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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12-01
  5. [成文日期] 2015-10-26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15〕2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1-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辦理《就業創業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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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15]22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確保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是指依法從事個體經營,處於畢業年度內的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在校學生。

  二、本市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免費申領《就業創業證》,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本市對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普通高校在校生實行勞動力儲備管理。

  三、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除外)可直接向創業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縣人力社保局)申領《就業創業證》(附件1),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高校所在地區縣人力社保局代為申領。

  四、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申領《就業創業證》,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學生證原件及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及個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張;

  (二)經學生本人簽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蓋章的《核發<就業創業證>資訊採集表》(附件2);

  (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四)殘疾學生應提供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提供低保金領取證複印件;

  (五)具有職業技術資格或專業技術職務的,應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複印件;

  (六)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區縣人力社保局根據提交的材料,對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的人員身份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進行核實。審核無誤的,將相關資訊錄入資訊系統,核發《就業創業證》。在證件“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頁標注“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特殊身份認定情況”頁標注“畢業年度高校在校生”。

  申請材料不齊或資訊有誤的,區縣人力社保局應一次性告知須補正的內容。不符合申領《就業創業證》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説明理由。

  六、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按規定憑《就業創業證》向稅務部門備案,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手續。

  七、持《就業創業證》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本市生源高校在校生,畢業後應根據實際就業情況,按規定履行相應登記手續。同時,按照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和檔案轉移等手續。

  八、離校後從事個體經營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和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九、工作要求

  (一)區縣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視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和畢業生的創業服務工作,加強人員培訓和業務學習,選派政策熟悉、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設立專人專崗辦理證件核發等業務;加強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做好本市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畢業後與現行就業失業管理制度的銜接工作。

  (二)高校就業指導中心要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和政策解答,使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知曉稅收優惠政策,認真核實確認表格內容,加強與區縣人力社保局協調配合,發現問題及時溝通,共同做好政策落實。

  (三)人力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要加強創業就業資訊交換和協查工作,定期交換相關資訊,稅務部門據此加強管理,做好納稅服務工作。

  十、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2015年度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可按照本通知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開始執行。

  附件1:北京市《就業創業證》(樣式)

  附件2:核發《就業創業證》資訊採集表(樣式)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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