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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海淀區教育招生和考試中心中招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4-15
  6. [發文字號] 〔2016〕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4-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2016年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在海淀區初中入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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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平穩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海淀區接受初中階段義務教育工作,根據北京市初中入學政策,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海淀區初中入學。

  一、在外省市就讀,按本市戶籍對待的非本市戶籍小學畢業生

  (一)持有下列證明的,按本市戶籍學生對待:

  1.區人力社保部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

  2.區教委開具的“台胞子女就讀批准書”;

  3.全國博士後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及其父(或母)的“進站函”;

  4.駐海淀區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

  5.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6.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開具的《子女關係證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區常住戶口登記卡;

  7.市人力社保部門為其父(或母)簽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應在有效期內,證件登記居住地址為海淀區且附有持證人員子女資訊。

  (二)辦理入學登記手續

  家長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外省市就讀小學開具的小學應屆生證明(式樣見附件6)和一張近期二寸證件照等材料於5月12日—5月13日到海淀區教育招生和考試中心中招辦辦理入學登記手續。

  二、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

  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是指在外省市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小學畢業生,不含在本市小學就讀的學生。

  (一)申請條件

  在外省市就讀的應屆小學畢業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海淀區居住,符合“五證”審核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少年。

  審核條件包括:家長(至少一方)在北京參加社保、父母同時具有海淀區暫住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證明、在京務工就業證明、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式樣見附件5)。

  (二)辦理入學流程

  1.註冊資訊

  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務必於4月20日—4月21日登錄“海淀區教育招生和考試中心網站,點擊“初中入學”,查看“2016年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在海淀區初中入學須知(含入口連結)”進入“非本市戶籍和學籍小學畢業生接受義務教育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入口”。註冊後按相關提示填寫資訊,經核實無誤後點擊提交。

  2.線上初審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區人力社保局於4月22日—4月26日網上初審暫住證、社保證明資訊,初審通過後(短信提醒),申請人列印《2016年非本市戶籍和學籍的小學畢業生在海淀區初中入學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以下簡稱“申請表”),及時到現居住地居(村)委會和新居民服務中心審核。

  3.線下聯審

  申請人於4月27日—4月29日持申請表、審核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現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審核。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統籌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審核標準對申請人“五證”原件及複印件等申請材料進行聯審。審核通過後(短信提醒),申請人列印《初中入學資訊採集表》(式樣見附件4,以下簡稱“資訊採集表”)。

  4.辦理入學登記手續

  申請人於5月12日—5月13日攜帶資訊採集表、外省市就讀小學開具的小學應屆生證明和一張近期二寸證件照等材料到海淀區教育招生和考試中心中招辦辦理入學登記手續。

  三、審核標準

  (一)全家戶口簿

  1.適齡兒童少年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戶籍、年齡符合當年入學規定,戶口簿上年齡與《出生醫學證明》上年齡應保持一致。

  2.不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應提交其父或母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加蓋公章)。

  3.單親家庭需要提供父母離婚證書或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

  4.父母戶籍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應出示結婚證明、父母雙方戶口簿及適齡兒童少年《出生醫學證明》。

  5.申請人必須為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二)在京暫住證

  1.申請人及其配偶雙方(單親家庭為一方)持有的暫住證應為海淀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暫住證“有效期限”的起始時間應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暫住證在有效期內。凡暫住證從外區遷入我區的,遷入日期須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

  2.暫住證地址應與“在京實際住所居住證明”地址一致。

  3.暫住證為機打暫住證,修改無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證明

  1.申請人在海淀購房的,應提交住房建設部門登記的合法房屋産權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房屋規劃用途應為住宅或公寓。

  2.申請人在海淀租房的,應提交規範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範文本)、房主房産證原件、房主身份證原件、房主同意的《知情同意書》、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稅證明、能證明在此地址實際居住的相關票據和材料(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房屋適宜居住,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安全,必要時提交安全責任書。其中:

  (1)租住單位公房的,提交單位房管部門開具的住房證明(加蓋公章)和房産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2)租住農民個人房且無房産證的,須提交以下三種證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證明;②建房屋審批證明;③村委會開具的,由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聯合簽字的房屋情況證明。以上三種證明都須經鎮政府審核並加蓋鎮政府公章。

  (3)租住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由鎮政府研究決定,出具房屋情況證明,並加蓋鎮政府公章。

  (4)租住違法建設房屋,出具的居住證明無效;租住公租房、保障性住房、軍産房,以及辦公用房、地下室等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賃規定的房屋,出具的居住證明無效。

  (四)在京務工就業證明

  申請人或其配偶須提交在京務工就業證明,在京務工就業證明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受雇於用人單位的,應於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2.在蔬菜、服裝、海鮮等合法市場經營的,應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於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3.在本市註冊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於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4.在本市註冊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應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於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5.在本市註冊企業的股東或合夥人的,應提交相關工商機關備案文件(備案、變更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並加蓋公章),並於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注:以上五類申請人或其配偶應於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辦理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且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之間應按月正常連續參保和繳費,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為補繳的不予通過。

  (五)戶籍所在地無人監護證明

  1.此證明採用我區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

  2.此證明顯示的父母姓名、適齡兒童少年姓名等資訊應與戶口簿一致。

  3.此證明應為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開具的證明原件(加蓋公章)。

海淀區教育招生和考試中心中招辦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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