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1-28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16〕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4-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發改規〔2016〕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28日  

(聯繫人:稽察辦 唐翔;聯繫電話:66415588-1207)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2016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與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發展改革委。

  第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違法行為設定基礎裁量檔,具體裁量基準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規則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綜合考慮法律依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應當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依法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後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在同一時期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類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裁量情形、處罰種類和裁量基準應當基本相同。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從輕處罰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六)經行政執法機關告誡或責令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二條 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準。集體討論可以採取委主任辦公會議(專題會)或者委領導傳簽文件等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拒不配合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拖延、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處3000元-1萬元的罰款”、“處2萬元的罰款”、“處3萬元的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報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處3000元-1萬元的罰款”、“處2萬元的罰款”、“處3萬元的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與設備供應、招標代理、諮詢評估、項目管理等單位違反《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配合調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處3000元-1萬元的罰款”、“處2萬元的罰款”、“處3萬元的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基準》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解釋。

  第十七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日起實施。

  在本《基準》實施前已經立案的案件仍依照原規定執行,在本《基準》實施後立案的案件,應執行本《基準》。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