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辦發〔2015〕3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區政府投資採購招標投標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平谷區政府投資採購招標投標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以及政府採購項目。
(一)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包括: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資金的項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減免稅費抵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社會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養路費、污水處理費以及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項目。
(二)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政府擔保或承諾還款所籌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的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政府採購項目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五條 成立平谷區政府投資採購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區長任組長,成員由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區農委、區商務委、區政府法制辦、區重大項目辦、區財政局、區規劃分局、區公路分局、區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區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研究處理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區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辦公室主任由區發展改革委主任兼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業務主管領導為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2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管業務科室的科長為辦公室聯絡員。
區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全區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區招標投標實施意見;通報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溝通監督執法資訊;協調解決監督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定期向區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第六條 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並開展專項稽察;對本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案的報送、核準事項的執行情況、招標公告的發佈等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造、配套線路(管道)鋪設、設備安裝、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業、環境衛生等方面)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區財政局負責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區規劃分局負責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區農委、區商務委、區市政市容委、區公路分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水務局等分別負責農業、商業、市政工程維修養護、公路、園林綠化、水利等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區監察局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七)區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現行職責分工,主要開展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洩露保密資料、洩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
第三章 招標範圍
第八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且達到以下規模標準的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進行:
(一)政府投資或者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類項目,應當依法招標;若單項合同估算金額符合下列標準、但因相對招標成本過高、不適宜招標的,可以核準不招標:
1.勘察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2.設計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4.監理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二)政府採購項目依據區財政局每年發佈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確定。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標。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一)項目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成本過高,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招標投標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在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同時將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經核準的招標範圍和方式等內容發生改變的,招標人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20家甲級和5家乙級招標代理機構組建平谷區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庫。代理機構庫實行動態調整,由區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開展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取消其代理資格,並禁止其參與下一輪的入庫競標。招標代理機構庫每二年重新招標確認。
第十三條 區內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人擬採用自行招標的,應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並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實施。
不具備自行招標的條件、需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由招標人在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從平谷區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庫中選擇。其中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從甲級代理機構中抽取;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從甲級和乙級代理機構中抽取。
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依照有關規定,全部由招標人直接委託區政府採購中心負責招標。
第十四條 依據有關規定,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人應在指定媒介發佈招標公告,其中建設工程的指定媒介包括《人民日報》《中國日報》《中國採購與招標網》《北京市招投標資訊平臺》;政府採購項目指定媒介包括《中國財經報》《北京日報》《中國政府採購網》《北京市政府採購網》、北京市財政局網站。
第五章 招標投標活動交易平臺
第十五條 區政府建立集中、統一、規範、可監控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將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統一納入監管體系。交易平臺為競標活動提供設施齊全、功能完備的交易場所和管理系統。
交易平臺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區財政局管理,統籌負責服務保障、設備管理;依據相關規定,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統一的辦事流程和管理制度;負責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場內日常監管和現場跟蹤,維護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交易平臺場內監管。
第十六條 區內政府投資和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的下列活動,應在區招標投標活動交易平臺集中進行。市政府或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抽取。
(二)評標專家的抽取。
(三)開標。
(四)評標。
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工程類項目,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抽取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
政府採購項目,由區財政局組織抽取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
第六章 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
第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的投訴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受理,並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重大項目投訴和社會影響較大的糾紛處理應報區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招標人必須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以任何形式規避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或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而不發佈或不在指定媒介發佈的;在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洩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保密情況和資料的,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採用其他弄虛作假形式謀取中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賄賂,或向他人透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保密情況和資料的。
(五)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分解後轉讓他人,或私自將項目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的。
(六)未按要求進入區招標投標活動交易平臺進行代理機構抽取、開標、評標的。
(七)有其他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 區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把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行為納入北京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