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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2-10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5〕4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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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5〕459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殘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等法律、規章和政策,現就促進家庭寄養兒童,尤其是患有一定程度殘疾或先天性、慢性疾病的家庭寄養兒童(以下分別簡稱“殘疾寄養兒童”或“患病寄養兒童”)通過依法收養途徑回歸家庭和社會,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以促進家庭寄養兒童永久回歸家庭和社會為目標,鼓勵符合收養條件的寄養家庭依法收養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在收養人及其家庭承擔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的同時,強化政府支援和幫扶,使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享有更多的家庭溫暖和成長髮展機會,進一步營造全社會格外關心、格外關愛孤殘兒童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政策對象

  本意見所稱殘疾寄養兒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三至四級的肢體、智力、精神殘疾或多重殘疾以及各等級視力、聽力或言語殘疾,不需要長期專業技術照料,具有一定日常生活、學習、社會參與等能力和潛力的寄養兒童;患病寄養兒童是指經本市三級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各類先天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含手術後),不需要長期專業技術照料,具有一定日常生活、學習、社會參與等能力和潛力的寄養兒童。

  三、支援措施

  (一)養育費用資助。對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民政部門按照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生活費標準的50%發放養育費,直至年滿18周歲。

  對被收養的患病寄養兒童,民政部門按照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生活費標準的50%發放養育費,直至兒童疾病痊癒、完全康復年度最後一個月為止。發放養育費期限最長不超過兒童年滿18周歲。

  養育費用於補貼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日常生活所需,包括兒童伙食營養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生活用品費、教育費、娛樂費、門診醫療和參保參合費、家庭康復費和日常生活所需水電氣暖費用等。

  (二)大病手術資助。年滿18周歲前,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因病住院手術的,可繼續享有“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項目資助資格。

  (三)福利服務保障。年滿18周歲前,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有機構內康復和特教需求的,按照“就近、便利”原則,由原所在或家庭所在地兒童福利機構和社區殘疾人康復設施給予保障。

  四、項目申報與管理

  (一)養育費申請和發放

  1.提出資助申請。

  (1)收養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的,填寫並向原所在兒童福利機構提交《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資助申請登記表》(附件1),其他證明材料由原所在兒童福利機構和民政部門採集和歸檔。

  (2)超出收養登記日期6個月申請的,還需一併提交以下相關證明:

  ①《收養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②家庭寄養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③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④被收養兒童持有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本市三級醫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診斷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2.填寫資助意見。原所在兒童福利機構負責人根據申請材料提出並填寫,7日內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

  3.審核備案。民政部門應在接到有關申請材料7日內完成審核。對通過審核的,分類發放養育費:

  (1)對收養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並通過審核的,從收養登記手續完成後的次月起發放養育費。

  (2)對超出收養登記日期6個月申請並通過審核的,從通過審核之日的次月起發放養育費。

  4.社會化發放。收養人到本市指定銀行及時辦理兒童個人銀行賬戶,並憑民政部門已審核備案的《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資助申請登記表》到原所在兒童福利機構備案兒童個人銀行賬戶資訊後,按月領取養育費。

  5.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原屬於區兒童福利機構的,其養育費由區民政部門或兒童福利機構負責發放;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原屬於市兒童福利機構的,其養育費由市民政部門或兒童福利機構負責發放。

  6.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養育費:

  (1)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年滿18周歲或被收養的患病寄養兒童疾病痊癒、完全康復年度期滿的;

  (2)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死亡的;

  (3)因收養人和配偶死亡、失蹤、殘疾、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或被依法剝奪監護權等情形,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重新納入孤兒生活保障範圍的;

  (4)其他應當停止撥付養育費的情形。

  (二)手術申報和資助

  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因病住院手術,具有手術適應症的,收養人可向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提出手術資助申請。市民政局根據區民政部門申報,參照“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長效機制有關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兒童的規定進行審核、資助和管理。

  (三)福利服務轉介

  寄養兒童跨區收養的,收養人可憑《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資助申請登記表》和原所在兒童福利機構協助出具的《服務轉介證明》(附件2),到家庭所在地兒童福利機構辦理福利服務轉介資訊登記,納入家庭所在地兒童福利機構服務保障範圍。

  五、資金保障

  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養育費、寄養轉收養評估費等相關支出納入市和區財政預算,列入兒童福利支出;“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經費,列入中央及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推動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工作,建立有關支援幫扶機制是落實黨的十八大保障兒童合法權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健全兒童關愛服務體系有關精神以及落實《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具體體現。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配合,強化保障,認真做好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後續服務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家庭寄養轉收養工作涉及每一名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認真做好每項工作。市、區兩級民政部門要強化對所屬兒童福利機構以家庭寄養率和社會收養率為指標的績效考核,加強督促和指導;發揮&&和主責部門作用,積極溝通協調,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主動了解、研究和解決落實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推動工作規範、持續開展。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落實有關經費保障,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並做好項目績效評估。市衛生計生委要指導相關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項目資助的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術前檢查和手術實施,保證醫療安全。各級殘聯要將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及時納入社會殘疾兒童服務保障範圍,配合民政部門,統籌利用各類社區殘疾人康復設施,與各級兒童福利機構相互銜接支援,共同為有需求的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提供康復服務保障。

  (三)規範管理。對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養育費的審核和撥付,市、區主管部門要規範審核,及時撥付,嚴格管理,專款專用,自覺接受審計和監察及社會監督。市、區民政部門要建立養育費申領審核臺賬制度,加強內部協調配合,完善相關申報材料的紙質檔案管理。結合實際,實行動態管理,細化各項措施操作規程。依託國家和我市有關兒童福利資訊管理平臺,加大相關模組的研發應用,加強資訊化管理。在初步建立寄養轉收養支援幫扶機制基礎上,加強政策研究和部門協商,進一步完善寄養轉收養的社會參與機制和管理制度。

  (四)加大宣傳。市、區相關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相關政策,引導公民轉變收養觀念,激發社會愛心和熱心。對開展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機構和事跡突出的收養人及其家庭,市、區民政部門要採取適當形式給予表彰和鼓勵。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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