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辦發〔2016〕15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促進企業以“合同包”形式開展科技研發工作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3日
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促進企業以“合同包”形式開展科技研發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以下簡稱“門頭溝園”)産業發展,促進門頭溝園區創新創業,依據《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促進創新創業和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門政發〔2015〕46號)(以下簡稱“門創三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合同包”形式開展科技研發,是指申報主體採取招標方式,將自身的科技研發項目整體或分技術模組發包,由符合條件的中標創新創業企業受託完成科技研發任務的科技研發活動。
第三條 促進企業以“合同包”形式開展科技研發的支援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門頭溝區促進創新創業和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四條 門頭溝區産業促進專項資金評審聯席會(以下簡稱“聯席會”)是專項資金的評審部門,聯席會辦公室按照“門創三十條”實施細則負責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開透明、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的原則。
第二章 支援範圍、條件與支援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主體須是在門頭溝區內進行工商註冊並實體經營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或具備申請條件的創新型企業。
專項資金重點支援符合門頭溝園網際網路、智慧製造、醫藥健康、節能環保“一主三輔”主導産業定位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支援園區內經認定的國家級、北京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及中關村各類孵化平臺的協作共建企業或其他具備創新創業引領能力的實體經營企業。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以合同包方式開展具有一定技術創新性産品的研發試製、中間試驗、擴大規模試製、小批量生産以及其他科技研發活動。
(二)項目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三)項目申請主體須有與申請資助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四)項目申請主體須按照招標程式將相應科研項目整體或分技術模組進行發包,擇優選定項目中標人。
同等條件下,在門頭溝園進行工商註冊並實體經營,且具備相應科技研發能力的企業,特別是園區內各級經認定的孵化器入孵企業優先中標。
申請主體的控股及全資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參與投標,不得作為項目中標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申報:
(一)相關科技研發項目有知識産權爭議;
(二)申報主體近3年因違法被有關部門查處;
(三)申報主體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主體,按照合同金額的50%予以資金支援,單個科研項目的支援總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重大科研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單個申報主體每年最多申報3個項目。
第三章 申請、受理與審核立項
第十條 促進企業以“合同包”形式開展科技研發活動,支援資金申報通知將通過聯席會成員單位官方網站統一對外發佈。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應按照公佈的具體要求準備、提供申請材料,並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各聯席會成員單位負責申報項目的受理與初審。初審包括資格審查及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盡職調查,初審後匯總至聯席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聯席會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可採取專家評審制,聘請相關領域專家5-7名組成專家評審會,申報主體進行現場答辯後,由專家經內部討論及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項目評審,2/3或以上專家通過,則該項目評審通過。
評審專家適用回避制度。項目申報主體的利害關係人不能作為該項目評審專家參與評審。
評審專家對所評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秘密和審查意見負有保密義務。
專家評審等相關費用按照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聯席會辦公室負責匯總通過評審的申報項目情況,根據評審結果擬定專項資金支援方案,方案包括科技研發支援項目及支援金額,統一提交聯席會審查。
第十五條 聯席會負責對申報項目及支援方案進行綜合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提出擬支援項目。
第十六條 擬支援項目在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網站進行公示(網址:slkfq。bjmtg。gov。cn),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聯席會辦公室負責公示期間反饋意見的收集。經公示程式無異議的項目正式確認立項,對於存在重大異議的項目,由聯席會辦公室進行複審。
第十八條 申報項目立項後,報區政府審議批准,單個企業獲得資金支援200萬元以上的,還需報請區委常委會審批。項目批准後,聯席會辦公室擬定資金撥付計劃,按進度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專項支援資金。
專項資金由聯席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統一管理。
第四章 發包、資金撥付及監管
第十九條 經立項的科技研發項目,由各申報主體自主制定研發項目招標材料,擬定招標條件,約定委託研發知識産權權屬,聯席會辦公室統一發佈招標公告,各申報主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行制定招標文件並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 經招投標達成合作協議的立項項目,由聯席會辦公室按照該項目合同資金支付進度對申報單位撥付相應支援資金。
第二十一條 相關研發項目的監督管理採取誰受理、誰監督的原則,由最初受理該項目的聯席會成員單位負責相應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投標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二)申請主體與中標單位的關聯關係;
(三)合同計劃的進度執行情況;
(四)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品質指標情況;
(五)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申報項目原則上在立項後一年內完成,申報主體應通過監督管理單位向聯席會辦公室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研發時間的項目,申報主體應説明理由,推遲驗收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研發終止的項目,應由項目申報主體書面説明終止原因,支援資金按照項目研發進度同步撥付,研發終止後不再撥付剩餘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涉區專項支援資金項目組織申報及評審相關材料由聯席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門頭溝科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