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12-13
  5. [成文日期] 2015-11-13
  6. [發文字號] 海行規發〔2015〕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淀區投資項目四階段並聯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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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規發〔2015〕6號

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投資項目四階段並聯審批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海淀區投資項目四階段並聯審批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區投資項目審批工作,優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方便申請人,固化我區投資改革試點成果,建立投資服務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京政發〔2013〕2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函〔2013〕86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區《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海政辦發〔2013〕76號)的要求及試點工作運作情況,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主要許可權在區級部門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科技園區內的科研類産業項目適用於本辦法,具體事項按區政府對外公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第三條 投資項目審批採取分階段並聯審批模式,將投資項目審批工作分為立項階段、規劃設計階段、供地階段和開工階段等四個階段,按照試點運作要求實現分階段“一口受理、統一看現場、一口辦結”,內部並聯審批。

第二章 管理機制及部門職責

  第四條 並聯審批管理機制。本工作在海淀區經濟體制與轉變政府職能專項改革工作組(以下簡稱專項改革小組)的領導下開展。

  區編辦負責本區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工作的總體協調。

  區綜合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政務中心)負責推進本區投資項目並聯審批具體工作、協調跨階段業務事項、制訂監督管理制度、全面跟蹤監督項目情況並定期向區監察局及專項改革小組通報。具體承擔:投資項目並聯審批業務協同平臺的建設工作,業務協同、文件流轉的服務保障工作,設置投資項目綜合窗口並承擔綜合窗口的具體工作,對項目的全程監督管理。

  區監察局負責監察投資項目並聯審批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並聯審批牽頭部門職責。牽頭部門區發展改革委、國土海淀分局、規劃海淀分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分別負責立項階段、供地階段、規劃設計階段、開工階段的組織實施及協調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或調整本階段並聯審批的具體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本階段的審批事項、涉及的並聯審批部門、多部門運作環節設計及時間節點等內容,方案由區政務服務管理委員會審定;

  (二)確定本階段事項辦理的材料清單並製作一次性告知單向社會公示;

  (三)負責本階段項目申請材料的統一接收和流轉;

  (四)組織聯席會商會審和實地核查;

  (五)督促並聯審批組成部門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並頒發、送達許可證件;

  (六)對本階段並聯審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涉及其他階段工作的,及時向區政務中心提出協調建議;

  (七)定期向區政務中心通報並聯審批實施情況;

  (八)即時向並聯審批業務協同平臺上報本階段審批進度和本單位相關審批數據,並督促本階段並聯審批組成部門上報進度和審批數據。

  第六條 並聯審批組成部門職責。區水務局、區環保局、區園林綠化局、區民防局、區市政市容委、海淀交通支隊、海淀消防支隊、區氣象局、區文化委等為並聯審批組成部門,負責配合牽頭部門完成相應階段的審批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向牽頭部門提供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內容及變更情況;

  (二)按照並聯審批工作機制要求,完成本部門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以及送達工作;

  (三)參加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席會商會審和實地核查,完成並聯審批中涉及本部門的協調調度工作;

  (四)即時向並聯審批業務協同平臺上報本部門審批進度和審批數據。

第三章 並聯審批流程

  第七條 並聯審批諮詢及申請。申請人可向本階段牽頭部門或綜合窗口提出審批諮詢請求,由綜合窗口進行資訊登記,牽頭部門或綜合窗口提供初步諮詢,如有需要可請牽頭部門組織並聯審批組成部門提供諮詢服務,遇特殊情況可由並聯審批組成部門直接提供專項諮詢服務。原則上牽頭部門在諮詢完成後需採用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並聯審批所涉及的具體審批事項、審批條件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

  申請人可向本階段牽頭部門提出審批申請,由牽頭部門組織實施並聯審批。

  第八條 一口收件。申請人應根據書面告知的內容,向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牽頭部門應當場清點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統一接收並向申請人出具收件憑證。

  牽頭部門應自出具收件憑證之日起,按本階段並聯審批實施方案要求及時將相關申請材料轉送並聯審批組成部門。

  第九條 一次性補正告知。收到申請材料後,本階段並聯審批部門審核認定需申請人補正材料,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原則上由牽頭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必要時可組織並聯審批組成部門同時參與。

  第十條 實地核查工作的組織。並聯審批組成部門需實地核查,應事先告知本階段牽頭部門。

  兩個以上並聯審批部門需對並聯審批事項進行實地核查且可同時進行的,本階段牽頭部門應組織或授權某個實施實地核查的並聯審批組成部門組織聯合進行。

  第十一條 審批決定及一口發證。並聯審批組成部門應當在具體實施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依法作出審批決定,並頒發許可證件、送達申請人。

  許可證件原則上由牽頭部門統一送達申請人。有特殊原因需並聯審批組成部門直接送達申請人的,並聯審批組成部門應徵得牽頭部門同意方可送達,同時需將許可結果抄送牽頭部門。

  並聯審批部門未在具體實施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牽頭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並將有關情況即時報送區政務中心。經區政務中心核實,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職責情形的,區政務中心應將有關問題線索移送區監察局。

第四章 運作協調機制

  第十二條 並聯審批方案的調整。牽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與本階段審批組成部門商議後可對並聯審批方案進行調整,調整情況應抄送區政務中心備案。方案調整後若造成該階段整體辦理時限增加或影響全流程並聯審批執行等重大變更情況,需報請區政務服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方可執行;與本辦法第三條改革要求不符的調整,需報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相關會議審議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聯席會商會審的組織。在並聯審批實施過程中,原則上由牽頭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聯席會商會審。審批組成部門需與其他部門協商,如涉及部門較多或需形成正式會商意見,可向牽頭部門提出聯席會商會審的建議。聯席會商會審由參會部門的首席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參會,確保當場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三級協調機制。並聯審批實施過程中如有需協調事項,原則上由牽頭部門進行協調。牽頭部門經協調無法解決或跨階段無法協調的,由區政務中心進行協調。經區政務中心協調無法解決的,區政務中心及時報區政府主管領導協調解決。區政務中心應介入跟蹤各級協調工作,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各級協調會由首席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參會,確保協調事項及時解決。

第五章 監督監察

  第十五條 運作監督。並聯審批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對當事人從事經本部門批准的行政審批事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牽頭部門監督項目並聯審批的過程,並建立資訊檔案,將各部門辦理情況記入檔案,待項目辦結後抄送區政務中心。區政務中心對各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進行實時跟蹤,並將工作進展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測評,對各部門運作中發生的問題即時通報、監督改正,對不能改正的問題移交區監察局處理。

  第十六條 牽頭部門和並聯審批組成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由區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並聯審批中涉及實行告知承諾審批事項的,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後執行。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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