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標準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5-17
  6. [發文字號] 財資〔2016〕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配置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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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資[2016]2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

  為了加強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配置管理,加快推進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推進資産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我們結合改革和管理的有關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配置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財政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

國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配置標準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行政單位資産配置,健全中央預算標準體系和資産配置標準體系,保障中央行政單位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辦事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本級,有關人民團體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以下簡稱中央行政單位)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傢具,是指普遍適用於中央行政單位,滿足辦公基本需要的設備、傢具,不含專業類設備、傢具。

  對未列入本標準資産品目內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傢具,應當按照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

  第四條 本標準是中央預算標準體系和資産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編制和審核資産配置計劃和配置預算,實施政府採購和資産處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本標準包括資産品目、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內容。

  資産品目根據辦公設備、傢具普遍適用程度確定。

  配置數量上限根據單位機構設置、職能、編制內實有人數等確定,是不得超出的數量標準,具體數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

  價格上限根據辦公設備、傢具市場行情確定,是不得超出的價格標準,具體價格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確需超價格上限採購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最低使用年限根據辦公設備、傢具的使用頻率和耐用程度等確定,是通用辦公設備、傢具使用的低限標準。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損毀且無法修復外,原則上不得更新。已達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性能要求是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功能、屬性、材質等方面的規定。

  第六條 中央行政單位配置辦公設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配置具有較強安全性、穩定性、相容性,且能耗低、維修便利的設備,不得配置高端設備。

  中央行政單位配置辦公傢具應當充分考慮辦公佈局,符合簡樸實用要求,不得配置豪華傢具,不得使用名貴木材。

  第七條 本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 中央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本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設機構職能、工作需要和預算安排情況,在不超出按本標準計算的數量總量內,統籌合理安排本單位內設機構通用辦公設備、傢具的配置。

  第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其他中央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傢具的,依照本標準執行。駐外機構辦公設備傢具配置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標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傢具配置標準(試行)》(國管資〔2009〕221號)和《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財行〔201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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