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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5-11-16
  5. [成文日期] 2015-10-27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5〕19號
  7. [廢止日期] 2020-06-18
  8. [發佈日期] 2015-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及市場租房補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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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5〕19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區縣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本市支援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按規定提供市場租房補貼。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建房〔2015〕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號),經市政府批准,現就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及市場租房補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

  (一)城六區和門頭溝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房山區、昌平區的城鎮戶籍家庭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市場租房補貼:

  1.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不高於2400元;

  2.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總資産凈值57萬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總資産凈值76萬元及以下。

  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家庭租賃的住房須符合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具備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合法來源證明等材料。

  (二)懷柔、平谷、密雲、延慶等4個區縣的城鎮戶籍家庭,申請市場租房補貼的家庭每人平均月收入、家庭總資産凈值條件由區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其餘條件與上述各區一致,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市場租房補貼標準

  市場租房補貼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房屋市場租金水準、保障家庭人口結構、收入水準等因素分檔確定。

  (一)除懷柔區、平谷區、密雲縣、延慶縣外,其他各區實行統一的市場租房補貼標準,具體見下表:

全市(除懷柔、平谷、密雲、延慶)市場租房補貼標準

單位:元/月

補貼對象

2人及以下戶

3人及以上戶

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

1600

2000

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1400

1800

每人平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

1100

1400

每人平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間的家庭

800

1000

每人平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間的家庭

400

500

每人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間的家庭

200

200

  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租賃住房的租金超過該戶租房補貼標準的,按租房補貼標準確定租房補貼,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低於租房補貼標準的,按租賃住房租金金額確定租房補貼。

  (二)懷柔、平谷、密雲、延慶等4個區縣的市場租房補貼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三、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及市場租房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本市經濟狀況、保障家庭收入水準、房屋市場租金水準等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區縣可進一步放寬申請條件或提高租房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區縣人民政府負擔,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四、本通知實施後,本市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符合規定條件且承租市場住房的家庭,通過申請市場租房補貼予以保障。對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仍按照原廉租住房政策的相關規定發放補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後,再按有關規定領取市場租房補貼。

  五、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6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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