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0-16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5〕23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0-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調整5項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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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5〕231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部《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經市政府批准,現將本市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鉛、汞、鉻、鎘、類金屬砷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調整為每當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

  二、鉛、汞、鉻、鎘、類金屬砷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值低於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含50%),按收費標準減半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50%-100%(含100%)之間的,按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值超過本市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收費標準加倍計收排污費。

  三、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對排污費徵收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

  四、各區縣環保局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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