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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15-10-01
  5. [成文日期] 2015-09-15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5〕34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0-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關於調整規範城鄉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民社救發〔2015〕346號

各區縣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提高我市醫療救助規範管理水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現就調整規範我市社會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待遇審批程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助參保參合程式

  (一)統一辦理。每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繳費工作開始當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審核的部門,應當將符合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名單報送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由社會保障事務所對資助對象的繳費類別和繳費標準進行確認,並統一辦理參保參合手續。

  在參保參合繳費期間被批准享受社會救助且個人未辦理繳費手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前述流程按月辦理。

  (二)數據反饋及資金撥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繳費工作截止後第一個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將已資助對象的名單及資助金額等情況錄入北京市醫療救助系統,並將上述情況反饋同級負責社會救助審核的部門,由審核部門將資助參保參合情況上報區縣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區縣民政部門統一完成繳費資金劃撥工作。

  二、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流程

  社會救助對象因病確需住院治療的,由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救助政策減收住院押金並提供出院即時結算服務。辦理流程及資金結算程式如下:

  (一)辦理申請。社會救助對象辦理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出具《社會救助對象享受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審查證明》(見附件1)的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通知單和住院押金繳費通知的複印件。

  2.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級及以上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3.懷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務證複印件。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出具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查驗申請人享受社會救助的證件以及住院押金繳費通知的原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核實申請人年度內享受醫療救助情況,指導申請人填寫《承諾書》(見附件2)和《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辦理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登記表》(見附件3)。材料齊備的,為申請人出具《社會救助對象享受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審查證明》。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出證工作。

  (三)實施救助。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相關救助工作。

  1.確需住院治療的社會救助對象,應當持享受本市社會救助的相關證件和醫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單,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社會救助對象享受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審查證明》,到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

  2.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在確認社會救助對象身份且完成住院押金減免後,應及時將救助對象收治入院完成住院救治工作。

  3.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完成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後,應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結清應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支付的醫療費用。對於上述醫療保險支付後的個人負擔部分,由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救助政策先行墊付,社會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負部分即可辦理出院手續。

  (四)數據統計與資金結算。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與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共同做好救助數據統計與資金結算工作。

  1.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向民政部門提供社會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的診斷證明和《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享受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明細表》(見附件5),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的醫療保險費用分割單,為民政部門完成救助對象待遇審核提供方便。

  2.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反饋的相關數據,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上報的材料,完成北京市醫療救助系統數據錄入工作。

  3.民政部門應當與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墊付資金定期結算機制,並根據提供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報送的相關材料,完成社會救助對象救助待遇審核及資金劃撥工作。

  4.各區縣可按照相關規定在醫療費用結算前,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向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社會救助對象看病就醫。具體管理辦法和預付資金額度由區縣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

  (五)服務監管。民政部門要與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委託合作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品質、費用結算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制定服務規範,並會同人力社保、衛生計生、財政部門做好對醫療服務行為品質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民政部門不予結算。對違反合作協議,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應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三、事後醫療救助待遇申請審批程式

  對於社會救助對象在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或自行選擇事後醫療救助發生的住院費用,由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社會救助對象申請事後醫療救助待遇,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北京市醫療門診收費票據或北京市醫療住院收費票據,以及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費用結算分割單。

  2.本市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3.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級及以上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4.懷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務證複印件。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事後醫療救助待遇申請的責任主體。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承擔事後醫療救助的事務性工作。查驗申請人享受社會救助的證件,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指導申請人填寫《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事後醫療救助待遇申請表》(見附件6)。材料不齊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核實申請人年度內享受醫療救助情況,填寫《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事後醫療救助待遇審批表》(見附件7),將相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醫療救助審核的行政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同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申請家庭相關資訊錄入北京市醫療救助系統,完成網上審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救助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審批。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對象事後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在《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對象事後醫療救助待遇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完成北京市醫療救助系統網上審批工作。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對於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在做出不予審批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由社保所送達《事後醫療救助待遇不予批准決定書》(見附件8),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四)資金髮放。社會救助對象事後醫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民政或財政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金融機構資訊,通過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於審批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髮放工作。

  四、部門職責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做好社會救助對象身份認定、參保參合資訊匯總報送,以及醫療救助待遇申請受理及審核審批工作。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提供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救助資金安全、有效、規範運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社會救助對象資訊,做好社會救助對象集中參保及資訊反饋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社會救助對象集中參合及資訊反饋工作。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防控不合理醫療費用發生。財政部門要做好救助資金保障和資金監管工作,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及時暢通。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起實施。《關於實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意見》(京民救發〔2002〕138號)、《關於調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救發〔2004〕378號)、《關於印發〈北京市貧困孕産婦生育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民救發〔2005〕30號)、《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民救發〔2007〕171號)、《關於規範和統籌本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545號)、《關於北京市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申請醫療救助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民救發〔2009〕480號)、《關於建立城鄉特困人員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0〕501號)、《關於資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殘等特困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1〕394號)和《關於加強城鄉特困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1〕5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醫療救助的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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