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救助發〔2015〕450號
各區民政局、公安(分)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15〕15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
自2003年實施救助管理制度以來,各區民政、公安(分)局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在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中探索出了許多有效的經驗和方法,切實維護了流浪乞討人員基本權益。隨着時代的進步,一些原有的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方式已經制約了救助管理工作的發展,亟需拓展新的方式進行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
近期,民政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在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對無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討人員、滯留未成年人的照料安置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完善我市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各區民政局、公安(分)局要從首都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不斷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創新方法,加強協作,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依託市、區救助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機制,通過部門協作和資源整合,細化我市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方式和照料安置工作渠道,明確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各自職責,建立起符合北京市實際的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尋親服務機制和滯留人員身份查詢長效機制。對無法查明身份資訊的流浪乞討人員、滯留未成年人,採取多元化安置渠道進行妥善照料安置,為維護首都社會秩序穩定和改善民生做出積極貢獻。
三、部門職責分工和主要任務
(一)民政部門主要職責
1.各救助管理機構利用救助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業務,對所有進入機構的受助人員採集指紋,並及時查詢比對全國救助管理資訊系統中的救助資訊和尋親資訊。
2.在救助管理機構內發現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受助人員,在第一時間向屬地公安機關報案,將受助人員體貌特徵、發現經過等情況告知公安機關,並協助公安機關調查。
3.對經快速查詢後未能確認身份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其入站後24小時內,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管理資訊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方式發佈尋親公告,公佈受助人員照片等基本資訊。同時,可結合本區現有資源,利用微信、微網志、網路等拓展型查詢方式發佈尋親資訊。
4.對進入救助管理機構未確認身份資訊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在7日內報請屬地公安機關採集DNA數據;對當前已經滯留在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儘快報請屬地公安機關採集DNA數據。
5.對經快速查詢和尋親服務後仍無法查明身份資訊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經常與其接觸、交流,採集其敘述內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關鍵資訊並及時甄別核實,並逐步建立長期滯留人員身份查詢激勵機制,對查詢效果明顯的人員或單位給予獎勵。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問詢。查詢中發現有待核實的身份線索,救助管理機構可報請屬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6.對於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併發布協查通報的家人走失資訊,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將公安機關通報資訊與站內受助人員進行查詢比對,及時將查詢結果反饋給公安機關,併為來站尋親人員提供查詢便利和幫助。
7.對於無法查明身份資訊、在救助管理機構超過10天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可採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7.1充分利用現有救助場所和設備,在站內開展照料服務。若救助管理機構缺乏護理、康復等專業工作人員,可通過提供服務場所、開展項目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護理機構,由其承擔站內照料工作。對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其送往當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康復。
7.2救助管理機構因現有設施設備無法滿足站內照料服務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機構實施站外分類托養。
7.3對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留時間滿30天,發佈尋親公告2周後,無法查明身份資訊的受助人員,報市救助管理事務中心安置。
7.4對本區戶籍人口中的流浪乞討人員,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各區民政局要及時將其納入特困人員供養。
7.5對暫時無法查明身份資訊的滯留未成年人,不得將其托養在養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在查詢資訊期間,應提供相應的站內生活照料服務。
8.屬於打拐解救的兒童,救助管理機構應參照《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執行,落實民政部門職責任務。
(二)公安部門主要職責
1.公安機關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疾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同時將情況通知屬地救助管理機構。
2.對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流浪乞討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取監控錄影、走訪當地群眾、比對公安機關失蹤人員管理系統、發佈協查通報等方式,及時核查其身份資訊。對救助管理機構報請屬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身份資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給予答復。
3.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來站求助的,應當配合救助管理機構辦理交接手續,並填寫《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見附件)中相關內容。
4.對救助管理機構報請需要採集DNA數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後一個月內免費採集DNA數據,並錄入全國打拐DNA資訊庫,並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
5.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人走失報案資訊,及時發佈內部協查通報,並通報救助管理機構,同時提示報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搜尋。
6.屬於打拐解救的兒童,公安機關應參照《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執行,落實公安機關職責任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市、區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加強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動和資訊共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緊密協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等相關工作,逐步建立起部門協作配合的長效機制。
(二)抓好具體落實。《意見》中部分內容是全新的救助概念,對流浪乞討人員的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門要在結合以往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基礎上,及時更新方式方法,完善設施設備,加大資金投入,合理整合資源,將新的救助概念貫徹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去。
(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網路平臺、宣傳活動等多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使群眾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身份查詢、照料安置等政策,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