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6〕20號
河南寨鎮、巨各莊鎮、大城子鎮人民政府,區住建委:
《京沈鐵路客運專線密雲段施工震損、噪聲污染補償暫行規定》已經區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京沈鐵路客運專線密雲段施工震損、噪聲污染補償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京沈鐵路客運專線密雲段(以下簡稱本項目)施工震損、噪聲污染鑒定及補償工作,維護當地群眾和施工單位合法權益,確保本項目工程建設順利推進,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密雲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項目施工過程中因爆破、機械、車輛震動造成房屋損壞的,以及施工噪聲影響正常生産生活的鑒定及補償工作。
第三條 施工單位為本項目震損、噪聲污染鑒定及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與接受補償的當事人簽訂補償協議,補償費由沿線分指揮部組織發放。
第四條 沿線分指揮部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實施施工震損、噪聲污染鑒定和補償工作。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本項目震損、噪聲污染鑒定和補償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實事求是,預防為主,強化管理的原則;
(三)堅持合情合理,統籌兼顧,合理補償的原則。
第二章 震損、噪聲補償範圍
第六條 補償範圍
(一)合法建築物構築物補償範圍
原則上位於本項目正線中心線兩側(距炮震震源半徑200米、強夯震源半徑100米、震動碾壓震源半徑60米、施工車輛穿村道路兩側15米)範圍內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
因地質條件和防護措施不同,部分複雜施工地段補償範圍,依據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際測震結果劃定。
(二)養殖場戶補償範圍
原則上位於本項目正線中心線兩側(距炮震震源半徑200米,強夯震源半徑100米,震動碾壓震源半徑60米,機械打樁震源半徑40米),經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監測噪聲超標的,並在區指揮部2015年11月30日發佈徵地預通告之前建設的養殖場戶。
(三)住戶補償範圍
本項目正線兩側受施工噪聲影響超過國家標準的住戶;
本項目施工運輸車輛長期穿村,村莊道路兩側受運輸噪聲影響超過國家標準的住戶。
(四)一經認定存在“四搶”違法行為的,堅決不予補償。
第三章 補償條件、標準和補償期
第七條 補償條件和標準
(一)合法建築物、構築物
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出現震損的,依據檢測鑒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補償。
(二)養殖場戶
1.須同時具備以下補償條件
在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具備其他部門相關養殖手續、經村鎮兩級認定);有動物防疫檔案或記錄;經環保部門環境監測機構監測,噪聲超過農業部《畜禽場環境品質及衛生控制規範》(NY/1167-2006)規定的噪聲標準《畜禽場環境品質標準》(NY/T388-1999)。
2.補償標準
因震損噪聲影響産量的,結合本區實際,肉雞按照實際産值的20%給予補償,全年最多不超過6批次;蛋雞按照實際産值的30%給予補償;奶牛按照實際産值的20%給予補償;生豬、肉牛、肉羊按實際産值的10%給予補償。具體養殖場戶的産值由分指揮部的評估機構評估、公示確定。
因噪聲影響造成應激死亡的,經分指揮部認定組鑒定後,按市場價給予補償。
(三)受施工噪聲影響的住戶
1.須同時具備以下補償條件
住戶為本村常住村民(外來人口租賃房屋居住的人員,經屬地流管站備案,居住時間半年以上);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2008)。
2.補償標準
噪聲超標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住戶,持戶口本及村委會居住證明(外來人口憑流管站備案表),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補償;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身份證,孕婦憑孕檢證明、3周歲以下嬰幼兒憑出生證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補償。
(四)受穿村運輸車輛噪聲影響的住戶
1.須同時具備以下補償條件
住戶為本村常住村民(外來人口租賃房屋居住的人員,經屬地流管站備案,居住時間半年以上);以載重車型40噸滿載、時速5公里為噪聲源,道路兩側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2008)。
2.補償標準
噪聲超標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住戶,持戶口本及村委會居住證明(外來人口憑流管站備案表),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補償;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身份證,孕婦憑孕檢證明、3周歲以下的嬰幼兒憑出生證明,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補償。
第八條 補償期及補償款發放日期
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的震動損壞補償,在震動源施工結束後啟動補償程式。經公示無異議後,5日內發放補償款。
爆破施工開始時符合條件的噪聲補償期開始,露天爆破結束後或隧道爆破進洞施工,經檢測恢復正常水準後,相關區域範圍內的補償期結束。補償期內,補償款每月10日前發放。
本項目正線兩側養殖場戶補償期從噪聲源進入補償範圍作業開始,噪聲恢復正常後補償期結束。經公示無異議後,5日內發放補償款。
施工車輛確需頻繁穿村,經分指揮部協調村委會同意後,符合噪聲補償條件的住戶補償期開始,施工車輛停止穿村後補償期結束。季節性停工期間停止相應補償。補償期內,補償款每月10日前發放。
補償期不足一個月的,按整月計算。
第四章 房屋定損及補償程式
第九條 分指揮部牽頭,施工單位、房屋安全檢測單位、造價諮詢機構、村委會組成鑒定補償組。
施工單位負責取證資料、炮損範圍測量及善後工作。
房屋安全檢測單位負責房屋安全鑒定。
造價諮詢機構負責核定損失。
第十條 施工前根據本規定確定的補償範圍,鑒定補償組以戶為單位,逐戶進行震前錄(照)像,完成登記,做好資料保存備案,為後期補償提供真實比對依據,必要時聘請公證部門進行現場公證。
第十一條 待工程施工結束或停止炮(碾、夯)震作業時,産權人向所在地村委會提出補償申請,其中需註明房屋産權人(提供建房批示)、地址、損壞程度及部位。由村委會、施工單位匯總後統一報分指揮部。
第十二條 鑒定補償組入戶對受損範圍內的房屋建築進行實地勘驗,房屋安全檢測單位填寫《受損項目確認表》,受損戶簽字確認,施工單位、分指揮部工作人員鑒證簽字。勘查結束後,房屋安全檢測單位、造價諮詢機構、施工單位及受損戶四方簽訂《房屋受損鑒定協議書》。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檢測單位在1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造價諮詢機構依據房屋安全檢測報告中的維修方案核定維修造價。
第十四條 分指揮部要在村務公開欄將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內容為:房屋受損鑒定結論、受損項目確認明細表、受損戶造價結果表。
第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後,受損戶簽字確認,領取補償款。
第十六條 受損戶對鑒定造價結果有異議,由鑒定補償組進行解釋,調解無效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十七條 施工期間因震動、飛石造成房屋漏雨、玻璃破碎或財産損失等意外情況的,施工單位要及時補償或修繕,保證村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擔負因施工震損、噪聲超標發生的全部公證保全費、檢測鑒定費、造價諮詢及補償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運輸車輛必須經過村莊的,要嚴格實行限速5公里措施;要安排專人巡視沿線,確保安全;要及時修補道路局部破損,減少震動,並採取清掃、灑水等措施,避免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中施工單位要採取減震、降噪、降塵措施,降低震動噪聲影響。必須爆破、砍固等排放強烈性噪聲作業的,施工單位要將相關資訊,提前1天告知分指揮部及村委會。
第二十一條 對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偽造假證明、虛報養殖數量、提供虛假居住證明等,一經查實取消其補償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獲取補償款而人為改變房屋及附屬物原貌、人為造成養殖物死亡的,一經查實堅決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受損戶既不接受評估結果,又不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償,在施工期間阻礙正常施工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臨時佔地及施工便道等施工震損、噪聲污染等補償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京沈鐵路客運專線密雲段徵地拆遷指揮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分指揮部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解決建議,報指揮部批准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