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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7-24
  6. [發文字號] 京民優發〔2015〕27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烈士公祭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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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優發〔2015〕27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駐京各部隊:

  經市政府、北京衛戍區同意,現將《北京市烈士公祭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4日

北京市烈士公祭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烈士公祭工作,根據《烈士公祭辦法》(民政部令第52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衛戍區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工作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4〕26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衛戍區政治部關於做好烈士紀念日紀念活動的通知》(京辦字〔2014〕7號)等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烈士公祭活動一般在烈士紀念日或者清明節、國慶節等重要紀念日舉行。

  第三條 烈士公祭活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所轄行政區域內有條件的烈士紀念場所舉行。市與區縣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紀念場所舉行烈士公祭活動時,合併進行。 

  第四條 烈士公祭活動參加人員主要有:市和區縣黨委、政府、駐軍和人民團體負責人,烈士遺屬代表,老戰士代表,學校師生代表,各界幹部群眾代表,解放軍和武警官兵代表等。

  第五條 烈士公祭活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同級民政部門負責人主持。

  烈士公祭儀式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行鞠躬禮,宣佈烈士公祭儀式開始;

  (二)禮兵就位;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宣讀祭文;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産主義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獻花籃或者花圈,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或者輓聯;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禮;

  (九)參加烈士公祭儀式人員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

  在國慶節等重大慶典日進行烈士公祭時,一般採取向烈士紀念碑(塔等)敬獻花籃的儀式進行,敬獻花籃儀式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行鞠躬禮,宣佈敬獻花籃儀式開始;

  (二)禮兵就位;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全體人員脫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産主義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獻花籃,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

  (八)參加敬獻花籃儀式人員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

  第六條 花籃(花圈)由黨委、政府、駐軍、人民團體及各界群眾等敬獻,具體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花籃(花圈)由儀式禮兵護送,在公祭儀式橫幅或背板前方適當位置面向公祭人員隊伍擺放。

  花籃的緞帶或者花圈的輓聯為紅底黃字,上聯書寫烈士永垂不朽,下聯書寫敬獻人。

  花籃(花圈)的緞帶或者輓聯,由出席儀式職務最高的領導或敬獻各方各一位代表整理,按照先整理上聯、後整理下聯的順序進行。

  第七條 烈士公祭活動現場應當莊嚴、肅穆、隆重、節儉。

  (一)烈士公祭儀式不設主席臺,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面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肅立。

  (二)烈士公祭儀式要懸挂橫幅或設置背板,橫幅或背板內容一般為“烈士公祭儀式、主辦單位、時間等”。橫幅或背板一般底色為深藍色,字體為黑体、白色。

  (三)烈士公祭儀式現場要標明肅穆區域,設置“保持肅靜”提示牌,肅穆區域內應當言行莊重,不得喧嘩。 

  第八條 參加烈士公祭儀式人員着裝應當莊重得體。部隊官兵和公安幹警應着制式軍裝(警服),中、小學生可着校服,統一組織的行業代表可着統一的行業服裝。

  獲得榮譽的人員可佩戴勳章(獎章)。

  第九條 公祭儀式禮兵一般為10人左右(具體人數根據場地情況確定),由部隊官兵擔任,在花籃(花圈)兩側以適當隊形和位置持槍(徒手)站立。

  市烈士公祭儀式所需禮兵,由有關部門協調武警北京市總隊配合。

  第十條 公祭儀式樂曲演奏樂隊一般由30人左右組成,由軍樂隊或其他適合的樂隊擔負,一般在公祭儀式人員隊伍左前方適當隊形演奏。具體安排根據現場等情況確定。

  市烈士公祭儀式所需樂曲演奏,由有關部門協調武警北京市總隊配合。

  第十一條 公祭儀式少年合唱隊一般由50名左右少先隊員組成(具體人數根據現場等情況確定),在公祭儀式人員隊伍右前方適當隊形獻唱。

  第十二條 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應當在工作人員組織引導下參觀、瞻仰祭掃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結合烈士公祭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宣講烈士英雄事跡和相關重大歷史事件,配合有關單位開展集體宣誓等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保持烈士紀念場所莊嚴、肅穆、優美的環境和氣氛,做好服務接待工作。

  第十五條 舉行烈士公祭活動,由市、區縣民政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烈士公祭活動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烈士公祭活動時間、地點;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及其現場站位和着裝要求;烈士公祭儀式儀程;烈士公祭活動的組織協調、宣傳報道、交通和安全警衛、醫療保障、經費保障、禮兵儀仗、天氣預報、現場佈置和物品器材準備等事項的分工負責單位及負責人。

  第十六條 舉行烈士公祭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職責分工:宣傳部門負責活動宣傳報道;黨史部門負責起草烈士公祭活動祭文;民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公祭儀式的建議和方案,做好公祭場所保障,組織優撫對象和軍休幹部代表參加公祭活動;公安部門負責公祭活動的交通保障、安全警衛、消防安全,組織公安幹警代表參加公祭活動;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少先隊員獻唱,組織中小學生代表參加公祭活動;衛生部門負責公祭活動現場醫療保障;氣象部門負責公祭活動氣象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公祭活動經費保障;工會、團委、婦聯等分別負責組織相關人員代表參加公祭活動;駐軍單位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派出官兵,包括禮兵、軍樂隊人員參加公祭活動。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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