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16-03-01
  5. [成文日期] 2016-01-14
  6. [發文字號] 2016年第〔〕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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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號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徵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含義

  辦稅人員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辦稅人員身份明確的情況下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

  辦稅人員是指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身份資訊採集內容

  稅務機關採集辦稅人員身份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資訊、電話號碼、人像資訊以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資料的資訊。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三、身份資訊採集方式

  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以便稅務機關採集身份資訊。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託書原件。

  辦稅人員可以到任一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資訊採集,也可以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資訊採集。

  採集過身份資訊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身份證件。

  四、具體辦稅流程

  (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實體辦稅服務廳受理涉稅事項申請時,首先對辦稅人員身份資訊進行採集和比對。辦稅人員身份資訊通過比對的,繼續辦理業務;未通過的,先採集其身份資訊。

  (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增加手機驗證環節,稅務機關隨機向納稅人發送驗證資訊,辦稅人員接收驗證資訊後,需要進行驗證,驗證通過的,繼續辦理業務。

  五、過渡期

  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採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之後辦稅人員需及時進行身份資訊採集。

  2016年8月1日起,稅務機關僅受理已採集身份資訊的辦稅人員申請的涉稅事項。

  六、其他事項

  稅務機關在採集、比對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時,辦稅人員需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資訊,並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資訊發生變更的,需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需及時辦理辦稅人員維護。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資訊,並承擔資訊保密義務。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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