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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6-03-01
  5. [成文日期] 2016-02-1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6〕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綜合定量評標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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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4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展改革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發局、發改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建立健全建築市場誠信體系,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中主體的行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綜合定量評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綜合定量評標辦法(試行)》(京建法〔2012〕27號)同時廢止,《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辦法》(京發改〔2006〕1217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綜合定量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中的評標行為,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切實保障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量化評標的,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辦法中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五條 評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經濟方面的評標專家應當不少於二名。

  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是本單位熟悉相關業務的在職人員。其中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代表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準。

  第七條 在評標前,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推舉産生或者招標人直接確定一名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學習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提醒招標人做好評標準備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評標基礎資料、實行暗標評審的應除去能夠識別投標人身份的資訊等。

  (三)匯總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需要投標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的問題,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質詢並對投標人的答覆進行評審。

  (四)對出現較大爭議的事項進行書面記錄。

  (五)查驗評標用表格和評標記錄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組織對評標結論進行復核確認。 

  (七)組織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八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招標人可以在評標前自行或者組織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專業機構進行清標,即對基礎性數據進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等評審性工作。清標人員有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回避。 使用電腦輔助評標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借助電腦輔助評標系統進行清標。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復核並確認清標結果。

  第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訊,但不得利用提供資訊的機會,干擾評標委員會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採用紙質資料評標的,招標人應保證至少每兩名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使用一份招標文件,但其中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保證每人使用一份。

第三章 評標辦法與評標要求 

  第十條 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辦法應當區分技術標、商務標和信用標,分別設立具體的評標因素和評標標準,其中信用標的評審應當直接採用開標當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公佈的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分值,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其納入相應投標人的最終得分。

  第十一條 商務標、技術標、信用標評分權重合計為100%,信用標在總得分中所佔權重一般為5%-20%,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的規定。商務標和技術標在總得分中的權重合計為95%-80%,其中,技術標的相對權重一般不得高於40%,商務標的相對權重不得少於60%。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出席評標時,應當準時簽到,並主動出示專家證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確認其身份後參與評標。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簽署評標專家聲明書,聲明本人沒有依法應當回避的情形,保證遵守有關評標管理規定以及評標紀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並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評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包括本人所在單位與投標人有隸屬關係;從投標人單位調離、辭職或者離職不足三年;從投標人單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標人單位的股東等。

  (四)曾因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獨立進行評審,不得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二)不得將投標文件帶離評標地點評審。

  (三)不得無故中途退出評標。

  (四)不得複印、帶走與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 

  (五)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六)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標。招標文件中沒有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章 評標程式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時,先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投標偏差;後對經初步評審合格後的投標文件的技術標和商務標作詳細評審、比較,再納入信用標。

  技術標實行暗標評審的,應當先評審技術標。 

  第十八條 實行資格後審的項目,資格審查因素僅限于投標人資質、財務狀況、類似項目業績、技術和管理人員能力、擬投入生産資源,以及其他工程技術管理要素等。

  第十九條 技術標評審的一般程式為:

  (一)技術標的符合性評審。

  (二)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方案、品質保證措施、安全和綠色施工保障措施等評審。

  (三)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計算得分,並就每項評分寫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商務標評審的一般程式為:

  (一)對投標價格及其各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進行逐項評審。

  (二)匯總需要投標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的問題,以書面形式發放投標人,採用電子化招投標的應通過電子化平臺發放。

  (三)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計算得分,並加權折算商務標和技術標的合計得分。

  第二十一條 信用標評審的一般程式為:

  (一)採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公佈的各投標人的企業信用評價分值。

  (二)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在商務標和技術標加權得分的基礎上,進行二次加權,折算總得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作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房屋建築工程投標報價低於標底6%或招標控制價6%的,市政工程投標報價低於標底6%或招標控制價8%的,或者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組成明顯不合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就其報價的合理性作出詳細説明,評標委員會對該報價應進行詳細分析及質詢。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澄清、説明或者補正的內容進行評審,並依法判定是否低於成本或者實質響應招標文件。

  低於成本或者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的投標,應當廢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在評標時作為參考。

  標底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招標人不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仲介機構編制,並加蓋該仲介機構的公章。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超出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為無效投標。政府投資項目的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資概算。

  第二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或者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三)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六)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七)投標人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説明或者補正。

  (八)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九)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與資格預審結果相比資質、業績有降低。

  (十)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十一)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十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認定廢標後,當有效投標不足三個時,經評審後,認為有效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或者明顯缺乏競爭力時,應當否決全部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對於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作出書面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技術標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個別成員的單項評分與其餘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單項評分平均差異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見分歧時,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提醒其進行復核,經復核後該評標委員會成員仍堅持其獨立意見的,應當作出書面説明。但是該成員所評出的總分順序與其他成員相對一致、不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視為合理。

  第二十九條 評標時,投標人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得分應當採用去掉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後計算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規模、技術複雜程度、評標方法和投標人數量等,確定合理的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適當延長。

  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均不得隨意縮短評標時間。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均應當對本人的評審意見寫出説明並簽字,並對本人評審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隨意塗改所填內容。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認為部分評標專家的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可以提請評標委員會進行復審。評標委員會拒絕復審的,招標人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三條 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及時編寫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説明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評標結束後,由招標人向評標專家支付勞務費。除此之外,評標專家不得接受該項目招投標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任何其他禮物、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等財物。

  第三十六條 招投標雙方應當分別為對方在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給第三人,違反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並於處理決定送達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記入本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施工專業承包、專業分包招標的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其評標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不同規模建設工程的信用標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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