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 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目的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範圍
1.5 工作原則
1.6 響應分級
1.7 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指揮部主要職責
2.3 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2.4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2.5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2.6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3 資訊管理
3.1 預警資訊
3.2 災情管理
4 預警響應
4.1 啟動條件
4.2 啟動程式
4.3 預警響應措施
4.4 預警響應終止
5 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4 Ⅳ級響應
5.5 應急響應級別調整
5.6 資訊發佈
5.7 外省(區、市)重大突發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應急響應
5.8 京津冀救災協同聯動和支援外省(區、市)的應急援助響應
6 善後救助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安置場所保障
7.4 通信和資訊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交通運輸保障
7.7 醫療衛生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救災裝備保障
7.10 社會動員保障
7.11 宣教培訓和演練
8 附則
8.1 預案制定
8.2 預案修訂
8.3 預案演練
8.4 獎勵和責任
8.5 預案實施
8.6 術語解釋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以充分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為宗旨,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職責明晰、保障有力、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體系,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能力和應急救助管理水準。
1.2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體系和運作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産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4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外省(區、市)突發重特大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應急救助和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應急援助工作。發生以上突發事件,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由國務院或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善後和恢復重建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1.5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優先保障受災老人、兒童、殘疾人、傷病人員的救助需要,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
1.6 響應分級
針對本市發生的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需救助人數等情況,由高到低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應急救助響應級別。
1.6.1 Ⅰ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c.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30%以上,或30萬人以上。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他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Ⅰ級響應,需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1.6.2 Ⅱ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7000間或2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他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Ⅱ級響應,需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1.6.3 Ⅲ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7000間或2000戶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他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Ⅲ級響應,需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1.6.4 Ⅳ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7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他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Ⅳ級響應,需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1.7 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體系由市、區、街(鄉鎮)三級應急預案組成,居(村)委會制定應急救助工作方案。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負責組織協調本市突發事件受災群眾應急救助和善後工作,統籌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和社會捐贈款物;負責組織協調省際間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工作。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民政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擔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各項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實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應急指揮處置具體工作,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的全面工作;市財政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相關保障工作。
2.2 指揮部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統籌協調和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指導或協助區政府做好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本市自然災害的善後救助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形勢分析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統籌協調救災捐贈、救災物資保障等工作。
(4)負責會同其他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展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相關善後救助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外省(區、市)發生突發事件時本市的隊伍支援和應急救災物資、資金的援助工作。
(6)分析、總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7)負責指導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救災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8)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具體承擔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長兼任。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各成員單位實施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負責本市人員在外省(區、市)發生突發傷亡事件的善後救助工作。
(2)組織擬訂、修訂與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各相關單位制定、修訂與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3)負責收集分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組織自然災害形勢分析研判,預測自然災害形勢,提出預防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核查、分析評估災情形勢和災區需求,提出相應的救助措施。
(4)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各相關單位應急救助工作的準備和執行情況;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5)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值守應急工作和技術系統建設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相關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工作;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新聞發佈工作。
(7)負責接受救災捐贈款物,統籌調配應急救助資金和物資,公佈相關捐贈和物資、資金髮放資訊;負責組織協調對外省(區、市)的應急援助工作。
(8)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4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對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相關工作的資訊發佈及新聞報道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公佈接受捐贈熱線、配合開展慈善募捐義演等宣傳活動。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的投資管理。
(3)市教委:負責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情況的統計報送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災家庭生活困難學生的教育救助工作;負責在教育機構開展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4)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過程中的有線電子政務網路、800兆無線政務網及應急衛星通信保障工作。
(5)市民委:負責提出制定少數民族因災生活救助工作政策的建議。
(6)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集中安置區的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防範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證社會穩定;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指導區公安部門做好自然災害期間失蹤人員的搜尋,非正常死亡人員的調查及死因認定、統計報送工作。
(7)市民政局:負責自然災害的統計、核查,分析評估災情趨勢;負責及時掌握突發事件受災群眾生活需求,開展對受災群眾的應急救助工作;負責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災後救助工作;統籌安排生活救災物資和社會捐贈款物;開展農村受災群眾住房恢復重建款物救助工作;辦理遇難人員遺體火化等事宜;負責救災物資採購、儲備和儲備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資金管理,建立與突發事件救助需求相匹配的資金保障機制,將應急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會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級救助資金及應急援助資金撥付工作;參與重特大突發事件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9)市人力社保局:參與制定人員傷亡的救助撫慰標準工作。
(10)市國土局:配合做好室外避難場所和物資儲備用地的有關工作;參與地質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11)市規劃委:配合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救災物資儲備庫等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
(12)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承擔安置受災群眾建築的安全性鑒定的組織工作。
(13)市市政市容委:負責組織對受災群眾安置區的供氣、生活垃圾處理等保障工作。
(14)市交通委: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對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疏散轉移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15)市農委:牽頭負責農業生産基礎數據統計匯總;參與農業自然災害的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16)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恢復供水系統,保障受災群眾生活用水供應;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17)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災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8)市旅游委:負責協調在京旅游團隊的疏散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旅游星級飯店(賓館、度假村)等單位受災游客安置工作。
(19)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受災群眾生活居住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及時監測飲用水源,保證飲水衛生安全;組織專業人員對受災群眾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援助。
(20)市審計局:負責對突發事件發生的救助款物、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21)市國資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所屬企業資源,督促企業完成應急救災物資的生産任務。
(22)市地稅局:負責按稅收相關規定做好捐贈涉稅事項的政策落實工作。
(23)市質監局:負責本市應急救災物資生産環節品質監督工作;協調相關産品質檢機構對捐贈物資進行品質檢測。
(24)市安全監管局:因生産安全事故導致需緊急疏散安置周邊居民群眾或給予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時,負責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25)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居住區的食品安全,協助做好捐贈藥品的檢測和接收工作,確保藥品品質。
(26)市體育局:配合市、區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館的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工作;根據需要及時配合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的相關工作。
(27)市園林綠化局:按照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配合有關專業部門做好公園、綠地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避難場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的相關工作;參與森林火災等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28)市民防局:負責人防工程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設施建立救災物資短期儲備和救災物資發放場所;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避難場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的相關工作。
(29)團市委:負責組織志願者協助做好社區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30)市公安局交管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及時開通“綠色通道”,確保救災物資車輛、救災人員通行。
(31)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集中安置區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傳的指導工作;在滿足應急救援任務需求的同時,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
(32)市紅十字會:做好受災群眾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援工作,提供緊急階段的人道救助和志願服務;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33)北京衛戍區:按照部隊參與應急救援有關規定要求,配合事發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運送救災物資。
(34)武警北京市總隊:配合事發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安置場所、救災物資發放點等區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盜搶救災物資事件的發生。
(35)北京鐵路局:負責救災物資和捐贈物資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及時調度安排物資的裝卸和發運,確保在途物資運輸安全。
(36)北京海關:負責協調對北京口岸的救災捐贈物資進出關手續及貨物的相關監管工作。
(37)市國稅局:負責落實國家關於救災捐贈方面的稅收政策。
(38)市地震局:負責全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業務指導工作;參與地震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39)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做好氣象保障服務。
(40)北京保監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災後保險理賠受理、賠付等工作;配合做好災情核查統計,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41)民航北京監督管理局:負責協助航拍災區受災情況;協調完成空投救災物資等任務。
(42)各區政府:負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和工作體系;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救助工作;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負責建立本區的應急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制定相應應急救助預案;負責統籌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室內(外)應急避難場所;負責本區災害救助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Ⅲ級、Ⅳ級響應的應急救助及災後救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情統計上報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和發動社會捐贈活動;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救助款物的發放。
2.5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設立專家顧問組,對全市應急救助工作重大決策和中長期工作規劃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諮詢和建議,為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等工作提出諮詢意見。
2.6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啟動自然災害Ⅰ級、Ⅱ級應急救助響應後,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的區應急救助指揮機構有關負責同志組成應急救助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或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協調指揮應急救助工作。
(2)本市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達到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Ⅰ級、Ⅱ級響應級別,根據應急救助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提請設立應急救助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協調指揮應急救助工作。
(3)本市發生自然災害損失程度達到Ⅲ級、Ⅳ級應急救助響應標準的,或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達到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Ⅲ級、Ⅳ級響應級別,不需另行啟動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根據現場應急救助工作需要或其他市屬專項指揮部要求,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成員單位配合,派駐應急救助現場工作組,協助區政府或市屬相關專項指揮部設立的現場指揮部協調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3 資訊管理
3.1 預警資訊
根據《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市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中心發佈預警資訊時,應及時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區預警資訊發佈單位擬發佈紅色(一級)預警或橙色(二級)預警,預計可能出現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時,應將預警資訊及時通報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當突發事件風險解除後,預警資訊發佈部門應及時通報解除預警資訊情況。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通報的預警資訊,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需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情況,按照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所規定的相應工作職責,及時啟動應急救助預警響應,實施與預警級別相應的響應措施。
3.2 災情管理
3.2.1 自然災害災情管理
(1)根據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和《北京市突發事件資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市、區民政局負責做好災情資訊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2)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區民政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報災情資訊2小時內審核、匯總,分別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
當發生自然災害達到Ⅲ級以上響應等級的,以及災害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可能産生較大影響或突出情況,市民政局自接到相關區政府或區民政局報告後,應立即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最遲應不晚於接報後10分鐘,詳細資訊報送最遲不得晚於事件接報後2小時。
(3)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市、區政府或區民政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政府或區民政局每日10時之前向市民政局報告災情。市民政局每日12時之前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災情穩定後,市民政局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
(4)對於乾旱災害,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産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由區民政局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5)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6)本市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害損失程度達到國家自然災害救助Ⅰ級應急響應標準的,市、區政府應按照民政部、國家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規定程式和統計指標內容要求報送災情資訊。
按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要求,在啟動本制度後的初報階段,市政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報工作。其中,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損失的調查統計並報送至區級政府;區級政府在接到街(鄉鎮)級損失統計資料後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並將本區匯總數據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在接到區政府損失統計資料後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並將本市匯總數據向民政部、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初報階段結束次日後即進入核報階段。市政府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報工作。其中,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核報階段開始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損失的核定並報送至區政府;區級政府在接到街(鄉鎮)級損失核定資料後1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並將本區核定匯總數據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在接到區級損失核定資料後1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並將本市核定匯總數據向民政部、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7)本市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認定和統計報送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認定和統計報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13號)規定程式辦理。
3.2.2 其他突發事件資訊管理
當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時,市屬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事件資訊。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相應救助工作程式。
4 預警響應
4.1 啟動條件
市或區預警資訊發佈單位發佈預警預報資訊,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急救助措施的情況。
4.2 啟動程式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佈的災害預警資訊,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4.3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領導報告,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並向社會發佈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區發出災害預警響應資訊,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佈的災害監測預警資訊,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會同市商務委做好生活必需品的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視情指導相關區政府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産,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6)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7)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4 預警響應終止
市或區預警資訊發佈單位發佈預警解除資訊或演變為災害後,自行終止預警響應。
5 應急響應
Ⅰ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程式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辦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應急委批准後啟動Ⅰ級響應。
5.1.2 響應措施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成員及受災地區有關人員參加,對災區開展應急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研究制定對災區的應急救助各項措施。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立即向社會發佈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率有關成員單位赴災區指導應急救助工作。必要時,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和協調受災地區應急救助工作。
(4)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及時發佈災區需求,引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組織有序赴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的災情評估和救助工作需求,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同時,根據救災需求,向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和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政府落實救災應急措施,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軍隊加強救災及捐贈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配合當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搶救運送救災物資,協助地方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配合公安部門維護公共安全秩序。
(7)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濟信息化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品質安全鑒定等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品質安全鑒定等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視情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向社會發佈救災物資需求,呼籲救災援助,統一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市紅十字會及社會慈善捐贈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9)災情穩定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1.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向市應急委提出建議,市應急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程式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同時報市應急辦,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2 響應措施
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成員及受災地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制定對災區的應急救助各項措施。
(2)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帶隊,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救災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必要時,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或現場工作組,指揮和協調受災地區應急救助工作。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資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發佈災情和災區需求等資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災區災情的評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同時,根據救災需求,向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和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政府落實救災應急措施,發放救災款物。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視情向社會發佈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啟動接受救災捐贈機制。市紅十字會及社會慈善捐贈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災情穩定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程式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5.3.2 響應措施
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有關人員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援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發佈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資訊。
(4)根據受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5)災情穩定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受災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程式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提出啟動Ⅳ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民政局局長)決定啟動Ⅳ響應。
5.4.2 響應措施
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援措施。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資訊。
(4)根據地方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5)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
5.5 應急響應級別調整
自然災害一次性過程涉及以下情況,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級別可酌情調整。
(1)涉及重點地區、重點場所及敏感地區、敏感時期的。
(2)涉及兩個以上區,需統籌協調的。
(3)涉及本市周邊省市,需統籌協調的。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助響應級別調整,依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的響應級別作相應調整。
5.6 資訊發佈
自然災害資訊發佈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資訊發佈形式包括授權發佈、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佈等。
災情穩定前,市、區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及時向社會發佈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市、區政府或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災情評估、核定及發佈,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7 外省(區、市)重大突發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應急響應
外省(區、市)發生民航、鐵路、公路等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特大突發事件中涉及本市居民傷亡,根據中央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或相關省(區、市)提出需本市協助開展相關救助工作時,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或由市應急辦會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協調開展應急救助工作,採取以下措施:
(1)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帶隊,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市民政局、市應急辦、市衛生計生委、市司法局、相關區政府(可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種類調整參與的部門和單位)等單位組成的工作小組,趕赴突發事件發生地。
(2)工作小組按照事發地政府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傷亡人員家屬撫慰工作及善後救助工作。
(3)工作小組每日定時向市應急辦報送相關工作情況。
(4)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相關區政府做好傷亡人員在京家屬的善後救助及撫慰工作。
(5)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做好傷病人員的轉京醫療安排。鐵路、交通等部門負責做好傷病員及家屬的在途接送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應急救助工作經費。
(7)市民政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因故導致生活困難的傷病人員及家庭給予臨時生活救助,對符合本市有關救助政策條件的家庭應及時將其納入救助範圍。
5.8 京津冀救災協同聯動和支援外省(區、市)的應急援助響應
外省(區、市)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後,國家減災委、民政部緊急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Ⅲ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需本市給予應急援助時,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或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協調開展應急援助工作,視情況採取以下響應措施: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與民政部和受災地區省(區、市)民政局聯繫並核實災區受災情況。國家減災委、民政部啟動國家Ⅲ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後,12個小時內制定應急援助方案,並上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時,將有關應急援助方案抄送市財政局、市應急辦。
(2)上報的有關災情及應急援助方案,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按急件辦理程式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並及時將批示轉市應急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市財政局和市委宣傳部。
(3)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應急援助資金,市民政局負責應急援助資金的撥付。
(4)市民政局、市商務委負責生活類救災物資籌集和援助工作,北京鐵路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門配合做好物資調運運輸保障。
(5)當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後,市民政局負責協調本市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社會公益慈善組織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統籌捐贈資金的使用方向範圍,協調製定捐贈資金建設項目方案。
(6)加強京津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一體化進程,建立區域災害資訊共用機制、救災物資調配機制、災害救援聯動機制、應急演練聯動機制。
6 善後救助
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結束後,經報請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後工作領導機構,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統籌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做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
Ⅲ級或Ⅳ級應急響應結束後,視情況,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受災區開展相關善後救助工作。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區民政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災害損失特別嚴重需中央給予資金支援時,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申請中央專項資金。同時,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撥付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受災區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1.4 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受災家庭生活困難,過渡性生活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臨時救助或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6.1.5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市政府、市應急委的要求及受災人員的特殊需求,開展相應的應急救助工作。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的恢復重建由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6.2.2 市民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2.3 市民政局收到受災區政府或民政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核後下達。同時,視情況向民政部申報住房倒損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局。
6.2.5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援和品質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援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北京市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2 市、區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應急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應急救助資金和應急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3 市、區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突發事件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 各區政府應承擔一般性應急救助的主體責任,啟動應急響應後,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評估災情後,根據需要安排相關補助資金。
7.1.5 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慈善等公益性組織和個人為應急救助工作提供資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籌資機制。
7.2 物資保障
7.2.1 統籌規劃全市應急救災物資的儲備種類和數量,建立市、區救災物資儲備庫,積極開展街道救災物資儲備試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引導居民家庭儲備自救互救應急物資。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建立專業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集中儲備與分散儲備相結合的多層次儲備體系。建立代儲、徵購機制,實現社會倉儲、物流資源的整合,實現物資儲備社會化,形成與首都城市發展相適應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儲備規模。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質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資訊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和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7.2.4 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災物資聯動合作機制,加強中央救災物資代儲管理。
7.2.5 完善部門合作機制,協調民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糧食等部門,統籌和調配滿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類物品、救生類物品、醫用物品、取暖照明類等救災物資。
7.2.6 逐步完善應急救災物資生産、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監管機制,強化救災物資綜合、動態管理。
7.2.7 健全社會捐贈物資監管機制,提高社會應急救災物資緊急動員能力。
7.2.8 建立物資徵用及補償機制。在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期間,區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應急救助指揮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7.3 安置場所保障
7.3.1 各區政府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避難場所、公園、廣場、綠地以及大型體育場館、學校、閒置廠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內設施,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7.3.2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應在每年12月前將本轄區、本部門的應急避難場所情況報市民政局備案。
7.3.3應急避難場所的産權單位要做好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督促工作,確保避難場所隨時啟用。市有關部門、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視災情需要負責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7.4 通信和資訊保障
7.4.1 加強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開發、研製和配備,建立先進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援系統。
7.4.2 完善災害資訊管理系統,加強市、區、街鄉鎮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資訊系統建設,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資訊。
7.4.3 建立部門間災害資訊共用平臺,提供資訊交流服務,完善資訊共用機制。
7.4.4 建立災害預防、評估以及災害應急救助輔助決策系統。
7.4.5 建立災害救助數據庫,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決策和快速評估系統,提高災情資訊會商、分析、研判、評估能力。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完善各級應急救助專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5.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相關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加強災害資訊員隊伍建設,完善隊伍管理機制。加強災害資訊員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災害資訊員隊伍。每個居(村)委會配備1至2名專職或兼職災害資訊員,市、區、街道(鄉鎮)各級災害資訊員達到1.2萬人。
7.5.4 建立健全與駐京部隊、武警、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7.5.5 培育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發揮社區、社工、社會組織“三社聯動”在突發事件應急救助中的所用,積極展開自救互助,減少災害損失和人員傷亡。
7.5.6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 交通運輸保障
由市交通委牽頭,北京公交集團、市地鐵運營公司、市祥龍公司等單位配合,為疏散安置受災群眾和救援物資的調運提供運力保障。市公安局交管局為疏散安置受災群眾和救援物資的調運提供交通通道。
7.7 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後,市衛生計生委快速組織醫療救援隊進入救災現場和疏散安置場所,對傷員及時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控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對安置群眾及時開展心理疏導等工作;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安全情況。市商務委負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7.8 治安保障
7.8.1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8.2 由市公安局負責,武警北京市總隊予以協助和配合,負責疏散安置場所和轉移地區的社會治安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7.9 救災裝備保障
市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建立應急救助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併為應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設備。
7.10 社會動員保障
7.10.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作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事件社會捐助工作。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作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10.2 通過政策保障、資金支援、完善服務、宣傳表彰等方式,鼓勵和支援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參與救災工作。
7.10.3 建立災害社會工作服務機制。發展災害社會工作服務隊伍,健全災害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建立災害社會工作服務動員與資源整合機制、資金投入機制及交流合作機制,增強災害社會工作服務成效。
7.11 宣教培訓和演練
7.11.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防災減災知識和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區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7.11.2 市、區民政局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不斷增強應急反應能力。適時開展對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的培訓。
7.11.3 根據應急救助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在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11.4 各區應急救助機構應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的演練。
7.11.5 應急演練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依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預案和工作方案,並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
8.3 預案演練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4 獎勵和責任
對在應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應急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8.6 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