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工發〔2015〕334號
各區縣民政局,局機關各處室,各二級、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民發〔2014〕80號),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首都中長期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京組發〔2012〕5號)文件精神,適應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進一步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服務機構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是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主體,堅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範,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開展困難救助、矛盾調處、權益維護、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資源連結等服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揮作用的重要平臺,是整合社會工作資源、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載體,是承接政府社會服務職能的重要依託。
當前,北京已經進入新的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階段,社會需求多元,社會問題複雜,亟需創新社會治理體系,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正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體系不可或缺的專業力量,要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作用,就必須重視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設。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大力推進社會工作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已發展到100余家,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的作用日益顯現。然而我市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依然存在數量規模有限、服務能力不足,培育扶持力度有待加強等問題,與首都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匹配,與人民群眾多元需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因此,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
二、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全市社會建設總的戰略部署,適應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參與的要求,以滿足社會治理服務需求為根本,以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為重點,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體系為保障,加快推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為首都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專業支援。
(二)目標任務: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制度體系,逐步完善服務管理機制,形成行業建設發達、專業服務活躍,充分吸納專業人才,深度融入社會服務與社會治理的發展格局。扶持培育一批專業能力強、管理科學有序、行業規範自律、作用發揮明顯、社會高度認可,承接能力較強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使社會工作服務覆蓋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人群,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等民生服務和社會治理各領域。爭取到2020年,全市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總量達到1000家。
三、大力扶持培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
(一)鼓勵興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探索建立市區兩級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孵化基地,通過項目資助、補貼獎勵、提供場所、減免費用等多種方式,支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優先資助開展老年人日間照料、失獨失能家庭服務、低保家庭能力建設、應急救災和社區服務治理等領域社會工作服務的項目。鼓勵有條件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規模化、綜合化發展,紮根城鄉基層,設立服務站點。鼓勵社會工作專業教師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積極引導志願者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按照註冊登記條件成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鼓勵成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扶持發展基金會和社區基金會等,引導各類基金會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合作,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具有品牌服務項目、專業實力強、內部治理規範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鼓勵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資方式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設立專項資金、提供場所、項目合作、專業扶持等方式支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
(二)培育扶持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行業組織。推動成立市、區兩級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健全組織機構,提升管理和服務能力。引導在行業中起骨幹作用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組建、發展行業組織。發揮行業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提升社會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信任度和接納度。逐步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核查、資訊統計、教育培訓等日常管理事務委託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承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礎作用,推動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有機結合。促進社會工作行業組織人員參政議政,發揮建言獻策作用,推動行業發展。加大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扶持發展力度,將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納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對象範圍。
(三)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鼓勵、指導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制定、實施職業道德準則,依法依規開展行業評比獎勵和品質認證等活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完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監督機制,規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行為。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督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組織機構、年報公告、財務收支、捐資使用、服務內容、獎懲情況等重要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的社會公信力。依託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和社會工作人才登記教育管理服務資訊網,實現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信息公開與註冊登記、申請項目、吸引捐贈的有機銜接,廣泛爭取社會各界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認可與支援。
(四)做好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行業服務。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理論研究和行業調查,激發、調動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劃、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訴求,提出行業發展意見和建議。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政策諮詢、規劃指導、項目推介、資訊發佈、權益維護、能力建設、合作交流等服務,增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之間以及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與有關方面的溝通聯繫,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爭取有力支援。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促進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充分調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專業服務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四、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能力建設
(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中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培養、評價、使用、流動、激勵機制,落實薪酬待遇和社會保障待遇。推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完善職位晉陞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發展體系,激勵社會工作人才不斷提升專業能力。提高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水準,提供檔案管理、保險交付、爭議仲裁等服務。鼓勵並引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與首都高校社會工作院係(所)開展産學研合作,提高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專業水準。積極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中的專業人員創造和提供知識培訓、繼續教育、交流研討等機會。
(二)增強機構內部治理能力。督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恪守民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杠桿,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升戰略謀劃、項目運作、資源整合、創新發展和組織管理能力。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主動拓寬資金來源,積極爭取企業、基金會和社會各界資助,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及資金計劃、分配與使用的規範性和透明度。加快培養一批具有社會使命感、掌握現代組織管理知識、擁有豐富管理經驗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紮實理論知識和豐富實務經驗、能夠指導解決複雜專業問題、引導社會工作人才成長發展的專業督導人才。
(三)提升專業服務水準。加強對全市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指導,優化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區域佈局、業務結構和服務功能。加強一線社會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升綜合素質和專業服務水準。加強對社會工作服務的過程管理、品質管理和績效管理,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能力。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結合自身優勢特點和群眾需求加強自身品牌建設,形成一批社會認可、特色鮮明、具有示範和引領作用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鼓勵和支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揮專業作用,帶動公益類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深入社區開展面向各類人群的專業服務,加強資源整合,提供專業支援,加快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三社聯動”,探索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機制。
(四)完善志願者管理制度。以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平臺,深入做好志願者的招募註冊、組織管理、培訓指導和服務記錄工作,鼓勵志願者長期參加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有關活動,通過自學、考試等方式轉化提升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志願者(義工)的互動,引領提升志願服務的專業化、組織化水準,豐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資源,拓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範圍,增強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效果。
五、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
(一)改進登記方式。完善機構登記服務方式,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根據服務範圍向市或區縣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章程中明確社會工作服務宗旨、範圍和方式,發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準證書或至少有兩人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準證書,專職工作人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考試並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強化監督。加強市、區兩級民政部門和各業務主管單位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履行章程、開展服務、使用資金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年度檢查、社會評估、績效評價、信用建設等監督管理手段。建立完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內部評估體系和第三方評估機制,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和提供支援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和行業退出機制,對違反章程開展活動、騙取或違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與社會捐贈資金、侵害服務對象權益等行為嚴肅依法懲處。
(三)加強黨群組織建設。按照現代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要求,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基層黨組織,逐步實現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黨組織全覆蓋。支援有條件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共青團、工會、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團組織的先鋒模範作用以及工會、婦女組織的服務維權作用,確保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正確方向。
六、加強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組織保障
(一)建立健全組織和工作機制。各單位要將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作為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服務體系的重要任務,納入社會組織建設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加強調查研究、政策創制和統籌協調,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建立健全支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長效機制。對於綜合性或優撫安置、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社區服務、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類型的民辦社工機構,民政部門可直接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探索京津冀一體化和區域協同發展背景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跨區域服務和發展等機制,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協同發展。
(二)加快推進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以購買社會工作崗位和服務項目的形式,通過項目招標、委託等多種方式,逐步建立政府向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購買服務機制。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目錄,明確各類社會工作服務的類別、內容、規範和標準,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依據參考,實現供需有效對接。嚴格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資質條件,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建立健全評價結果反饋和獎懲機制,確保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依法依約提供服務。積極發展社會工作專業評估與諮詢服務機構,為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技術支援。
(三)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逐步擴大財政資金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支援規模和範圍。不斷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來源和數量,拓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領域和範圍。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支援力度,扶持壯大群眾急需、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開放公共和社會資源,支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支援、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支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穩定化、制度化的經費保障機制。
(四)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加強社會工作宣傳載體建設,持續深入宣傳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制度、優秀典型、先進事跡。評選優秀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服務項目,利用多種渠道進行推廣,擴大社會影響力。依託網路資訊平臺等,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共服務資訊納入政府服務資訊平臺,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交流經驗、推廣項目、爭取資源創造條件。積極開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研究、交流與合作,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大力營造關心、理解、支援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