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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2-30
  6. [發文字號] 京民救助〔2015〕47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規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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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救助發〔2015〕475號

各區民政局,各救助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工作,現將《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具體工作中,要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規範服務流程,把《規範》認真落到實處,切實保障托養對象的基本權利,力爭在“十三五”期間使所有托養機構達到民政部發佈的《流浪乞討人員機構托養工作指南》行業標準,全面提升我市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水準。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北京市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規範

  此規範用於我市市、區兩級救助管理機構選定的托養機構、本市托養安置在京外的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機構。

  一、目的

  根據民政部關於流浪乞討人員機構托養服務相關要求,結合我市長期滯留流浪乞討人員托養服務工作實際,對托養機構的資質、工作職責、設施設備及人員的配備、安全設施、後勤保障、日常服務、醫療康復、托養管理程式等方面進行規範,推進我市長期滯留人員托養服務標準化建設,為長期滯留人員提供更加規範的救助服務。

  二、托養機構資質

  托養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開展托養服務的固定場所;

  (三)具備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的資質;

  (四)具有較為健全的托養服務體系和管理制度;

  (五)正常運營達一年以上;

  (六)有餐飲衛生許可;

  (七)有消防安全證明;

  (八)托養機構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承擔流浪精神病人托養服務的還應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三、托養機構職責

  (一)托養機構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市和區救助管理機構的管理指導下實施托養服務。

  (二)托養機構自覺接受市、區救助管理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托養效果的檢查和評價,確保托養工作安全規範。

  (三)機構主要負責人應掌握護理、養育、社會工作等知識。

  (四)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務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五)建立完善的生活、醫療、康復保障等服務體系,為托養對象提供膳食、護理、醫療、心理和康復等服務。

  (六)建立有關托養服務的投訴、受理、處理、反饋機制。

  (七)建立托養對象檔案材料。檔案一人一檔,包括基本資訊、日常護理、服務記錄、健康檢查資料、醫療救治、康復資料、專業社工支援、心理輔導記錄等,並定期向市或區救助管理機構移交托養服務文檔資料。

  (八)配備行政管理、專業技術、工勤技能人員。機構內應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醫療、護理、康復等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開展醫療、護理、社工等專業技術培訓。

  (九)保護托養對象隱私,未經救助管理機構許可不得公佈托養對象資料。

  (十)對托養對象隨身攜帶的個人財物予以登記並妥善保管。

  (十一)積極協助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問詢、核實和護送返鄉工作。

  (十二)對托養對象的死亡按相關要求進行善後處理。

  四、托養機構設施設備標準

  (一)托養對象每人平均居室面積不小於4平方米,每人平均室外活動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

  (二)托養對象居室要配備降溫、採暖、通風等設備。床上用品根據季節配備。

  (三)托養機構內設洗漱間,併為托養對象配備臉盆、牙膏、牙刷、肥皂、毛巾等基本個人生活用品,其中牙刷、毛巾每人單獨配備,不得混用。

  (四)托養機構內設衛生間,配備蹲便器、坐便器,有輪椅廁位、洗手池、衛生紙、紙簍、殘疾人輔助扶手、排氣扇等設施設備。

  (五)托養機構內設洗浴間、更衣室,配備冷熱水洗浴設施、防滑墊、扶手、浴凳、拖鞋、排氣扇等基本設施設備。

  (六)為特殊托養對象配備拐杖、輪椅和其他輔助器具。

  (七)托養機構內設置隔離室,有效控制疑似傳染病的傳播和蔓延。

  (八)在機構內的走道、樓梯、衛生間、洗浴室等區域設立安全扶手、無障礙設施和防滑設施。設有室外公共活動設施設備。

  五、托養機構安全設施標準

  (一)托養機構應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指定安全員,由其負責機構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設備維護和安全檢查報告工作。

  (二)為特殊托養對象佩戴寫有姓名和聯繫方式的卡片,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托養對象走失。

  (三)托養對象在托養期間走失的,托養機構應立即向救助管理機構報告,同時立即報警和尋找。

  (四)托養機構的公共區域應安裝具有存儲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錄影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個月,特殊、重要資料以實物方式交存檔案室。

  (五)配備消防栓、滅火器,定期檢查、補充、更換消防器材;制定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和常態化的防火巡查制度。加強與消防部門合作,定期報請消防部門對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安全演練或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等活動。

  (六)托養對象的生活區、活動區、康復區、觀察室、走廊、樓道應設有人員疏散通道並在顯要位置設置緊急疏散標誌。

  (七)托養機構應制定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做好機構內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六、托養機構後勤保障設施標準

  (一)托養機構內設置食堂,配備食具、就餐桌椅、消毒櫃、冰箱、冰櫃、送餐車等設備。

  (二)設有洗衣房,配備洗衣機、消毒設備等。

  (三)托養機構內應配備電話、緊急呼叫等通訊設備。

  (四)有條件的托養機構宜設置托養對象活動室,並配備健身器材、圖書、電視、棋牌等。

  七、托養機構日常服務標準

  (一)按照性別、年齡和身體狀況安排托養對象居住,女性托養對象應由女性工作人員提供服務。

  (二)為托養對象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食物、住處及衣物、被褥。實行分餐制,食具應及時清潔消毒。

  (三)為生活不能自理的托養對象提供照料服務,並執行相應的護理標準。

  (四)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房間整潔乾淨、無雜物、無衛生死角。

  (五)提供乾淨、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消毒。

  (六)托養對象床上用品至少應每週清洗、消毒一次。離站人員床上用品及時更換、清洗、消毒。

  (七)為托養對象提供洗澡、理髮等服務。

  (八)不打罵、體罰托養對象。禁止組織托養對象參加經營性生産活動。

  (九)視天氣情況,每天安排托養對象進行戶外活動。

  八、托養機構醫療康復標準

  (一)參照本市當年核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標準,為托養對象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建立托養對象健康檔案。隨時監測托養對象身體狀況,保證有病及時治療。對疑似傳染病人及時採取措施進行隔離,並儘快送至相關醫療機構救治。

  (三)每年對托養對象和服務人員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四)建立托養對象康複製度。對不同的托養對象進行各種形式的康復治療,並視情況及時調整護理方案。

  (五)針對托養對象的心理特徵給予必要的心理疏導和鼓勵。

  九、托養管理程式

  (一)委託托養服務

  委託方應按照本《規範》的相關要求,遴選符合條件的福利機構或社會組織承擔托養服務工作,簽訂《機構托養協議書》,並做好對受託方的檢查督導工作。

  (二)提供托養服務

  托養機構應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為托養對象提供托養服務。托養對象進入托養機構後,托養機構應按《機構托養協議書》履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三)終止托養服務

  1.托養對象因查明身份資訊而適宜返鄉安置的,救助管理機構與托養機構應為其辦理終止托養服務。

  2.救助管理機構協調托養對象返鄉安置時,托養機構應予以配合。

  3.托養對象在托養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托養機構應根據《機構托養協議書》要求,採取立即向救助管理機構報告、請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書、報請公安機關到場處置並出具死亡原因鑒定書等處置措施,並做好善後工作。該托養對象在該機構的托養服務終止。

  4.托養機構不適宜繼續承擔托養服務工作的,由救助管理機構依法解除托養協議,該機構的所有托養對象終止在該機構的托養。

  5.解除協議時,托養機構應協助救助管理機構轉移安置好托養對象。

  (四)解除托養協議

  1.托養機構拒不履行托養協議約定義務、行為不規範、有違法行為以及托養機構不能履行托養協議時,救助管理機構應及時與其解除托養協議。

  2.托養機構如提出解除托養協議,應提前60天通知救助管理機構。

  3.托養協議期滿後,托養協議自行終止。托養機構有意繼續參與托養服務的,應當在協議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簽申請。救助管理機構可參考托養效果評價情況,決定是否與其續簽托養協議。

  4.托養機構對托養對象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相關法律和托養協議追究托養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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