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安發〔2016〕42號
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市政路橋集團、市公聯公司,各公路分局、直屬單位: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及市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14〕23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的相關要求,為強化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促進生産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防範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現將《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
2016年2月29日
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一步落實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防範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産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産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産經營最高管理許可權的人員(以下統稱“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 市交通委路政局安全生産委員會(以下簡稱“路政局安委會”)統一領導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路政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路政局業務主管部門(包括建設、養護、路政管理、收費運營以及鐵路道口安全等)應按照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一崗雙責”的有關規定,對其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市交通委路政局派出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交通路政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為核心,以分級分類管理為基礎,建立行業統籌抓協調、橫向聯動強監管、上下銜接促落實、企業全面負總責的閉合管理機制。
第二章 事故隱患分級分類及排查標準
第七條 遵照事故隱患唯一性、通用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原則,本市交通路政行業事故隱患共分2大類16中類:
(一)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資質證照、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産管理檔案、安全生産投入、應急管理、職業衛生基礎管理、其他基礎管理10中類。
(二)現場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人員管理類、設施設備管理類、材料管理類、作業管理類、作業場所管理類、其他現場管理類6中類。
第八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較大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難度較小,並符合但不限於以下條件的隱患:
1.可能危及1人生命安全或造成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整改治理可能導致本市I類、II類道路阻斷時間預計在3小時以下,III類、IV類道路完全阻斷預計在6小時以下,鐵路監護道口公路行車中斷在6小時以下的;
3.發現後無需停工停産或停止使用設施設備,並可在3日內排除的。
較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難度較大,並符合但不限於以下條件的隱患:
1.可能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整改治理可能導致本市I類50%以上、II類道路完全阻斷,且阻斷時間預計在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III類、IV類道路完全阻斷預計在6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鐵路監護道口公路行車中斷在6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3.發現後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停産、停止使用設施設備,且在7日內方可排除的。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並符合但不限於以下條件的隱患:
1.可能造成1人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整改治理可能導致本市I類50%以上、II類道路完全阻斷,且阻斷時間預計在6小時以上;III類、IV類道路完全阻斷預計12小時以上;鐵路監護道口公路行車中斷在12小時以上的;
3.發現後需要全部停工停産或停止使用設施設備,且在7日以上方可消除的。
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産經營單位難以排除或治理的事故隱患,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通用指南》(附件1)作為行業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用性、指導性標準,市交通委路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應結合專業領域的需要,參照其制定併發布本專業領域的指導性標準;生産經營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參照其制定事故隱患自查標準或實施細則。
第三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驗收、資金保障等規章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各級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責任範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第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其熟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條 事故隱患排查應與生産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管理相結合,主要包括以下六類:
(一)日常排查。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其崗位職責,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産檢查,及時發現基礎設施、技術裝備、工藝流程、防(監)控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險狀態以及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執行勞動紀律、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定期排查。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範的建立落實情況;
(2)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3)設施、設備、裝置、工具的狀況和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4)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産、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間作業、重大危險源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5)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6)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身體、精神狀況;
(7)從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情況。
(三)專項排查。生産經營單位應根據行業有關安全生産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和道路、橋梁、隧道、鐵路道口等交通基礎設施的特點,以及施工作業條件變化、工程開復工等情況,及時或定期開展專項排查。
(四)季節性排查。生産經營單位應根據不同季節特點,開展季節性事故隱患排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風、防解凍坍塌為重點;
(2)夏季以防雷暴、防設備容器高溫超壓、防汛、防暑降溫為重點;
(3)秋季以防火為重點;
(4)冬季以防火、防風、防爆、防雪、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五)特殊時段排查。生産經營單位在重大自然災害、極端天氣、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段前,應對交通基礎設施、工藝系統、技術裝備、應急儲備等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六)事故類比排查。當生産經營單位內部或同類相關生産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及時開展事故類比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採取不同類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排查的時間頻率可依據生産經營單位的性質、特點,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中進行規定。但日常性排查應不低於每週一次,專項排查和定期排查不低於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直接負責人並及時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後,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組織治理。對於一般事故隱患,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採取措施立即整改排除。
第十六條 對於較大和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警示和提示標誌,必要時封閉交通,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停止施工或者全部停止施工;
(二)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風險評估(評價),明確事故隱患的現狀、産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
(三)根據風險評估(評價)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明確治理目標和任務、治理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保障、責任部門和人員、治理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隱患治理涉及複雜、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四)落實治理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七條 構成較大、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應按附表1的要求,立即向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其派出機構業務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應及時在事故隱患現場進行公示。
重大事故隱患公示內容應包括:重大隱患名稱、編號、位置、危害、類型、治理責任單位、責任人、治理時限、治理措施、督辦單位等(見附表2)。
第十九條 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並保障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所必需的資金,及時協調解決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問題,確保按照時限要求完成事故隱患整改治理。
第二十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應在治理完成後,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驗收或評估。對於較大和重大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應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委託相應專業機構進行驗收,並出具隱患治理驗收評估意見;在組織驗收合格後,應向交通委路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提出摘牌(見附表3)的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並辦理掛牌督辦銷案手續後,方可恢復相應的生産經營活動。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整改情況以及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的評估論證報告等。
第二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監控保障措施。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置警戒標誌,必要時應當派專人值守。
第二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訊臺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分類建檔,做到“一患一檔”(見附表4)。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臺賬應做到管理規範,資料齊全,更新及時。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至少保存1年,較大和重大事故隱患臺賬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匯總、統計,並通過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平臺或以書面形式于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按要求報送相關資訊(見附表5)。
第二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出租的,應對發包、出租的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統一協調和管理的責任;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治理。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生産經營單位對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參照《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評估細則》(附件2),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制度,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生産經營單位應採取鼓勵措施,對主動發現、排除事故隱患的人員應給予表彰,對瞞報事故隱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從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並應做到專款專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本市交通路政行業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其派出機構舉報。
對舉報的事故隱患,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並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制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計劃,明確責任部門,明確監督檢查時間、方式和重點內容,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資訊臺賬。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受理舉報核實的事故隱患或接受其他單位移送的事故隱患,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責令生産經營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並對整改治理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九條 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應按照年度檢查計劃的要求和各專業領域的工作需要,採用明查暗訪和“四不兩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次監督檢查均應向受檢單位開具《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記錄單》(見附表6),並留檔備案。
第三十條 路政局安委會負責本市交通路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市交通委路政局派出機構負責職責範圍內較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並應及時向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下達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表7)。
第三十一條 對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路政局安委會應指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督促相關生産經營單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必要時,可要求相關生産經營單位採取停産停業、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等應急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應提請市交通委路政局安全生産委員會掛牌督辦。
較大事故隱患由路政局派出機構負責核查,確有必要時,可提請本級安全生産委員會或安全生産領導機構掛牌督辦。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其派出機構應定期監督檢查重大或較大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及時協調治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督促生産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治理措施。對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依法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督促其採取加強相應的管理和技術手段,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條 實施掛牌督辦的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其派出機構應進行復查,達到治理目標的,應予以備案銷賬。
生産經營單位由於非自身原因無法按期完成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目標的,應當及時説明理由並調整治理計劃,經審查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治理期限。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統計分析,定期匯總、統計、分析、通報交通路政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市交通委路政局業務主管部門及各派出機構應于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填寫“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表”(見附表8)、“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見附表9)、“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工作檢查資訊表”(見附表10),通過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平臺或以書面形式報送市交通委路政局安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行業年度安全生産目標責任考核範圍,並可依據《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評估細則》(附件2),適時對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倒查制度。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應倒查其是否為因事故隱患排查不徹底導致的人為責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責任人時,應一併追究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環節中不作為而釀成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員。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有效防範生産安全事故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三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對相關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1個月後實施。
附件:1.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通用指南(略)
2.北京市交通路政行業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評估細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