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勤〔2016〕5號
各區教委、公安分局,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2〕22號)、《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教督〔2015〕4號),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提高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水準,督促全市校園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證全市廣大師生的人身和財産安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國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及經教育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應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範。學校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學校應設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安全組織,並設立消防工作專項資金。
學校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應急預案,明確校園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重點崗位,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認真填寫並妥善保存消防檔案資料,隨時備查。
第四條 校內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工作檔案標準化
第五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基本情況檔案。包括學校地理位置、建築性質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數量、位置、使用性質情況;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種類、數量、規格情況等。
(二)人員組織制度檔案。包括學校消防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各類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責任書;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消防獎懲情況等。
(三)消防法律文書檔案。包括學校消防審核、驗收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等法律文書;消防産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實檔案。包括上級文件傳達及學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資料檔案等。
(五)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包括學校宣傳活動、集中培訓、員工崗前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文字、圖片、視頻資料等。
(六)隱患排查整改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檢查記錄;消防中控室及重點部位值班記錄;隱患整改記錄等。
(七)滅火疏散演練檔案。包括消防應急預案;學校誌願消防隊員名冊、崗位職責、個人裝備配備情況等。
(八)“戶籍化”管理檔案。包括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備案檔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檢測報告備案檔案;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檔案;火災記錄等。
第三章 消防設施標識化
第六條 學校應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託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路、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電腦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部位)應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學校應按要求規範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築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第四章 宣傳培訓常態化
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納入日常管理。
學校應在校園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專欄,在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張貼消防安全須知和疏散示意圖,通過網站、校園電視、廣播、板報、校報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識。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於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中小學校要保證一定課時,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並針對學齡階段特點,確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和內容;幼兒園應採取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兒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學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和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教師、學生開展一次消防應急演練;小學和幼兒園應落實疏散引導、保護學生、兒童的措施。
學校應建立校外輔導員制度,公安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對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條 學校應每年對教職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重點加強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相關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並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五章 預案演練正規化
第十一條 學校應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媒體家長接待組等。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六)資訊報告程式和措施。
(七)媒體、家長接待處置程式和措施。
(八)後續事務處理措施等。
第十二條 學校制定的消防應急預案,應明確校園內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職責,並每學期至少演練一次。舉辦重要節慶、文體等活動時,應制定有針對性的消防應急預案。疏散演練時,應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所有人員。
第六章 隱患查改規範化
第十三條 學校應制定火災隱患自查整改操作規程,並按下列要求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一)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加強夜間巡查,並明確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食堂(餐廳)、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等場所在使用期間應至少每兩個小時巡查一次。其他單位(部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內容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外觀、數量是否缺損,是否有吸煙、違規用火用電等動態隱患問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重點崗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二)高等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校內各單位及駐校內其他單位、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在開學、放假和重要節慶活動等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檢查,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及時整改。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二是日常防火檢查工作落實情況;三是教職員工、重點工種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四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特別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五是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水源情況);六是廚房或食堂煙道定期清洗情況;七是電器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八是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作、記錄情況;九是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十是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記錄納入學校消防安全檔案管理。
(三)學校應按照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依照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維保並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四)消防安全標識被遮擋、覆蓋、損壞的,應立即恢復正常狀態。
(五)在檢查、整改、復查等環節落實責任。檢查人、被檢查部門(崗位)負責人、整改責任人、復查審核人應履行簽名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應加強消防安全值守,對值班巡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問題,要立即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組織落實防範措施,並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 學校對發現的隱患問題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學校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章 考核獎懲制度化
第十六條 學校應制定消防安全獎懲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評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制度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理。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外,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將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相關考核考評內容,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本區中小學校、幼兒園考核獎懲制度。
第八章 特定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舉辦文藝、體育、會展、招生和就業諮詢等大型活動,應依法履行報批手續,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設置齊全、完好有效,活動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規範要求,並制定消防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學校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相關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採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施工,應執行工程建設相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許可。駐校各單位和校內各項工程消防設施招標和驗收,應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於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築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並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操作,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
學校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學校有出租房屋的,應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強化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對出租房屋的防火檢查和隱患排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完善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直屬單位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