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5]29號
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資訊,推進排污單位切實履行環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保部令第31號)等相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開範圍
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要求,結合本市排污單位實際情況,市環保局制定了北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見附件1)。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公開相關環境資訊,鼓勵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動公開其環境資訊。
二、公開內容
(一)基礎資訊,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産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生産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産品及規模。
(二)排污資訊,包括:
1.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
2.排放口數量和分佈情況;
3.排放濃度(指企業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排放濃度,企業自行監測包括企業自承擔監測或委託有資質的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所開展的監測,具體要求見附件2);
4.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上一年實際排放量)、核定的排放總量(申領排污許可證後按許可證核定排放量填報);
5.污染物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包括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和運作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等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包括批復和驗收文件名稱、文號、審批機關及批准時間等資訊。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要求制定。
(六)自行監測方案及年度報告。
三、公開時限和形式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市環保局公佈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後90日內公開規定的環境資訊。環境資訊有新生成或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新生成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
重點排污單位應通過本單位對外網站公開其相關環境資訊,履行企業環保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採用廣播電視、報刊、公告、信息公開欄或電子螢幕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公開環境資訊。
為便於企業發佈及社會公眾查詢環境資訊,各重點排污單位應於2016年1月31日起,同步在北京環保公眾網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上統一發佈環境資訊。
四、工作要求及監督檢查
作為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認真學習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充分認識公開企業事業環境資訊的重要性,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指定部門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做到主動、及時、如實、準確公開本單位環境資訊。
市、區兩級環保部門將採取現場監督檢查、網路抽查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時、按要求公開環境資訊。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方式、時限公開其環境資訊,或者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將處理結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