示金融風險。加強金融投資人教育培訓,引導金融投資人增強平等自願、謹慎交易、風險自擔的意識。
4.要合理合法開展宣傳推廣活動,不得違規承諾或保證收益;不得對項目、産品、投資、收益等資訊進行虛假、誇大的不實宣傳,誤導投資人。
(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要守法經營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當加強學習相關金融知識及法律規定,增強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審查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1.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認真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佈者不得發佈。
2.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範圍,認為廣告中含有與金融投資理財活動和支付結算有關的內容,還應當查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廣告主不能提供的,不得發佈,並主動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於未查驗證明、未核對廣告內容,導致違法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佈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要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廣告主的信譽情況,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不得發佈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
3.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設計、製作、代理、發佈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廣告內容應當以宣傳企業形象和符合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為主,對非傳統創新型廣告要審慎發佈。
4.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可以探索建立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佈的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委託第三方銀行託管,預防此類廣告發佈後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
5.各類網路媒介要自查清理髮布的廣告及資訊,認真審查連結網站的主體資格及網頁上的廣告和資訊內容,不得為未經許可或備案的網站以及不具有業務資質的網站提供連結服務,不得為金融虛假違法廣告以及含有虛假資訊的網站(網頁)提供連結服務;網路廣告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網站投放廣告、提供廣告代理服務。
6.對於公安部門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立即停止設計、製作、代理和發佈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
7.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要積極製作、發佈“合理參與金融投資理財活動、強調風險自控”等內容的公益廣告,增強投資者相關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提升投資者合理參與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的能力,逐步形成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的意識氛圍。
(四)行業組織要加強自律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不得從事非法金融投資理財活動,特別是非法集資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
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銀監局
北京保監局
北京證監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