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15〕578號
各相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要求,結合本市科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情況,特製定《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5年11月26日
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016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的要求,結合本市科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第三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第四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實驗動物部分
第五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條規定,實驗動物從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對實驗動物從業人員防護措施不力、實驗動物生産環境設施不符合要求、動物實驗環境不符合要求、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生産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提供品質合格證明、實驗動物運輸及包裝不符合要求、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在同一試驗間內進行、未對實驗動物屍體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組織實驗動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實驗動物學及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生産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進行品質檢測或記錄不全不準、動物實驗不使用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
依據《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和“暫扣實驗動物許可證”,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暫扣實驗動物許可證”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技術市場部分
第六條 違反《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第九條規定,提供虛假技術或者技術資訊,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低於三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條 違反《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技術交易會的舉辦者通過虛假宣傳非法牟利,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低於二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低於三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八條 違反《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撤銷登記證明,並可以對當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撤銷登記證明”、“責令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撤銷登記證明,並對當事人處5000元以上、低於7000元的罰款”、“責令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撤銷登記證明,並對當事人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九條 違反《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規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按照規定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從事經營活動;遲報、拒報或者提供不真實統計材料;洩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和“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並公告”,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予以警告的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撤銷登記機構的處罰並公告”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裁量規則
第十條 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一條 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根據法律目的,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並應用邏輯、公理、常理和經驗,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二條 對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本着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給違法行為人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敦促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通過新聞媒體、發佈公告等進行告誡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妨礙、抗拒執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實施從重處罰的。
第四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第十六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科技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要實行登記制度,對案件的具體情節、研究過程和處理決定均應詳細記錄在案,製作會議紀要,歸入執法案卷。
第十八條 科技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基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京科發〔2011〕541號)同時廢止。